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實施 主體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
備注 |
1 |
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局 |
對違反科技成果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決定》修正) 第八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管理、指導和協調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第四十六條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提交科技報告、匯交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的,由組織實施項目的政府有關部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承擔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未依照本法規定提交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騙取獎勵和榮譽稱號、詐騙錢財、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職責責令改正,取消該獎勵和榮譽稱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辦法》(1999年5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22年5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將科技成果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等多方協同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體系,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支持力度。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教育、衛生健康、發展和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不得泄露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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