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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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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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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權責清單(其他行政權力類)

序號 事項名稱 子項名稱 權力類型 實施依據 實施對象 承辦機構及監督電話 責任主體 責任事項內容 追責對象范圍 追責情形 備注
1 對律師事務所(分所)變更住所、合伙人的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1996年5月15日通過,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二十一條: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的,應當報原審核部門批準。

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合伙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原審核部門備案。

【規章】《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號公布,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號修正)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合伙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報原審核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律師事務所決定變更分所負責人的,應當經分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報分所設立許可機關批準;變更派駐分所律師的,參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有關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規定辦理。

分所變更住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經分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報分所設立許可機關備案。

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的,應當自名稱獲準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經分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分所設立許可機關申請變更分所名稱。

律師事務所 律師工作管理科(0991-2322045) 市司

法局

直接實施責任:

1.主動公示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請人閱取。

2.接受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分所)變更住所、合伙人情況備案材料進行審查,將審查意見與備案材料報送自治區司法行政機關。

1.具體承辦人;

2.內設機構負責人;

3.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領導。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超過法定期限作出備案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備案的或未嚴格審查材料作出不當備案的;

3.監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職責的;

4.擅自增設、變更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所變更程序或條件的;

5.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

6.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財物、謀取私利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 法律援助實施 其他行政權力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通過并公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指導、監督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設立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補貼。

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指派法律援助人員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決定不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申請人、受援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法律援助、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設立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五日內進行審查,作出維持法律援助機構決定或者責令法律援助機構改正的決定。

【法規】《法律援助條例》(2003年7月21日第38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公布)

第十九條: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

【規章】《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法律援助條例>辦法》(2006年7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39號)

第二條第一款:本辦法所稱法律援助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確定的承擔法律援助工作的專門機構。

第三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管理。

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 公共法律服務管理科(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0991-2310179 市司法局 直接實施責任:

1.完善服務標準,規范服務程序,主動公示辦理依據、辦理條件、辦理程序、辦理期限等內容。

2.依法依規提供法律援助。

3.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對服務對象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朱雀性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指導監督責任:

4.指導監督下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依規進行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

1.具體承辦人;

2.內設機構負責人;

3.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領導。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公證員免職 其他行政權力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05年8月28日通過,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二十四條: 公證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請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予以免職: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年滿六十五周歲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務的;

(三)自愿辭去公證員職務的;

(四)被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公證員 公共法律服務管理科(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0991-2310179 市司法局 直接實施責任:

1.對公證員免職情形的相關材料進行初審后轉報自治區司法行政機關。

1.具體承辦人;

2.內設機構負責人;

3.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領導。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證員職務任免和公證員執業證書管理、對公證員職業活動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干預公證員依法執業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對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違紀行為的處理 其他行政權力 【規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號公布)

第十六條:應試人員有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視其情節、后果,分別給予口頭警告、責令離開考場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確認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處理;構成故意犯罪的,給予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處理。應試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2018年9月13日司法部令第141號)

第五條:不具備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通過隱瞞個人信息、虛假承諾等方式取得報名資格的,由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作出報名無效的決定;對通過提供偽造、變造的學歷學位證書及證明書、法律工作經歷、身份及戶籍信息等騙取報名或者通過賄賂、脅迫等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報名資格的,由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一并給予其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處理。具有上述情形,已經參加考試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其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已經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由司法部作出撤銷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決定,并注銷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第六條: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考人員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經口頭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考點總監考決定給予其終止本場考試、責令離開考場的處理,并由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的處理:

(一)攜帶考試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經提醒后仍未放至指定位置的;

(二)考試開始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后繼續答題的;

(三)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后仍未按規定在試卷、答卷、電子試題答卷頁面上標明位置填涂或者錄入姓名、準考證號、身份證號,在答卷上作標記或者在非署名處署名的;

(四)擅自關閉考試機、大幅度調整考試機顯示屏擺放位置和角度、搬動主機箱、更換鍵盤和鼠標等設備的;

(五)考試期間在考場內交頭接耳、左顧右盼、喧嘩或者交卷后在考場內、考場附近逗留、喧嘩等影響考試秩序的;

(六)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考試期間擅自離開座位、出入考場的;

(七)故意損毀試卷、答卷或者考場配發材料、考試機等考試相關設備的;

(八)將試卷、答卷、草稿紙或者考場配發材料帶出考場,將試題或者本人答題信息記錄并帶出考場的;(九)有需要給予相應處理的其他違紀行為的。

第七條: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總監考決定給予其終止本場考試、責令離開考場的處理,并由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決定給予其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處理:

(一)考試開始后被查出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或者在計算機化考試中使用外接設備、安裝作弊工具、作弊程序的;

(二)抄襲、查看、偷聽違規帶進考場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文字、視聽資料的;

(三)以討論、打手勢等方式傳遞答題信息,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草稿紙或者與他人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四)抄襲他人答案或者同意、協助他人抄襲答案的;

