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規范涉企行政執法的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新政辦發〔2025〕13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關于印發〈自治區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工作指引〉的通知》有關規定,市司法局組織開展了市本級行政檢查主體資格清理確認工作,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市本級行政檢查主體公告如下:
1.烏魯木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 .烏魯木齊市教育局
3 .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局
4 .烏魯木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5 .烏魯木齊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6 .烏魯木齊市公安局
7 .烏魯木齊市民政局
8.烏魯木齊市財政局
9 .烏魯木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0.烏魯木齊市自然資源局
11.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
12.烏魯木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3.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局(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14.烏魯木齊市交通運輸局
15.烏魯木齊市水務局
16.烏魯木齊市農業農村局(烏魯木齊市鄉村振興局)
17.烏魯木齊市商務局
18.烏魯木齊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烏魯木齊市文物局)
19.烏魯木齊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烏魯木齊市應急管理局(烏魯木齊市礦山安全監督管理局)
21.烏魯木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烏魯木齊市知識產權局)
22.烏魯木齊市體育局
23.烏魯木齊市統計局
24.烏魯木齊市醫療保障局
25.烏魯木齊市新聞出版局
26.烏魯木齊市宗教事務局
27.烏魯木齊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28.烏魯木齊市林業和草原局(烏魯木齊市園林管理局)
29.烏魯木齊市檔案局
30.烏魯木齊市密碼管理局
31.烏魯木齊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32.烏魯木齊市國防動員辦公室(烏魯木齊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33.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34.烏魯木齊市消防救援支隊
其他事項:
1.本次公告的行政檢查主體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和機構改革等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市級具有行政檢查主體資格的垂直管理單位未納入本次公告的行政檢查主體范圍。
2.嚴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以各種名義實施行政檢查;嚴禁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實施行政檢查;嚴禁外包給中介機構實施行政檢查;嚴禁未取得執法證件的執法輔助人員、網格員、臨時工等人員實施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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