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提高工業領域相關主體的信用意識,營造誠實守信的信用環境,根據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求,制定本細則。
一、信用承諾的對象
申請通過我局進行行政處罰信用修復的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信用承諾的內容
承諾對象以書面形式公開作出承諾。承諾的內容應包括: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各項制度規范,全面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
2.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行業規范。
3.嚴格履行合同、協議等約定。
4.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提供合格產品或服務。
5.所提交材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6.在“信用中國(烏魯木齊)”網站中無嚴重失信記錄。
7.同意將信用承諾信息納入主體信用記錄,并通過信用門戶網站公示,接受行政機關、行業組織、社會公眾、新聞輿論的監督。
8.自愿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如違背承諾,依法依規承擔有關責任。
9.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的其他承諾。
三、實施信用承諾的程序
(一)承諾確定。由市工信局明確承諾的具體內容,制定格式化文本,并在門戶網站公布。申請主體可在本部門網站下載《信用承諾書》和《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表》模板。
(二)組織承諾。信用主體自愿作出信用修復承諾。信用主體在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經相關執法科室核實后,由相關執法科室指導承諾對象簽訂《信用承諾書》、填報《行政處罰信用信息修復表》,并報局政策法規科審核后向信用主體提供相應材料,由信用主體自行在信用信息公示網站上進行信用修復申請。
(三)信用應用。對嚴重失信的,納入失信名單,聯合相關單位給予懲戒。
附件:1.市工信局(市大數據發展局)信用承諾事項清單
2.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承諾書
3.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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