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民政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低收入人口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已經自治區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并經自治區民政廳黨組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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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民政廳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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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增發至各縣、市、區民政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低收入人口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分層分類、城鄉統籌的社會救助體系,規范我區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新黨辦發〔2021〕8號)及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新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低收入人口包括以下對象:
(一)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指經民政部門認定,依規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家庭或個人。
(二)特困人員。指經民政部門認定,依規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人員。
(三)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指不符合低保對象、特困人員認定條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的1.5倍,且符合低保邊緣家庭財產規定的家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放寬到低于申請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倍,但不得超過申請受理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超過1.5倍的部分其相關救助補助從本級財政資金中予以解決。
(四)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指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和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戶。
(五)支出型困難家庭。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及低保邊緣家庭收入條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因病因學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導致家庭剛性支出達到或超過其家庭年收入的50%,且財產狀況符合低保邊緣家庭財產規定的家庭。
(六)其他低收入人口。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或者人員。
第三條?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二)精準認定,動態管理;
(三)嚴格規范,高效便民;
(四)公開透明,公平公正。
第四條??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縣級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申請對象相關信息核對工作。縣級教育、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市場監管、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服刑人員監管等部門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應當遵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新民發〔2018〕63號)中各自職責協同做好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低收入人口認定的申請受理、初審、認定結果告知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政策宣傳、主動發現、情況上報、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加強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機構能力建設,落實必要的工作人員和經費保障,有序開展低收入人口認定和管理工作。所需資金從現有經費中解決。
第二章??認定標準
第六條?低收入人口的認定,應綜合考慮申請對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財產、支出和實際生活狀況。
第七條??家庭人口指與申請對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主要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連續12個月(含)以上共同居住的人員。
第八條?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在監獄內服刑、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宣告失蹤人員;
(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兵;
(四)公安等部門查找不到的失聯、下落不明人員;
(五)縣級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獲得的全部貨幣及實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以及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所得到的平均數。
第十條?以下各項不計入家庭收入范圍:
(一)優撫對象(含革命“五老”人員)按規定享受的定期撫恤補助金、優待獎勵金、護理費及生活補貼、一次性撫恤優待金、立功獎勵榮譽金、一次性地方安置經濟補助金等;
(二)對國家、社會和人民作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獎勵金和特殊津貼、勞動模范榮譽津貼、見義勇為獎勵金等;
(三)計劃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獨生子女費、扶助金;
(四)政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網絡平臺對因受災、住房、醫療、就業、就學、托養、移民、高齡、殘疾、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困難給予的專項補貼、幫扶補助或撫慰捐助款物;
(五)因公(工)負傷人員的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因公(工)死亡人員的喪葬費;
(六)政府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一次性生活補貼金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七)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規定的其他不計入收入。
第十一條?家庭收入可按以下有關規定進行核減:
(一)可扣減的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贍養支出以及其他經常性轉移支出等;
(二)確需照護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嬰幼兒(3歲及以下)、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含三級精神、智力殘疾),或有懷孕、哺乳等特殊情形的,可免除核算1名實際照護人或當事人的非固定就業收入;
(三)在家庭金融資產中,小額扶貧貸款、國家助學貸款等債務部分,以及重病醫療、殘疾康復和托養照護、普通高校就學、農村危房改造、搬遷等預期剛性支出需要,有確切證明的,應相應扣除;
(四)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醫保個人賬戶資金,按規定不能提取的,不計入家庭金融資產;
(五)核算家庭收入時,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人口財產狀況的70周歲以上老年人本人應當給付的法定贍(撫)養費,無需核算。