(五)有需要給予相應處理的其他作弊行為的。

第八條: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決定給予其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處理;當場發現的,由考點總監考給予其終止本場考試、責令離開考場的處理,并經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按照前述規定處理:

(一)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準考證以及其他證明材料參加考試的;

(二)非法侵入計算機化考試系統或者非法獲取、刪除、修改、增加考試信息系統數據,破壞計算機考試系統正常運行的;

(三)實施組織作弊,或者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程序或者其他幫助行為的;

(四)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試試題、答案的;

(五)實施代替他人考試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六)有其他特別嚴重作弊行為的。

取得律師職業資格證未從事律師職業人員 律師工作管理科(0991-2322045 市司法局 直接實施責任:

1.對當事人違紀行為的事實、陳述和申辯理由進行調查,收集保存證據。

2.在違紀行為處理報告單上記錄違紀事實、情節及現場處理情況。

3.向違紀考生告知違紀記錄內容,對保存的考生物品填寫保存清單。

4.在法定時間內作出違紀行為的處理決定,出具違紀行為處理決定書

5.在法定時間內,向被處理人送達違紀行為處理決定。

指導監督責任:

6.指導監督考試工作人員從事考試工作行為。

1.具體承辦人;

2.內設機構負責人;

3.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領導。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理的違紀行為不予制止和處理的;

2.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進行處理的;

3.因處理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4.在工作中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5.考試工作人員對應試人員進行挾私報復或故意誣陷;

6.應當依法舉行聽證而未舉行聽證或者應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而未履行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5 對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 其他行政權力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11號)第四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違規律師辭退和除名制度,對違法違規執業、違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稱職的律師,可以將其辭退或者經合伙人會議通過將其除名,有關處理結果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備案。 律師事務所 律師工作管理科(法律職業資格管理科)0991-2322045 市司法局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送的執業情況報告和考核等次評定意見以及律師事務所報送材料。

2.審查責任:對律師事務所上一年度的執業和管理情況進行審查,同時對市級律師協會報備的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予以備案審查。

3.決定責任:根據審查結果,為律師事務所評定考核等次。審查發現律師事務所報送的材料以及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初審意見、律師協會對律師的考核結果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收到相關投訴、舉報的,可以進行調查核實或者責成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重新進行審查。對律師事務所評定考核等次,應當征求市級律師協會意見。

4.送達責任:律師事務所的考核等次評定后,將考核結果在本地律師工作管理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律師事務所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考核機關申請復查。考核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復查,并將復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5.事后監管責任:年度考核結束后,將年度檢查考核情況總結及考核結果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同時抄送當地市級律師協會。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1.具體承辦人;

2.內設機構負責人;

3.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領導。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依法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或不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辦理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予以辦理的;

4.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超越職權,造成不良后果的;

5.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6 對律師協會章程和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的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律師法》第四十四條“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地方律師協會章程由地方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地方律師協會章程不得與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相抵觸”。

2.《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國務院令第112號)第四十四條 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五)對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實行備案監督”。

律師 律師工作管理科(法律職業資格管理科)0991-2322045 市司法局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備案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依法對備案資料進行審核。

3.決定責任:對符合要求的材料同意備案,對有疑義的進一步核查并提出意見建議。

4.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監管執行情況,并根據檢查情況依法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1.具體承辦人;

2.內設機構負責人;

3.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領導。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依法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或不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辦理的;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予以辦理的;

4.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超越職權,造成不良后果的;

5.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7 對尚未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的年度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74號)第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尚未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實行年度備案制度。尚未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內,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副本到地(市)司法局辦理年度備案。地(市)司法局應當將年度備案情況報省(區、市)司法廳(局)”。 取得律師執業資格證且從事律師執業人員 律師工作管理科(法律職業資格管理科)0991-2322045 市司法局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備案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依法對備案資料進行審核。

3.決定責任: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備案的決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并將備案情況報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

4.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監管執行情況,并根據檢查情況依法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1.具體承辦人;

2.內設機構負責人;

3.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領導。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依法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或不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的;

2.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予以備案;

3.擅自改變年度備案時間的;

4.違反法定的程序的;

5.因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沒有正確行使權力,產生不良社會影響,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 6.在備案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8 對已經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的變更備案 其他行政權力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74號)第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已經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實行變更備案制度。證書持有人應當在職業變更后30日內,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副本到地(市)司法局辦理變更備案。地(市)司法局應當將證書持有人職業變更情況報省(區、市)司法廳(局)”。 取得律師職業資格證未從事律師職業人員 律師工作管理科(法律職業資格管理科)0991-2322045 市司法局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備案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依法對備案資料進行審核。

3.決定責任: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備案的決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并將備案情況報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

4.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監管執行情況,并根據檢查情況依法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1.具體承辦人;

2.內設機構負責人;

3.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領導。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依法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或不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的;

2.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予以備案;

3.擅自改變備案時間的;

4.違反法定的程序的;

5.因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沒有正確行使權力,產生不良社會影響,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 6.在備案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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