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新政辦發〔2019〕63號)等文件精神,和《烏魯木齊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烏政辦〔2019〕107號)要求,結合我局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采取文字記錄、音像記錄等方式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等行政執法行為全部過程進行記錄,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歸檔保存,保證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溯源管理的活動。
文字記錄是指以紙質文件或者電子文件形式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的記錄。
音像記錄是指通過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記錄設備,實時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的記錄。局辦公室應根據執法需要配備相應的音像記錄設備。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堅持合法規范、客觀公正、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四條 程序啟動環節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依職權啟動的,應當對執法事項來源、啟動原因、當事人基本情況、基本案情、承辦人意見、承辦機構意見、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意見等情況進行記錄。法律、法規、規章有立案等內部審批程序規定的,應當制作立案審批表或者內部審批表等相應文書,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二)依申請啟動的,應當對執法事項的申請、補正、審批、受理等情況進行記錄。
第五條 調查取證環節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行政執法人員的姓名、執法證號以及出示證件情況;
(二)詢問情況;
(三)現場檢查(勘驗)情況;
(四)調取書證、物證以及其他證據情況;
(五)抽樣取證情況;
(六)檢驗、檢測、檢疫、鑒定、評審情況;
(七)證據保全情況;
(八)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情況;
(九)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回避、申請聽證等權利以及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回避、申請聽證等情況;
(十)聽證、論證情況;
(十一)應當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審查決定環節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行政執法人員的處理建議以及相關事實、證據、依據、自由裁量權適用等情況;
(二)各執法科室擬作出決定情況;
(三)法制審核情況;
(四)行政執法單位負責人審批及集體討論決定情況;
(五)審查后的決定意見;
(六)對作出處罰決定產生影響的其他重要內容。
第七條 送達執行環節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送達情況;
(二)當事人履行行政執法決定情況;
(三)行政強制執行情況。
第八條 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應當規范、完整、準確,并加蓋單位印章,載明簽發日期。
第九條 調查取證文書中涉及當事人的文字記錄,應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文字記錄有更改的,應當由當事人在更改處捺手印或蓋章。文字記錄為多頁的,當事人應當逐頁簽字或者加蓋騎縫章。當事人對文字記錄拒絕簽字確認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相應文書中注明,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簽字。
第十條 內部審批文書應當記錄行政執法人員的承辦意見和理由、審核人的審核意見、批準人的批準意見,并分別載明簽字日期。
第十一條 聽證文書應當記錄聽證的全過程和聽證參加人的原始發言,并由聽證參加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第十二條 送達文書應當載明送達文書名稱、受送達人名稱或者姓名、送達時間與地點、送達方式、送達人簽字、受送達人簽字。
委托送達的,應當記錄委托原因,并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應當將郵寄回執單、公告文書歸檔保存。
留置送達時,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等情況,并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字,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第十三條 音像記錄應當以明示的方式進行。
音像記錄應當與文字記錄相銜接,對文字記錄能夠全面有效記錄執法行為的,可以不進行音像記錄。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用錄音、錄像或者照相等方式對下列行政執法活動進行音像記錄:
(一)實施檢查、勘驗、取樣、詢問或者先行登記保存等調查取證活動;
(二)舉行聽證會;
(三)采用留置、公告方式送達行政執法文書;
(四)其他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財產、強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應當推行全程音像記錄。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音像記錄過程中,因設備故障、天氣惡劣、人為阻撓等客觀原因中斷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在現場執法結束后書面說明情況,并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簽字。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按要求將信息儲存至執法信息系統或本單位專用存儲器,并標明案號、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承辦人姓名等信息,長期保存。連續工作、異地執法或者在邊遠、交通不便地區執法、確實無法及時移交記錄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返回單位后24小時內按要求將信息儲存至執法信息系統或本單位專用存儲器。
第十八條 局政策法規科負責全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和程序審核工作。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具體由執法科室實施。執法人員應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性質、種類、現場、階段不同,采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對執法全過程實施記錄。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 執法科室應明確專門人員負責對本科室全過程記錄信息的歸檔、保存和使用。執法人員應當在執法活動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全過程記錄的錄音錄像資料信息按要求刻錄成光盤保存,交給所在科室管理人員。行政執法案件全過程記錄的光盤隨案卷保存。
第二十條 各執法科室負責本科室、本單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保存,并在執法案件辦結后30日內(法律、法規、規章有具體要求的,從其規定),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及時組卷保存。
音像記錄作為行政執法證據使用的,按照有關規定制作文字說明材料,注明取證人員、取證時間、取證地點等信息,將其復制到光盤后附卷歸檔,長期保存。其他文書信息按照有關規定的時限保存。
第二十一條 各執法科室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調用查閱已歸檔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須履行調用查閱程序后,方可調用查閱,并及時歸還。任何個人不得私自調用已歸檔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根據需要申請復制相關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的,須經局主要領導同意,方可復制使用,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各執法科室要定期做好執法記錄設備的維護和保養,保持設備整潔、性能良好。
在進行執法記錄時,應當及時檢查執法記錄設備的電池容量、內存空間,保證執法記錄設備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條 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涉嫌違反行政紀律或構成犯罪的,交由有權機關處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執法全過程記錄的;
(二)違反規定泄露執法記錄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故意毀損,隨意刪除、修改執法全過程中文字或音像記錄信息的;
(四)不按規定儲存或維護致使執法記錄損毀、丟失,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違反執法全過程記錄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局政策法規科負責解釋。
市工信局行政執法全過程音像記錄清單
序號 | 執法環節 | 執法事項 | 記錄事項 | 執法時限要求 | 記錄人 | 開始記錄時間 | 記錄過程 | 結束記錄時間 | 執法記錄 類別 | 備注 |
1 | 現場檢查 | 調查取證 | 現場檢查過程 | 適時 | 執法人員 | 調查取證 | 記錄現場檢查全過程。 | 現場檢查完畢 | 場景類 | |
2 | 調查詢問 | 調查取證 | 調查詢問過程 | 適時 | 執法人員 | 調查詢問 | 記錄調查詢問全過程。 | 調查詢問完畢 | 場景類 | |
3 | 聽證 | 陳述、申辯 | 聽證過程 | 適時 | 執法人員 | 聽證前 | 記錄聽證全過程 | 聽證結束 | 場景類 | |
4 | 證據保全 | 收集證據 | 證據保全過程 | 適時 | 執法人員 | 證據保全前 | 證據保全實施全過程。 | 證據保全結束 | 場景類 | |
5 | 文書送達 | 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 | 送達文書全過程 | 適時 | 執法人員 | 文書送達環節開始 | 記錄直接送達、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文書的全過程。 | 文書送達環節結束 | 確認類 | |
6 | 其他執法環節 | 執法人員認為有必要記錄的事項 | 與當事人接觸 | 適時 | 執法人員 | 適時 | 記錄能夠反應相關事項或場景的全過程。 | 適時 | 場景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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