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便民警務站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0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便民警務站條例》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22年5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6月1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便民警務站法治化、規范化、科學化建設,保障便民警務站依法履行職責,提高治安防控和服務群眾水平,在維護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中更好發揮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便民警務站設置、運行、保障和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便民警務站是公安派出所擔負街面巡邏防控、應急處突、治安防范、服務群眾等職責任務的工作單元。
第四條 便民警務站工作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依法規范、公正文明、便民高效,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第五條 便民警務站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街面巡邏防控,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二)受理報警和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緊急救助事項;
(三)先期處置治安、刑事案件和災害事故、群體性事件等警情;
(四)接待求助群眾,解答群眾有關咨詢;
(五)配合村(社區)警務室開展城鄉社區警務工作;
(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便民警務站用房、訓練場所等基礎設施的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并將其納入城鎮規劃,統籌實施。
便民警務站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當地社會治安形勢需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實行動態調整。
第七條 縣級公安機關主管便民警務站工作,具體負責便民警務站的運行管理、工作考評和督導檢查工作。
機構編制、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便民警務站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便民警務站的調整和優化,應當符合法治化、專業化、常態化的要求,滿足維護社會治安的實際需要,圍繞重點區域、重點部位,綜合考慮地理位置、治安狀況、人口密度和突發事件應對需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建、動態評估、精準調整。
便民警務站的調整和優化,應當由縣級公安機關按有關規定報批,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九條 便民警務站按照規定的建設標準,合理劃設辦公備勤、指揮調度、宣傳教育、裝備保管、便民服務等功能區。外觀形象和標識參照公安派出所有關標準進行設計、建設。
第十條 便民警務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執法執勤、辦公通訊、交通工具、物防技防、便民服務等裝備和設施。
便民警務站應當加強信息化、智能化建設和應用,提升治安防控、服務群眾的效能。
第十一條 便民警務站工作人員由人民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組成,實行站長負責制。
便民警務站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職、嚴格執法、遵守紀律、清正廉潔,其依法履職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 便民警務站實行二十四小時執勤模式,與周邊應急處置力量建立聯勤聯動和信息共享機制。
便民警務站應當與所在轄區村(社區)警務室建立站室聯動機制,共同維護轄區社會治安秩序,做好服務群眾工作。
第十三條 便民警務站應當建立健全值班備勤、裝備管理、內部安全防范、保密責任等工作制度。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便民警務站常態化教育訓練機制,組織崗前培訓、專項培訓,開展突發案(事)件處置技能訓練和實戰演練。
第十五條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對便民警務站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實行定期考評,考評結果作為隊伍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對在便民警務站工作中表現突出的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 便民警務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群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公安、監察等機關提出對便民警務站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或者檢舉控告。
公安、監察等機關收到檢舉控告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答復。
第十八條 便民警務站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違反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等行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拒絕或者阻礙便民警務站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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