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新政辦發〔2019〕63號)等文件精神,和《烏魯木齊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烏政辦〔2019〕107號)要求,結合我局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公示,是指我局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在行政執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環節,將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結果、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行政執法信息依法主動向社會公開,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監督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公示應當堅持公正、合法、主動、全面、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事前公示內容包括:
(一)執法主體。公示執法機構主體及其內設機構名稱、職責、管轄范圍、執法區域以及所屬執法人員等信息;
(二)執法依據。公示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三)執法權限。公示權責清單,包括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事項;
(四)執法程序。制定行政執法流程圖,公示具體執法程序,包括執法方式和步驟等內容;
(五)救濟方式。公示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聽證權、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定權利和救濟途徑;
(六)投訴舉報方式。公開執法機構地址、郵編、電話及受理反饋程序等信息。
第五條 事中公示內容包括:
(一)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告知送達等執法活動時,要佩戴或出示執法證件,出具執法文書,主動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并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二)在官方途徑主動公示我局行政執法案件執法目的、執法依據、執法結果、權利義務等內容。
第六條 事后公示內容包括:
(一)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相對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結果、處罰時限以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等;
(二)行政檢查。行政檢查對象、檢查依據、檢查方式、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抽查內容、存在問題以及整改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事后公示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七條 公示行政執法決定書全文時,應當隱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通信方式、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隱去的其他信息。
第八條 行政執法決定(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二)公示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執法活動的;
(四)不適宜公示的其他行政執法決定(結果)。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決定(結果)公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示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堅持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并公示行政執法信息。涉及授權執法的,由被授權方進行公示;涉及委托執法的,被委托方提供資料經委托方審核把關后,由被委托方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信息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公示:
(一)發布公告;
(二)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單位網站、政務新媒體;
(三)其他方便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知悉的方式;
(四)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公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示,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他行政執法信息應當在行政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示。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決定因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其他原因被變更、撤銷或者被確認違法的,相關執法科室應當自收到決定或者生效裁判文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撤下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
第十四條 當事人認為與其自身相關的行政執法公示內容不準確,申請更正的,相關執法科室應當進行核實。對公示內容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并告知當事人;不予更正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和救濟渠道。
第十五條 各行政執法科室應當明確1名聯絡員具體負責本科室行政執法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傳遞、發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六條 局政策法規科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公示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可以通過督查通報、實地檢查等方式,對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各行政執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一)未進行或未按照規定進行行政執法公示;
(二)行政執法公示弄虛作假;
(三)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且未及時予以更正的。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局政策法規科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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