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縣、各區人民政府,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甘泉堡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區)管委會,市屬各委、辦、局,各縣級事業單位,各大中型企業:
《烏魯木齊市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管理辦法》已經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4月23日
烏魯木齊市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19〕313號)、《自治區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管理辦法》(新科規〔2021〕4號)、《烏魯木齊市貫徹落實<烏昌石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發展規劃綱要(2021-2025)>實施意見》(烏政發〔2022〕18號)、《烏魯木齊市“十四五”科技創新發展規劃》(烏政發〔2022〕19號)精神,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體制機制改革,以新型研發機構為突破口,著力打通科技成果轉化通道,為高質量發展提供科技支撐,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研發機構主要是指圍繞我市特色主導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規劃布局,聚焦產業技術創新需求,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研究服務和成果轉化,產學研高度協同,國內外開放合作水平較高,投資主體多元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管理制度現代化且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的獨立法人機構。可以依法注冊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大型企業內部創新資源整合性質的獨立法人研發實體也屬于新型研發機構范圍。其應具備以下功能之一:
(一)開展技術研發。重點圍繞主導產業開展基礎研究和共性關鍵技術、支柱產業核心技術研發,解決產業發展中的技術瓶頸。
(二)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構建專業化技術轉移體系,完善成果轉化體制機制,開展技術轉移服務,加快推動科技成果向市場轉化。
(三)孵化科技企業。以技術成果為紐帶,聯合產業基金和社會資本,積極開展科技型企業的孵化和培育。
(四)集聚培育高端科技人才。吸引科技人才團隊在我市創新創業,造就領軍創新人才,培養關鍵核心技術研發領域帶頭人、后備人才。
第三條 新型研發機構發展應遵循創新驅動、市場運作、突出特色和服務產業的原則。著力圍繞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鼓勵國內外名企、名校和高端人才團隊在我市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絲路創新驅動發展試驗區和特色產業科技園區等區域設立新型研發機構。
第四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全面加強黨的建設。設立黨的組織,充分發揮黨組織在新型研發機構中的戰斗堡壘作用,強化政治引領,確保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位。
第五條 市科技局是新型研發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新型研發機構申報、認定和考核評估,負責新型研發機構的監督和日常管理。各區(縣)科技部門負責本區域新型研發機構的建設引導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建設與認定
第六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運營1年以上的科研實體,具有面向企業服務、圍繞市場配置資源的新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建立現代科研機構管理制度、科研項目管理制度、科技成果轉化制度、科研經費財務會計核算制度,有明確的研發主攻方向,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化運作為模式,具有靈活的人才管理機制。
(二)依托國內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行業龍頭企業、跨國公司等高水平研發平臺,產學研結合緊密;擁有進行研究、開發和試驗所需要的儀器、裝備和固定場地等基礎設施,在我市科研場所面積300—500平方米;擁有必要的測試、分析手段和工藝設備,且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200萬元,具有穩定的科研成果來源。
(三)主攻方向明確。針對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培育壯大和傳統優勢產業的轉型升級,圍繞產業鏈、創新鏈,主攻共性技術難題,開展產學研深度合作,進行自主研發,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以及研發服務等,培育新經濟、新業態,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和先導產業。
(四)擁有專職或聘用的行業知名科學家和高水平研發隊伍,人才團隊擁有核心技術,研發人員占員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上年度研發經費支出占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8%。
(五)具有較強的科技服務能力,在科技研發、技術服務等方面取得較好成效,有相對穩定的收入來源,主營業務收入應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政府購買服務等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項目獲得的經費為主。
第七條 多元投資設立的新型研發機構,原則上應實行理事會、董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決策制和院長、所長、總經理(以下簡稱“院所長”)負責制,根據法律法規和出資方協議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運行。
