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事項名稱 | 子項名稱 | 權力類型 | 實施依據 | 實施對象 | 承辦機構及監督電話 | 責任主體 | 責任事項內容 | 追責對象范圍 | 追責情形 | 備注 |
1 | 對律師、律師事務所進行表彰獎勵 | 行政獎勵 | 【規章】《律師執業管理辦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號發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號修訂) 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律師表彰獎勵制度,根據有關規定設立綜合性和單項表彰項目,對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法治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律師進行表彰獎勵。 【規章】《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號公布,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號修正) 第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律師事務所表彰獎勵制度,根據有關規定設立綜合性和單項表彰項目,對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法治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律師事務所進行表彰獎勵。 |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 | 律師工作管理科(0991-2322045) | 市司法局 | 直接實施責任: 1.組織對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法治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律師、率事務所進行表彰獎勵。 指導監督責任: 2.加強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表彰獎勵工作的指導。 | 1.具體承辦人; 2.內設機構負責人; 3.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領導。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2.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和實施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2 | 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 行政獎勵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通過并公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國家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法規】《法律援助條例》(2003年7月21日國務院令385號公布) 第九條: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 法律援助工作者 | 公共法律服務管理科(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0991-2310179 | 市司法局 | 直接實施責任: 1.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指導監督責任: 2.加強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表彰獎勵工作的指導。 | 1.具體承辦人; 2.內設機構負責人; 3.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領導。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3 | 對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進行表彰獎勵 | 行政獎勵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2010年8月28日通過,2011年1月1日施行) 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規章】《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獎勵辦法》(1991年7月12日司法部令第15號) 第七條第二款:優秀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優秀人民調解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批準。 第七條第三款:地(市)、縣司法局(處)表彰的統稱先進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先進人民調解員,分別由地(市)、縣級司法局(處)批準。 | 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 | 公共法律服務管理科(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0991-2310179 | 市司法局 | 直接實施責任: 1.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2.發現受獎者事跡失實,隱瞞嚴重錯誤騙取榮譽的,或授予稱號后犯嚴重錯誤,喪失模范作用的,由批準機關撤銷其稱號,并收回獎狀和證書。 3.加強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表彰獎勵工作的指導。 | 1.具體承辦人; 2.內設機構負責人; 3.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領導。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對符合獎勵條件的申請人不予給予獎勵的; 2.對不符合獎勵條件的申請人予以獎勵的; 3.未按照規定進行獎勵審批的; 4.對不符合條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經批準擅自舉辦表彰獎勵活動的; 6.騙取、截留、克扣獎勵資金并索取回扣的貪腐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4 |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表彰獎勵 | 行政獎勵 | 【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號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號修正) 第三十五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工作成績顯著、隊伍建設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號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號修正) 第四十五條:司法行政機關對有突出事跡或者顯著貢獻的法律服務工作者,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 基層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 公共法律服務管理科(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0991-2310179 | 市司法局 | 直接實施責任: 1.對有突出事跡或者顯著貢獻的法律服務工作者,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2.發現受獎者事跡失實,隱瞞嚴重錯誤騙取榮譽的,或授予稱號后犯嚴重錯誤,喪失模范作用的,由批準機關撤銷其稱號,并收回獎狀和證書。 | 1.具體承辦人; 2.內設機構負責人; 3.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領導。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對符合獎勵條件的申請人不予給予獎勵的; 2.對不符合獎勵條件的申請人予以獎勵的; 3.未按照規定進行獎勵審批的; 4.對不符合條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經批準擅自舉辦表彰獎勵活動的; 6.騙取、截留、克扣獎勵資金并索取回扣的貪腐行為;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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