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單位:烏魯木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能源局)
法定代表人:蒲杰
受委托單位:烏魯木齊臨空經濟示范區發展服務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甦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節能監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節能監察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烏魯木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能源局)委托烏魯木齊臨空經濟示范區發展服務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節能監察行政執法權。
一、委托執法范圍
負責烏魯木齊市行政區域內節能監察工作,對能源生產、使用、服務等相關企業、機構執行節能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強制性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用能,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議的行為。
二、委托執法權限
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單位的名義行使下列節能監察執法職權:
(一)節能監察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節能監察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以及節能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對重點行業領域、重點企業現場監察和書面監察的執法權。
(二)違法行為制止權
對現場檢查時發現用能單位或個人有不合理用能行為或違反節能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有權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出具《節能監察建議書》、《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等文書,并向烏魯木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能源局)報告。
(三)提請行政處罰權
受委托單位發現違法行為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有權向委托單位報告,并由委托單位依法對違法行為人或單位作出行政處罰。
三、委托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節能監察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3號)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5號)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23年第2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
四、委托執法責任
(一)委托單位責任
1.指導和監督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單位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2.對受委托單位因違法導致案件錯誤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單位承擔,委托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后,可以根據受委托人的過錯責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償;
3.對受委托單位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受委托單位違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委托單位可以解除委托執法協議;
4.委托單位應組織受委托單位執法人員參加相關業務學習,并為其申辦行政執法證件;
5.委托單位為受委托單位提供相關資料及規范的行政執法文書。
(二)受委托單位責任
1.受委托單位只能在委托權限和范圍內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2.受委托單位在履行行政執法行為時,必須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并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3.受委托單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委托單位委托的行政執法行為;
4.主動接受委托單位的指導和監督,參與和配合委托單位的行政執法工作;
5.及時向委托單位書面報告在委托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6.及時向委托單位書面報告在委托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7.受委托單位以自己的名義執法或者超越委托權限,亂施行政處罰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單位自行承擔。
五、其他事項
(一)本委托書有效期限為兩年。從2025年5月29日至2027年5月28日止。本委托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委托事項發生變化時,根據情況及時對委托書內容進行修訂,重新簽訂委托書后,原委托書失效。
(三)本委托書一式三份,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各執一份,一份報烏魯木齊市司法局備案。
委托方(蓋章) 受委托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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