(一)章程應明確理事會的職責、組成、產生機制,理事長和理事的產生、任職資格,主要經費來源和業務范圍,主營業務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資源類收益分配機制等。
(二)理事會成員原則上應包括出資方、產業界、行業領域專家以及本機構代表等。理事會負責選定院所長、制定修改章程、審定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項。
(三)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長擔任。院所長全面負責科研業務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動內控管理和監督,執行理事會決議,對理事會負責。
(四)建立咨詢委員會,就機構發展戰略、重大科學技術問題、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等開展咨詢。
第八條 市級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程序為:
(一)市科技局定期發布申報通知。
(二)機構按通知要求提出申請,提供相關申報材料。
(三)機構所屬區(縣)科技局審核推薦。
(四)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審核論證,根據專家審核論證意見,審議提出認定機構名單,向社會公示7天。
(五)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處理后,由市科技局審定并發文公布。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九條 鼓勵新型研發機構引進高水平技術、管理人才,加大高層次人才激勵力度。對新型研發機構引入的高層次人員,優先推薦和支持申報國家、自治區、市級人才計劃。
第十條 鼓勵新型研發機構建立人才技術入股機制,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的發明人攜職務發明成果入股,鼓勵人才持有多數股份,允許設立多方參股的股權結構,股份可以進行轉讓。依托市科技創新發展基金等支持新型研發機構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
第十一條 支持行業龍頭企業、創新聯合體等創辦新型研發機構。對符合申報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推薦申請中央外經貿服務貿易創新發展專項資金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 鼓勵新型研發機構向我市科技中小企業提供新產品研發、設計、檢測、科技咨詢、設施共享等科技服務。獲得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直接列入科技創新券服務機構庫,引導支持我市科技中小企業購買新型研發機構的科技服務。
第十三條 新型研發機構在申報、承擔國家、自治區、市財政科技計劃項目時,可享受高校、科研院所同等資格待遇。通過市級認定的,可指導推薦申報自治區新型研發機構。
第十四條 新型研發機構向我市企業轉讓技術的,按照高校、科研院所技術轉移轉化政策執行。新型研發機構引進吸收技術在我市落地轉化的,按照我市企業吸納轉讓技術相關政策給予支持。
第十五條 對科研機構利用自身科研成果實施高新技術產業化,并被認定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的,按照相關政策給予支持。
第十六條 對新型研發機構實施研發投入補助支持。評估結果為合格且評估結果排名前30%的新型研發機構,對其研發投入參照企業研發投入后補助政策優先支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市科技局負責對市新型研發機構開展的技術開發、技術轉移、成果轉化、孵化企業、人才引育等情況進行定期考核,根據其年度發展情況進行績效評估。主要評估以下內容:
(一)新型研發機構主營業務收入、支出等情況,科技研發、技術轉移等科技服務收入占營業收入的比重,知識產權申請及授權等情況。
(二)新型研發機構開展技術開發項目所需的研發費用支出等情況。
(三)新型研發機構利用已形成的研究成果或引進的重大原創性研究成果,自主開展科技成果產業化或開展技術轉移服務,推動科技成果向市場轉化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情況。
(四)新型研發機構孵化、引進科技企業數量,培育高企數量情況。
(五)高層次人才引進與團隊建設情況。包括引進專職的高層次人才所需科研啟動資金、薪酬等支出,以及機構聘用的專職研發及科技服務人員等情況。
(六)新型研發機構中試研發平臺建設、產業戰略研究、創新能力提升、國際科技合作交流等產業技術研發能力建設投入、成效等情況。
(七)新型研發機構開展體制機制創新、日常管理運行、文化環境完善等方面情況。
第十八條 市新型研發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市科技局根據考核評估情況進行分類管理,評估合格單位繼續保留新型研發機構資格;評估不合格單位,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再復檢,復檢不合格的,取消新型研發機構的資格。
第十九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定期參加統計調查,按規定向市科技局提交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與總結、科技統計信息等。
第二十條 新型研發機構發生名稱變更、投資主體變更、重大人員變動、股權結構變更等重大事項變化的,應在事后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市、區(縣)科技部門報告,進行資格核實。
第二十一條 對提供虛假材料的新型研發機構及工作人員列入黑名單,三年內不再享受各類政策資助。對發生違反科技計劃項目、資金等管理規定,違背科研倫理、學風作風、科研誠信等行為的新型研發機構,依據科研誠信和科技活動違規行為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發生嚴重失信或違法違規行為的,取消其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24日起實施,根據實施情況適時調整,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文件下載: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docx
政策解讀:關于《烏魯木齊市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