第十二條?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其價值按提出低收入人口認定申請之日的實際價值計算,必要時可由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動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互聯網金融資產以及車輛等。不動產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著物。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及低保邊緣家庭財產認定按現行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家庭財產狀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納入低收入人口(家庭)范圍:
(一)家庭人均銀行存款、現金、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互聯網金融資產等金融資產(不含貸款)總額超過當地年城鄉低保標準的4倍;單人入保的殘疾人家庭人均金融資產超過當地年城鄉低保標準8倍的;
(二)擁有正常使用的汽車(殘疾人用于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普通二輪、三輪摩托車,屬于家庭唯一謀生工具的小型經營性車輛和已滅失但因客觀原因無法銷戶的車輛除外);
(三)擁有正常使用的大型農機具的(大型農機具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農業機械化管理統計調查制度〉的通知(農辦機〔2019〕2號)》確定);
(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實際擁有2套以上產權住房或商品房、商鋪、出租類不動產,且人均住房面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保障面積的1.5倍;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企業法人”或工商注冊,并正在從事經營活動(不含個體工商戶或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或雇傭他人從事經營性活動的;
(六)故意通過離婚、贈與等方式放棄或轉讓應得財產份額,或放棄應得贍撫養費等經濟利益,并足以影響低保認定的;
(七)家庭實際生活水平和財產狀況明顯高于當地低收入人口認定標準,如新購貴重首飾、高檔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費的,擁有別墅、高檔裝修住房的;
(八)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在認定低收入人口財產狀況時,對于維持家庭基本生產生活的必需財產,如汽車、農機具、商鋪等,由申請人書面承諾提供資料真實完整,經村(居)、鄉鎮(街道)根據實際情況綜合研判確認屬實,向縣級民政部門報備后可予以豁免。
第十五條?支出型困難家庭因病因學因災因意外事故導致的剛性支出主要包括:
(一)醫療費用支出。主要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患病產生的醫藥總費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醫療救助、社會互助部分后,自付合規的費用。其中,醫療費用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票據認定;交通費根據實際情況認定。
(二)教育費用支出。主要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就讀于國內幼兒園和全日制學歷教育階段個人負擔的保教費或學雜費、住宿費(不包含擇校、出國留學、課外補習班、特長興趣班等費用),原則上按就讀學校教育主管部門提供的基準定額認定;交通費、學校住宿費根據實際情況認定。就讀民辦學校(幼兒園)的,按當地同類公辦學校(幼兒園)費用標準認定。
(三)殘疾康復費用支出。主要是指殘疾人用于基本康復訓練、購買必要的輔助器具等,在扣除政府補助、慈善救助和商業保險補償后個人實際支付的費用。殘疾人的基本康復訓練和輔助器具的范圍按照《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目錄(2019年版)》及當地相關規定確定。具體費用依據票據認定。
(四)因災害和意外事故費用支出。主要是指因自然災害和交通事故、疫情、火災、爆炸、溺水、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或人員傷亡,扣除各種賠償、保險、社會幫扶資金后,用于家庭恢復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
(五)縣級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剛性支出費用。
第三章??認定管理
第十六條?低收入人口認定實行直接認定與依申請認定兩種方式。
民政部門已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鄉村振興部門已認定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直接認定為低收入人口。
低保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的認定,按照個人主動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初審、公示,縣級民政部門審核確認等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申請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規定提交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和能夠證明其收入、財產等情況的相關材料;殘疾人還應當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家庭成員患有自治區衛健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以及醫療費用票據等相關材料;
(二)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
(三)履行授權核對其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四)積極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十八條?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申請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提交書面申請;實施網上申請受理的地方,可以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既有疆內的又有疆外的,或者戶籍均在疆內但不在同一地(州、市)、縣(市、區)的,可以由其中一個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經常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助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等相關工作。經常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規定時限完成調查核實,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反饋至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對象信息交換和相關業務協同機制。有序推進持有居住證人員在經常居住地申請認定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
第二十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委托申請的,應當辦理相應委托手續。
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在工作中發現困難家庭可能符合條件,但是未申請低保邊緣家庭或支出性困難家庭的,應當主動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相關政策并協助其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鄉鎮(街道)應當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齊所有規定材料。可以通過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臺查詢獲取的相關材料,不再要求重復提交。
第二十二條?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認定,發放認定通知書,在申請家庭所在村(社區)公布相關信息,并按要求錄入社會救助綜合信息管理系統;不予認定的,在作出決定后的5個工作日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或者其受委托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鄉鎮(街道)應當組織開展復查。
