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新政辦發〔2019〕63號)等文件精神,和《烏魯木齊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烏政辦〔2019〕107號),結合我局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以烏魯木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大數據發展局)名義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我局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具有法制審核資格的人員對其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核的活動。
第四條 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第五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時的原則,堅持應審必審、有錯必糾,保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合法、適當。
第六條 局政策法規科負責具體審查工作,履行對重大執法決定監督檢查的職責。
執法科室在作出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行為時,應當在作出決定前進行法制審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各執法科室應當在調查終結后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對符合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條件的案件送局政策法規科行審核。各執法科室應當至少在作出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定時限屆滿前3個工作日提請法制審核;特別重大的執法決定,應當至少在法定時限屆滿前5個工作日提請局政策法規科法制審核。
第八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報送法制審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調查終結報告;
(二)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或者意見及其情況說明;
(三)相關證據資料;
(四)經聽證或者評估的,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或者評估報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局政策法規科認為提交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承辦執法科室在指定時間提交。
第九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情況說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基本事實;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裁量基準情況;
(三)行政執法主體及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四)調查取證和聽證情況;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條 審核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不得少于2人,至少1人為政策法規科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 法制審核的重點包括:
(一)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
(五)行政執法是否超越法定權限;
(六)行政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等;
(八)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十二條 局政策法規科在審核過程中,有權調閱行政執法活動相關材料,相關科室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十三條 局政策法規科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準確、程序合法、行政執法文書規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證據不足、行政執法文書不規范或者行政行為不能成立的,提出退回補充或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建議;
(三)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準確和裁量基準不當的,提出變更意見;
(四)程序違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五)超出本機關管轄范圍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見。
第十四條 局政策法規科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案件復雜的,經局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各執法科室對局政策法規科審核意見和建議應當研究采納;有異議的應當與局政策法規科協商溝通,經溝通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執法科室提交局案件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案審委”)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 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經局政策法規科審核后,提交局案審委集體討論決定。法制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案審委主任由黨組書記、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局其他領導班子成員擔任,委員由組織人事科負責人、執法科室負責人、政策法規科相關工作人員、法律顧問組成。
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集體研究時間是在立案調查的執法案件已調查終結并經法制審核后作出執法決定之前。
第十八條 法制審核通過后,由執法科室承辦人員將《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案件處理呈報書》和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以及相關證據、案卷資料提交局政策法規科,由局政策法規科向案審委提交上述資料并提出召開案審會申請,案審委應在5個工作日內召開案審會進行審議。
第十九條 案審委審查會議按照如下程序進行:
(一)案審委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視情況委托負責相關業務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案審委參會委員應當超過案審委委員的三分之二,案審委成員出席,執法科室案件承辦人員列席,其他需要列席會議的人員由主持人確定。
(二)案件承辦人員匯報案件調查情況,包括執法主體、執法人員、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的理由、程序、法律依據和擬處罰意見等有關內容;
(三)案件承辦科室負責人發表擬處罰意見;
(四)局政策法規科發表法制審核意見;
(五)案審委進行集體討論;
(六)案審委主任(或副主任)組織參會人員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表決(承辦人員不參加表決);案審委的決議須經參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的人數表決同意方能通過;
(七)案審會主持人總結,宣布會議決定,同意的應在《案件處理呈報書》簽署同意意見,簽名并注明日期。不同意的應在《案件處理呈報書》簽署不同意意見,簽名并注明日期。
案審委不同意的案件由執法科室承辦人員對提出的問題進行研究,作出相應處理后,由局政策法規科再次提報案審委會議審議,直至案審委作出最終執法決定。
(八)政策法規科工作人員負責撰寫案審委會議記錄,參會全體人員查閱會議記錄并確認無誤后簽署姓名。政策法規科在會后2個工作日內整理完成案審委審查會議紀要(含表決決議),并向案審委主任呈報簽批會議紀要,待紀要簽批通過后印發。案審委作出的決議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變更,確需變更的須再次提交案審委審議決定。
第二十條 各執法科室應當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執法程序的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執法科室、政策法規科等相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嚴格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導致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錯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的文件對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局政策法規科負責解釋。
市工信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
序號 | 類別 | 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事項 | 審核內容 |
1 | 行政處罰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 (一)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 (五)行政執法是否超越法定權限; (六)行政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等; (八)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
2 | 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 | ||
3 | 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 ||
4 |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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