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部門職責規定,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實施行政執法,現將我局行政執法的執法主體、執法職責、主要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和監督途徑等信息公示如下:
一、執法主體
執法主體名稱:烏魯木齊市財政局
執法機構設置:會計科、烏魯木齊市政府采購與財政監督檢查所
辦公地址: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準噶爾街299號益民大廈B座六樓
聯系方式:0991-2308210
執法人員信息:烏魯木齊市財政局行政執法人員名錄庫(詳見附件)
二、行政執法職責和權限
(一)行政處罰
1. 對政府采購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2. 對政府采購供應商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3. 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4. 對采購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未依法回避的處罰;5. 對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等行為的處罰;6. 對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處罰;7. 對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處罰;8. 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處罰。
(二)行政檢查
1.政府采購監督檢查;2. 會計信息質量檢查。
(三)行政確認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
(四)行政裁決
政府采購投訴處理。
三、主要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七條、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等法律法規。
四、執法程序
發現違法事實→立案→調查取證→提出行政處罰意見→法制機構審核→集體研究決定→處罰事前告知→作出處罰決定→送達→執行→結案
五、監督途徑
(一)監督投訴舉報范圍
1.行政執法單位不履行法定職權、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的;
2.行政執法單位存在逐利執法、“一刀切”執法的;
3.行政執法人員未持有有效行政執法證件或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開展行政執法活動的;
4.執法人員違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5.應當依法監督的其他事項。
(二)本單位監督途徑
投訴舉報電話:0991-2822689
來信舉報地址: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準噶爾街299號益民大廈B座六樓
(三)行政執法監督途徑
投訴舉報電話:0991-4689532
投訴舉報郵箱:1145432626@qq.com
來信舉報地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河灘南路486號市司法局(行政執法協調監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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