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建設局,系統各單位,機關各科室: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結合全市城鄉建設工作實際,對我市建設行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建委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和〈烏魯木齊市建委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通知》(烏建發〔2013〕537號)、《關于進一步加大對投標人串通投標弄虛作假投標行為查處力度有關工作的通知》(烏建防發〔2021〕93號)、《關于優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有關事宜的通知》(烏建發〔2023〕48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烏魯木齊市建設局
2023年12月12日
文件下載: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建設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