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屬相關部門,各區(縣)發展改革委:
為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管理工作,進一步提高政府投資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等規定,參照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管理辦法》(新發改規〔2023〕7號),結合烏魯木齊市實際,市發改委制定了《烏魯木齊市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經報請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烏魯木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4年2月5日
烏魯木齊市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決策和建設管理水平,提升政府投資效益,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管理制度,規范項目后評價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管理辦法和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報告編制大綱(試行)的通知》(發改投資〔2014〕2129號)等規定,對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管理辦法》,結合烏魯木齊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發展改革委審批的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政府投資項目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后評價,是指政府投資項目在竣工驗收完成并投入使用或運營一段時間后,運用規范、科學、系統的評價方法,將項目建成后所達到的實際效果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含概算文件)以及其他審批文件的主要內容進行對照評價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提出相應對策建議,并將評價結果反饋給項目參與各方,形成良性項目決策機制。
第四條 項目后評價應當遵循規范、科學、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持順暢的信息溝通和反饋,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監管體系服務。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項目后評價的組織管理和實施工作,確定后評價項目范圍、評價內容與方法、評價工作規范以及后評價成果應用。
市發展改革委可以對已建成投入運營的單個項目進行評價或針對某類問題進行專項評價,也可以對同類型或相互關聯的多個項目進行綜合評價。
第二章 范圍、內容和方法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自治區印發的項目后評價年度工作計劃,結合我市實際,商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研究確定后評價項目名單并制定我市年度工作計劃,印送各區(縣)發展改革委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七條 列入后評價年度工作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為已完成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主要從以下有代表性的項目中選擇:
(一)在國家、自治區戰略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的項目;
(二)對資源節約、環境保護、民生保障、技術創新、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有著較大影響的項目;
(三)對產業結構調整有重要影響的項目;
(四)工期長、投資大、建設條件復雜及發生建設方案重大調整的項目;
(五)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型投融資和建設運營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義的項目;
(六)重大社會民生項目,社會輿論普遍關注的項目;
(七)其他需要進行后評價的項目。
第八條 對分期建設且每期項目之間存在功能聯系、建設內容擴展的,在后期項目審批前,可以對前期項目開展項目后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后期項目建設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九條 項目后評價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概況、項目實施全過程總結、項目效果評價、項目目標評價、項目建設的經驗或教訓、存在的問題和相關建議等。
第十條 項目后評價應當注重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可采取統計法、預測法、邏輯框架法、調查法、對比法、專家打分法、綜合指標體系評價法、項目成功度評價法等,以及行業通行的其他方法。
具體項目的后評價方法應根據項目特點和后評價的要求,選擇一種或多種方法對項目進行綜合評價。
第三章 工作程序及規范
第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委在組織開展項目后評價工作時,應按規定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工程咨詢、研究機構等單位(以下簡稱后評價機構)承擔項目后評價任務,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議。
參加過同一項目前期、建設實施工作或編寫自我總結評價報告的后評價機構和個人,不得承擔項目的后評價工作。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根據項目后評價需要,認真編制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報送至市發展改革委和市屬行業主管部門,并配合后評價機構開展項目后評價工作(需提供資料目錄見附件1)。
自我總結評價報告可參考項目后評價報告編制指引有關要求編制,內容不完整或深度達不到相應要求的,項目單位需在限期內補充完善。
第十三條 后評價機構在接受委托后,應當組建滿足專業評價要求的工作組,按照投資管理相關規定和市發展改革委的委托要求,結合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根據評價辦法、工作流程、質量保證要求和執業行為規范,獨立開展全面系統的項目后評價工作,按時保質完成后評價任務,提出項目后評價報告(項目后評價報告編制指引見附件2)。
對項目后評價報告開展專家評審的,后評價機構應根據評審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正式項目后評價報告。
第十四條 接受委托的后評價機構在開展項目后評價過程中,應采取適當方式聽取社會公眾和行業專家的意見,并在后評價報告中予以客觀反映。
第四章 成果應用
第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在正式項目后評價報告的基礎上,認真總結同類項目經驗與不足,研究形成后評價成果,作為規劃制定、項目審批、資金安排、檢查督查、體制機制創新等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應及時將后評價成果反饋項目參與各方,提供給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機構參考,加強信息溝通。
第十七條 對于通過項目后評價發現的問題,有關單位應認真分析原因,提出落實整改措施并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可根據項目后評價工作開展情況,以適當方式匯編后評價成果,推廣成功經驗和做法,不斷提高政府投資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
第十九條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單位開展項目后評價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加強對項目單位自我總結評價報告編制的指導,支持后評價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項目所在區(縣)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有關單位,配合后評價機構開展項目后評價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對列入年度后評價工作計劃的項目,項目單位應根據項目后評價需要,積極配合后評價機構開展工作,及時、準確、完整提供項目審批文件、技術經濟資料和數據,并對自我總結評價報告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項目后評價機構應當對項目后評價報告質量及相關結論負責,并對后評價項目涉及的國家、商業秘密等承擔保密責任。
第二十二條 參與項目后評價工作單位和個人如有弄虛作假或評價結論嚴重失實的,根據情節和后果,移交有關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行政、紀律、法律責任。相關失信信息記入信用檔案,納入烏魯木齊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過“信用中國(烏魯木齊)”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項目后評價工作所需經費由市財政部門保障。接受委托的項目后評價機構及相關人員,不得收取項目單位的任何費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區(縣)發展改革委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項目后評價需要提供的資料目錄
為便于開展項目后評價工作,項目單位應積極配合,如實提交項目后評價所需的相關資料。主要資料目錄如下:
一、項目前期文件。主要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其概算、特殊情況下的開工報告、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節能審查報告、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安全生產相關文件、金融機構出具的融資承諾文件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料,以及相關批復文件。
二、項目實施文件。主要包括項目招投標文件、主要合同文本、年度投資計劃、概算調整報告、施工圖設計會審及變更資料、監理報告、竣工驗收報告等相關資料,以及相關的批復文件。
三、其他資料。主要包括項目單位自我總結評價報告、項目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及資料,項目運行和生產經營情況,財務報表以及其他相關資料,與項目有關的審計報告和統計資料等。
四、承接項目后評價工作單位所需的相關資料。
附件2
項目后評價報告編制指引
項目后評價報告由項目后評價機構完成,應當運用邏輯框架法、成功度評價法、指標體系評分法等國內、國際通行方法開展后評價。報告編制可參考以下提綱:
一、編制依據。包括法律依據、委托合同、項目自評報告、項目有關檔案資料等。
二、項目概況。包括項目基本情況、總投資、建設規模和內容、實施進度、資金來源及到位情況、運行及效益情況等。
三、項目效果評價。包括技術水平或創新分析、財務及經濟效益、行業或區域經濟影響、社會效益、資源開發及綜合利用分析、環境和生態影響等。
四、項目目標評價。包括與發展規劃銜接情況、項目目標實現情況、實際運行效果、可持續能力等。
五、項目后評價結論。包括項目成功度評價、總體評價結論、主要經驗或者教訓、存在的問題及建議等。
后評價報告編制除參考本指引外,還可參考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報告編制有關規定,以及相關行業后評價報告編制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