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是易制毒化學品?
答:易制毒化學品是指國家規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體、原料和化學助劑等物質。易制毒化學品既廣泛應用于工農業生產和群眾日常生活,流入非法渠道又可用于制造毒品。目前,國家共列管了3類易制毒化學品,第一類主要用于制造毒品原料,第二、三類主要用于制造毒品的配劑,共38種物料。
二、如何認定非法買賣制毒物品行為?
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六條第三款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本條規定的非法買賣制毒物品行為:
(一)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購買、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
(二)超出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范圍購買、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
(三)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
(四)經營單位違反規定,向無購買許可證明、備案證明的單位、個人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或者明知購買者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向其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
(五)以其他方式非法買賣易制毒化學品的。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未辦理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銷售易制毒化學品,如果有證據證明確實用于合法生產、生活需要,依法能夠辦理只是未及時辦理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且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可不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立案追訴。
第四款規定:為了非法買賣制毒物品而采用生產、加工、提煉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學品的,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預備)立案追訴。
第六款規定:明知他人實施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犯罪,而為其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訴。
三、購買鹽酸需要履行什么手續?
答:鹽酸屬于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購買前將所需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四、對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時,忘記攜帶運輸證的,是否應當進行行政處罰?
答:《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與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載明的品種、數量、運入地、貨主及收貨人、承運人等情況不符,運輸許可證種類不當,或者運輸人員未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運整改,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危險物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吊銷其運輸資質。
個人攜帶易制毒易制毒化學品不符合品種、數量規定的,沒收易制毒化學品,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家里種一顆罌粟觀賞,違法嗎?
答: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六、什么是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答:麻醉藥品是指對中樞神經有麻醉作用,連續使用可使身體產生依賴性、能成癮的藥品。常用的麻醉藥品有芬太尼、醋托啡等。
(一)麻醉藥品可分為:1、阿片類,包括一些天然來源的阿片以及從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如嗎啡、可待因、罌粟堿等。2、可卡因類,如鹽酸可卡因等,可興奮中樞神經系統。3、一些可用于臨床的合成制劑,如鹽酸哌替啶片劑、鹽酸嗎啡片、可卡因粉等。
(二)麻醉藥品正常使用可有利于健康、減輕病痛,但部分麻醉藥品連續使用可使身體產生依賴性。因此,麻醉藥品應嚴格使用和管理。
精神藥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或抑制,連續使用可以產生依賴性的藥品。依據對人體產生依賴性和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精神藥品分為第一類和第二類。
七、經營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有何規定?
答: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的規定,經營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必須經藥品監督部門審批,取得經營資格。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不得零售。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憑執業醫師出具的處方,按規定劑量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并將處方保存2年備查;禁止超劑量或者無處方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
八、什么是新精神活性物質?
答:新精神活性物質,又稱“策劃藥”或“實驗室毒品”,不法分子為逃避打擊而對管制毒品進行化學結構修飾得到的毒品類似物,具有與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強的興奮、致幻、麻醉等效果,已成為繼傳統毒品、合成毒品后全球流行的第三代毒品。
“第一代毒品”一般指被列入聯合國《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管制的物質,大概分為三類,分別是阿片類、可卡因和大麻。這三類物質被認為是“傳統毒品”。
“第二代毒品”主要是列入《1971年精神藥品公約》管制的物質,也可歸納為三大類,分別是苯丙胺類中樞興奮劑、鎮靜催眠藥和致幻劑,列入該公約管制的物質絕大多數是化學合成的。
新精神活性物質,是繼上述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之后,出現的“第三代毒品”。它主要是在第二代或某些第一代毒品的化學結構基礎上,進行了加工修飾,或藥品制造過程中產生的一些中間產物,由此產生“策劃藥”性質的一些毒品。除化學合成的外,新精神活性物質還包括一些植物來源的、具有成癮潛力的物質。
2018年9月1日,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將4-氯乙卡西酮等32種新精神活性物質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進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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