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司許決〔2025〕5號
關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機構變更(轉所)申請材料已收悉。經審核,符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機構變更(轉所)的法定條件。根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規定,經研究,本機關決定準予劉璐(執業證號:A33101222200014)、鄭永樂(執業證號:33102111105114)、許紹康(執業證號:G33105201100223)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市區)國律法律服務所變更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市區)豐澤法律服務所執業。
自本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持本人身份證到本機關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書,持本決定書和相關證件、資料辦理變更手續。
烏魯木齊市司法局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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