第二十四條??民政工作人員、社會救助經辦人員、村(居)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申請認定為低收入人口,應逐級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備案,縣級民政部門實行100%入戶核查,同時在系統中進行標注。
第二十五條??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支出和財產狀況等發生重大變化的,家庭成員應當及時向原認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二十六條?在審核審批中,不得隨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條件,不得以特定職業、特殊身份等為由,或者未經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直接認定申請家庭符合或不符合條件。
第四章??動態管理
第二十七條??低收入人口認定實行動態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動態管理按現行政策執行。
低保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動態管理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的,每半年核查一次;短期內經濟狀況變化不大的,每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內家庭經濟狀況沒有明顯變化的,不再調整。經核查后不再符合條件的,及時動態退出。
第二十八條?申請或退出低保、特困供養的對象,經審核其家庭經濟狀況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人員認定條件,但符合低保邊緣家庭或支出性困難家庭認定條件的,鄉鎮(街道)可以根據其申請資料和調查核實情況,轉入低保邊緣家庭或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程序;低保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符合低保或特困人員認定條件的,可按相關規定和標準轉入相應認定程序。低收入人口認定的相關申請資料可不再重復提交。
第二十九條?各地鄉鎮(街道)負責低收入人口信息采集、實名錄入和數據更新。各地要對采集信息進行嚴格審核把關,確認無誤后實名錄入系統,確保信息真實、完整、準確。對于不再符合條件取消低收入人口資格的,要在3個工作日內從系統中注銷,確保數據信息及時更新。
第三十條?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檔案實行“一戶一檔”,建立電子檔案,錄入系統,鄉鎮(街道)負責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資料歸類、建檔,并統一報送縣級民政部門存檔,原則上鄉鎮(街道)不留存低收入人口檔案,確需留存的需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三十一條?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過程中發現有以下情形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街道)可以終止認定程序:
(一)申請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的;
(二)申請人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內服刑的(不包括監外執行且無生活來源人員);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工作的;
(四)故意隱瞞家庭經濟狀況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五)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救助幫扶
第三十二條??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以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為目標,依托現有社會救助制度,根據家庭困難類型給予相應救助。
各級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統計、鄉村振興、醫療保障、工會組織、殘聯等部門和有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村(居)民委員會、其他社會力量等應共享低收入人口認定和管理的相關信息數據,協助民政部門對低收入人口實行動態監測、預警,并按照各自工作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工作。
第三十三條??基本生活救助。對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人員,按現行社會救助政策給予救助。
第三十四條??受災人員救助。對遭遇自然災害的低收入人口,按現行自然災害救助政策給予救助。
第三十五條??醫療救助。對低收入人口中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實行直接救助。低收入人口中其他對象的醫療救助按照醫療保障部門相關政策執行。
第三十六條??教育救助。對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教育救助條件的人員,采取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助學等方式,保障教育救助對象的基本學習、生活需求。
第三十七條??住房救助。對低收入人口中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按照相應條件,通過配租公租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提取住房公積金、適當減免租金、農村危房改造和農房抗震改造等方式進行住房救助。
第三十八條??就業救助。對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低收入人口,鼓勵引導其到企業就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落實社會保險補貼、創業補貼、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等扶持政策,對其中符合公益性崗位安置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予以安置幫扶。
第三十九條??司法救助與法律援助。司法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政策對低收入人口提供司法救助與法律援助。
第四十條??困難職工幫扶。對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的職工,落實困難職工救助政策。
第四十一條??其他救助幫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對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訪視、照料服務,所需經費從當地配套資金中列支;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人口,給予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減免或補助。支持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救助幫扶。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相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認定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履職不力、失職瀆職的,由所在單位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依法處理。
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改革創新、先行先試,或申請人失信等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可免于問責,激勵工作人員擔當作為。
第四十三條?申請低收入人口認定的,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隱瞞收入和財產,騙取相關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服務的,由鄉鎮(街道)取消其認定資格。縣級民政部門可將相關失信信息告知有關部門,對違規騙取的資金或物資依規予以追繳。
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不如實提供低收入人口及家庭成員的有關情況,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中明確適用的政策文件規定如有調整,從其規定。各地已出臺的認定辦法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六條??各地(州、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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