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為貫徹落實市委十二屆十一次全會精神,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牽頭,在深入調研、借鑒其他省市經驗、充分征求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結合各區(縣)、國家級開發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組織梳理了賦予區(縣)、國家級開發區行政職權事項目錄,起草形成《決定》。
此次賦權綜合考慮各區(縣)、國家級開發區功能定位、產業優勢,結合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等實際,堅持“依法依規”“按需下放”,有利于進一步擴大區(縣)經濟社會發展自主權,有力支撐縣域經濟高質量發展;有利于國家級開發區加快產業集聚和發展、擴大對內對外開放、優化營商環境,持續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助推烏魯木齊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二、制定依據
(一)《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條例》
(二)《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
(三)《烏魯木齊甘泉堡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區)條例》
(四)《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的通知》(烏政辦〔2024〕19號)
三、主要內容
《決定》包括正文和附件兩個部分。正文對賦予區(縣)、國家級開發區行政職權事項的相關工作提出具體要求,附件列明類賦予各區(縣)行政職權事項17項、賦予國家級開發區行政職權事項211項,涉及29個市級部門。具體包括:
(一)按事項類別劃分。包括行政許可221項、行政確認2項、其他行政權力3項、政府內部管理事項2項。
(二)按涉及部門劃分。包括市委編辦1項、市新聞出版局3項、市檔案局1項、市自然資源局18項、市交通局25項、市林草局29項、市民政局4項、市水務局17項、市住建局14項、市稅務局1項、市財政局1項、市城管局12項、市發展改革委3項、市教育局6項、市科技局1項、市農業農村局22項、市氣象局4項、市人社局7項、市商務局3項、市生態環境局4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13項、市體育局4項、市衛健委13項、市文廣旅局(市文物局)10項、市應急管理局6項、市消防救援支隊1項、市郵政管理局2項、市煙草專賣局1項、市司法局2項。
(三)按涉及領域劃分。包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建設(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部分開采礦產資源審批、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建設工程配套綠化面積核查、涉路施工許可、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審批、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等。
(四)按賦權方式劃分。此次賦予各區(縣)、國家級開發區行政職權事項227項以委托方式、1項以授權方式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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