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旅游汽車公司:
本委受理申請人陳繼良訴被申請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旅游汽車公司關于支付經濟補償金等爭議一案,因你單位經營地址從原登記注冊地址搬遷,本委采取直接送達等送達方式無法向你單位送達仲裁文書。現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天勞人仲字〔2025〕第296號案件的仲裁申請書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通知書、風險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你單位應在公告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向本委提交答辯書,逾期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本委定于2025年6月27日10時30分在本委仲裁一庭(烏魯木齊市天山區(qū)堿泉二街199號)開庭審理此案。如你單位未到庭參加庭審,本委將依法缺席審理。
天山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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