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部公布了修訂后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7號)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司法部相關負責人就兩個辦法修訂和貫徹落實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兩個辦法修訂的背景和意義。
答:基層法律服務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服務制度。上世紀八十年代初期,為彌補律師資源的不足,滿足當時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沿海對外開放產生的大量法律服務需求,基層法律服務在東南沿海部分鄉鎮產生,并逐步發展到內地和城市。多年來,廣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堅持立足基層、扎根基層,發揮近民便民利民優勢,為服務基層經濟社會發展、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出了重要貢獻。
原《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59號)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0號)是司法部于2000年3月發布施行的,對于健全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誠信規范執業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形勢發展,原兩個辦法有些規定已經不符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發展實際,也與新時代人民群眾對基層法律服務的新期待、新要求不相適應,有必要作出修改。
為貫徹落實中央部署,司法部對原兩個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工作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將滿足新時代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更豐富、更高水平的向往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明確了基層法律服務所組織形式,完善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制度,加強了基層法律服務執業監管,對于新時代堅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正確發展方向,提升基層法律服務隊伍素質和服務質量,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共法律服務的需求,增強人民群眾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具有重要意義。
問:修訂后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和組織形式作出了哪些調整?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核準的行政許可事項被取消。據此,修訂后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刪除了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的相關規定。
關于基層法律服務所組織形式,原《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規定,基層法律服務所按照事業法人體制進行管理和運作。2000年,根據國務院《關于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實行脫鉤改制的意見》(國辦發[2000]51號),司法部印發了《基層法律服務機構脫鉤改制實施意見》(司發通[2000]134號),要求符合自收自支等條件的基層法律服務所脫鉤改制為合伙所,尚未實現自收自支的基層法律服務所仍可按照事業法人體制進行管理運作。因此,修訂后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規定了事業體制和普通合伙制兩種組織形式,并對這兩種組織形式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具備的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
問:修訂后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從哪些方面完善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制度?
答:修訂后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主要從三個方面完善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制度。
一是完善了執業核準條件。修訂后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一是具有法律職業資格;二是曾經取得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三是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參加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考試合格,對參加考試人員的學歷要求比原《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的“具有高中或者中等專業以上的學歷”有了較大提高。這主要是考慮到,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明確賦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訴訟代理人地位,有必要提高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準入門檻,提升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素質。同時,考慮到西部地區適用“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的學歷專業條件存在困難,修訂后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自治縣(旗),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西部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縣,可以將上述學歷專業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或者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二是完善了執業核準程序。根據《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規定,修訂后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將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的實施機關由省級或其授權的下一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調整為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三是對各地制定基層法律服務隊伍發展方案作出了明確規定。基層法律服務的定位和功能主要是對律師服務進行補充。當前,隨著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不斷推進,我國律師隊伍發展迅速,基層法律服務的補充功能出現新的變化。在設區的市的市轄區,律師資源比較充足,可以不再發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而在廣大農村地區,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農村,律師資源相對匱乏,基層法律服務仍將在一定時期發揮不可替代的補充作用,特別是在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中,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仍然是一支重要的工作力量。為此,修訂后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從解決鄉鎮等經濟欠發達地區律師資源不足問題,滿足基層人民群眾法律服務需求出發,制定本地區基層法律服務隊伍發展方案。今后,各地要根據本地區基層法律服務隊伍發展方案,實施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推動基層法律服務資源合理布局。
問:修訂后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訴訟代理執業區域規定作出了哪些調整?
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準入條件上與律師有明顯區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無需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就可以擔任民事、行政訴訟代理人和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因此有必要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訴訟代理執業區域作出有別于律師的規定。修訂后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訴訟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是至少有一方當事人的住所位于其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劃轄區或者直轄市的區(縣)行政區劃轄區內。二是案件由其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劃轄區或者直轄市的區(縣)行政區劃轄區內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進入二審、審判監督程序的,可以繼續接受原當事人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這主要是因為,實踐中交通肇事、外來務工人員人身損害賠償之類的案件,雙方當事人住所可能均不在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的縣、區,但案件可能由該縣、區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如果允許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此類案件,會方便當事人就近獲得基層法律服務。
修訂后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還規定,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本地實際,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訴訟代理執業區域作出適當調整。這主要是考慮到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法律服務資源分布不平衡,授權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本地實際對訴訟代理執業區域作適當調整,有利于各地從實際出發,更好地滿足當地群眾的基層法律服務需求。同時,隨著城鎮化進程的不斷推進,近年來一些地方行政區劃調整頻繁,有的市轄區范圍很小,允許對訴訟代理執業區域作適當調整,有利于這些地方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發展。可以說,修訂后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關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訴訟代理執業區域的規定,既堅持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定位,又體現了靈活性,為各地作出適當調整提供了政策空間。
問:兩個辦法從哪些方面加強了基層法律服務執業監管?
答:兩個辦法主要從三個方面強化了基層法律服務執業監管。一是加強基層法律服務所內部管理。要求基層法律服務所健全完善人員、業務、財務等內部管理制度,進一步強化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基礎管理作用。二是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兩個辦法規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每年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考核,年度考核結果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三是加大違法違規查處力度。進一步明確列舉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行為,建立健全基層法律服務投訴查處工作機制,切實做到有投訴必受理、有案必查、違法必究。今后,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行政處罰決定,要在司法部官網上公開,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將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信用記錄納入本省(區、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問:司法部對學習貫徹兩個辦法有什么考慮?
答:學習貫徹兩個辦法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重要任務,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結合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切實把兩個辦法學習好、貫徹好、落實好。一是組織好學習培訓。司法部將就學習貫徹兩個辦法組織培訓,各地也要結合實際開展形式多樣的學習培訓,確保廣大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干部準確把握兩個辦法修訂的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切實履行好基層法律服務管理職責。要做好兩個辦法的解讀工作,引導廣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正確認識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定位和發展方向,樹立和堅持正確執業理念,依法誠信規范執業,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二是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根據當地實際,抓緊制定本地區基層法律服務隊伍發展方案、執業核準考試實施辦法和年度考核具體辦法,為貫徹落實兩個辦法相關規定提供更加明確的遵循,確保兩個辦法規定落到實處。三是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發揮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中的職能作用,推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積極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擔任村(居)法律顧問,參與信訪、人民調解工作,努力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法律服務需求。
政策文件: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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