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二手車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13號)、商務部等17部門《關于搞活汽車流通擴大汽車消費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費發〔2022〕92號)、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關于明確二手車轉入排放檢測的通知》(新環辦大氣〔2022〕80號)相關要求,促進我市二手車便利交易,提升二手車流通“放管服”工作水平,現就我市二手車遷入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實施之日起,凡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和安全標準,在環保定期檢驗有效期和年檢有效期內的二手車均可辦理遷入手續,國家要求淘汰的黃標車(指低于國一排放的汽油車和國三排放標準的柴油車)除外。
二、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二手車遷入環保標準調整的通告》(烏政通〔2018〕9號)同時廢止。我市原二手車遷入管理規定與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為準。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文件下載:關于二手車遷入環保標準調整的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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