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泉堡生態環境和產業發展局、市生態環境局各區(縣)分局、局屬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局:
《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已經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抓好貫徹實施。
特此通知。
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確保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有效實施,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烏魯木齊市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及其線索的舉報、受理、調查、審查、獎勵以及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都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鼓勵企業內部知情人員積極舉報。
第三條舉報獎勵經費納入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部門預算,依法使用并接受監督。
第二章獎勵范圍和條件
第四條舉報下列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后,應當按照本細則予以獎勵:
(一)納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
(二)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滲井、滲坑、雨水管道、槽車或者國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業廢水、廢液,以及利用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且排放超過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
(四)未經生態環境部門批準或備案,非法生產、銷售、使用、進口、轉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
(五)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的;
(六)非法收集、貯存、轉移、傾倒和處置利用危險廢物的;
(七)在自然保護地內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等造成生態破壞的或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八)重點排污單位、從事環境監測和監測設施運維的單位及人員,存在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
(九)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從事碳排放報告第三方核查、咨詢等服務機構的單位及人員,存在碳排放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
(十)在已劃定的禁燃區內,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拒不執行空氣重污染應急預警期間應急減排措施的;
(十一)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驗先投的;
(十二)其他違法偷排、超標排放、破壞生態環境等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條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舉報:
(一)電話舉報:“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12345”便民服務熱線;
(二)網絡舉報:烏魯木齊市“12369網絡舉報平臺”;
(三)微信舉報:“12369環保舉報”微信公眾號;
(四)來信、來訪舉報:
1. 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2. 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各區(縣)分局。
(五)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部門公布的其他舉報途徑。
第六條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實名舉報,舉報內容真實、客觀;
(二)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包括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和違法情形;
(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證明材料或線索材料;
(四)對同一舉報對象同一違法事實有多人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者;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查處且已結案,舉報對象再次出現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可以繼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可再次獲得獎勵。
第七條舉報人應當通過下列方式協助生態環境部門調查處理:
(一)提供檢測報告、圖像資料、文件材料等能證明被舉報對象發生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物證;
(二)帶領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前往現場調查或者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生地和有關場地、設備等進行指認;
(三)以其他方式協助生態環境部門調查處理。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本細則獎勵范圍:
(一)舉報人為生態環境系統工作人員或者依照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負有法定監督、報告違法行為義務人員或者依法負有社會輿論監督、行政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者前述人員故意透露線索給舉報人的;
(二)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查證不屬實的;
(三)舉報的內容不屬于生態環境部門職責范圍的;
(四)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已被生態環境部門掌握或者立案查處的;
(五)舉報前新聞媒體已經曝光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獎勵情形的。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九條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標準:
(一)舉報本細則第四條第(十二)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獎勵500元;
(二)舉報本細則第四條第(一)至第(十一)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獎勵5000元;案件當事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查處的,獎勵10000元;
(三)舉報人及時向生態環境部門提供線索,有效避免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獎勵10000元。
舉報對象有多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對舉報人不累計獎勵;舉報人為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的,獎金按一人份發放。
第十條除物質獎勵外,經舉報人同意,可以對舉報人給予通報表揚、發放榮譽證書等精神獎勵。
第四章獎勵程序
第十一條決定獎勵的程序為:
(一)收到舉報人舉報后,受理機構應當如實填寫《有獎舉報受理登記表》,并按照信訪接辦流程明確舉報案件辦理機構;
(二)舉報案件辦理機構應當及時組織開展現場調查,并如實填寫《有獎舉報案件交辦單》;
(三)根據舉報案件辦理機構反饋的意見,舉報內容屬實的,經受理機構審核,符合獎勵范圍、條件和標準的,及時啟動獎勵程序;
(四)相應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舉報案件辦理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舉報案件受理機構提供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五)舉報案件受理機構應當針對舉報案件及時研究提出意見,填寫《舉報獎勵審批表》,逐級報批;
(六)經局主要領導審批同意的,舉報案件受理機構應當自審批完成后5日內,制作《舉報獎勵通知書》,確定獎勵對象、獎勵金額、獎勵依據、領取時限、領取方式等;
(七)《舉報獎勵通知書》應在作出后3個工作日內送達舉報人,并填寫《送達回證》。
第十二條獎金發放程序為:
(一)舉報人應當按照《舉報獎勵通知書》確定的申領日期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領取獎金,并遞交舉報獎勵申請(載明申領人姓名、申領金額、支付方式、身份證號、賬號卡號等信息);
(二)舉報案件受理機構核實身份后,應當制作《舉報獎金發放表》,由財務人員發放獎金。獎勵資金的支付鼓勵使用電子支付等方式,具體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三)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領取獎金,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獎勵。舉報人放棄獎勵的,由舉報案件受理機構制作《舉報獎金發放表》,并注明舉報人放棄原因、逾期時限。
第十三條 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人就舉報獎勵發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實施舉報獎勵的生態環境部門在合法、合理、不增加財政支出的情況下予以酌情考慮。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及時統計匯總舉報獎勵情況,依法依規公開獎勵信息。
第十五條涉及舉報辦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在舉報獎勵工作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將掌握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線索告知他人代為舉報獲取獎勵的;
(二)未經舉報人同意,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三)在舉報受理、查處過程中推諉拖延、通風報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四)偽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的;
(五)貪污、挪用、私分、截留獎勵資金的;
(六)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
第十七條舉報人捏造、歪曲事實,惡意謊報或向被舉報單位索要錢物,嚴重擾亂舉報獎勵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細則所稱的實名舉報,是指舉報人提供真實姓名和有效聯系方式向生態環境部門反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行為。
第十九條本細則由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和烏魯木齊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細則自2023年6月2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同步廢止。
附???件:表格文件下載.docx
文件下載: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的通知.doc
政策解讀:一圖讀懂《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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