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縣自然資源局,局機關各科(室)、分局:
《烏魯木齊市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批后調整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變更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局2024年9月14日第18次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烏魯木齊市自然資源局
2024年10月9日
附件:
烏魯木齊市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批后調整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變更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貫徹落實本市建設工程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要求,規范我市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批后調整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變更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本市范圍內除市政公用設施與管線和交通線性工程外,尚未通過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申請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調整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變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圖,應當遵循相關編制標準,符合相關規劃要求;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有關內容依法依規進行建設。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經批準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核發后,一般不得申請調整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下簡稱調整變更);確需調整變更的,變更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要求并按法定程序予以調整。
第四條 方案批后調整和工程規劃許可變更工作實行負面清單管理,負面清單包含禁止類事項與限制類事項。
第二章 方案批后調整和工程規劃許可變更
第五條 尚未取得工程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需調整已經審定的方案,調整內容涉及禁止類事項的,不得調整;調整內容涉及限制類事項的,應先行調整方案,再申請辦理工程規劃許可。
調整內容僅涉及建筑平面尺寸減小、與外部間距、退界距離增加、建筑高度降低,建筑外輪廓調整后輪廓線控制在原來位置和體量范圍內,或建筑單體內部分割變化、分隔墻位置移動等非禁止類、非限制類事項的,可無需調整方案,直接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條 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需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變更內容涉及禁止類事項的,不得變更;變更內容涉及限制類事項的,應申請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附圖。
變更內容僅涉及建筑平面尺寸減小、與外部間距、退界距離增加、建筑高度降低,建筑外輪廓調整后輪廓線控制在原來位置和體量范圍內,或建筑單體內部分割變化、分隔墻位置移動等非禁止類、非限制類事項的,無需申請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七條 申請方案調整內容屬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豁免清單》(2023修訂版)等非禁止類、限制類事項的,無需申請調整方案或變更工程規劃許可。
第三章 調整變更程序
第八條 申請調整方案或變更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調整或變更原因、依據及內容,并提交相關材料。
第九條 調整變更內容需要住建、城管、交通、應急管理、環保、國防動員(人民防空)、文物、交警等相關主管部門,以及水、電、燃氣等行業主管部門同意的,在取得規劃許可前還應按照相關規定先行取得部門或單位的書面同意意見。
第十條 對申請調整方案或變更工程規劃許可的,采取公示、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示一般采用在項目現場及網站公示方式,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
第十一條 對同意工程規劃許可變更的,依法履行變更手續,涉及原工程證附圖、附件蓋章作廢的,收回相關批準材料歸入變更資料,與原審批檔案一并存檔。
第十二條 變更內容僅涉及建設單位名稱變化、建設項目名稱變化的,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后,可直接申請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章 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 對前期已經發生預售或銷售行為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申請調整方案或變更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對項目中已經預售或銷售的建筑物單體平、立面等的變更,建設單位應征得已經預售或銷售的建筑物中所有業主的同意。
(二)對已經預售或銷售范圍內道路、綠地、公共場所等的變更,建設單位應當征得已發生預售、銷售部分的建筑面積過半數且占總戶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三)對項目中預售或銷售范圍以外的建、構筑物單體平、立面等的變更,應當采取公示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同意方案調整或工程規劃許可變更:
(一)申請調整或變更的事項屬于負面清單中禁止類事項的;
(二)申請調整或變更的事項屬于負面清單中限制類事項,但不符合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相關要求的;
(三)相關調整或變更引起多數利害關系人反對或信訪,經相關部門協調未果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辦法中的“方案”“工程規劃許可”“計容建筑面積”依次為“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計入容積率的建筑面積”的簡稱。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附件:烏魯木齊市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批后調整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變更管理負面清單
烏魯木齊市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批后調整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變更管理負面清單
一、禁止類事項
(一)建筑物使用性質
1.調整出讓合同、規劃條件中明確的用地性質、建筑物使用功能的。
2.按規劃已完成建設并投入使用的市政設施、醫療、體育、教育、文化、人防、社區服務設施等,在無相關政策支持的情況下改為其他功能的。
(二)建筑容量控制
3.地上部分經營性用地的建筑容量超過出讓合同、規劃條件等確定的容積率要求的。
(三)總平面布局
4.住宅及商業項目建筑間距、退界改變對日照等相鄰關系加重影響的。
5.降低綠地率且無法取得園林部門同意意見的。
(四)建筑高度
6.調整后的建筑高度不符合規劃控制要求的(因公共利益必須調整的除外)。
(五)建筑單體
7.建筑單體增加結構性裝飾,對外產生或加劇日照影響的。
二、限制類事項
在符合土地出讓合同、規劃條件、規范規定等要求的前提下,以下情形需嚴格進行審核,審核同意后準予調整。
(一)建筑物使用性質
8.建設項目尚未取得工程規劃許可的部分,在出讓合同、規劃條件允許的范圍內調整方案住宅單項計容建筑面積、商業單項計容建筑面積的。
9.建設項目已經取得工程規劃許可的部分,在出讓合同、規劃條件允許的范圍內調整商住比的,并對調整的使用功能及計容建筑面積按程序補繳土地出讓金的。
10.增加社區公益性設施功能的。
(二)建筑容量控制
11.經審定的方案中計容面積在出讓合同、規劃條件允許的范圍內提高計容建筑面積的。
12.增加地上不計容建筑面積且不對外出售的(新增蔬菜直銷點或政府舉辦的公益性用房)。
13.增加地下非經營性建筑面積或增加地下經營性用途面積,按規定和程序補交土地出讓金的。
14.因公共利益需求,經主管部門(單位)書面要求,教育基礎設施、社區公益性設施、配套設施等非經營性設施因自身功能完善而增加建筑面積的。
(三)總平面布局
15.總平面圖建筑輪廓、尺寸標注等調整,但對規劃實施無明顯影響的。
16.住宅及商業項目建筑間距、退界等調整,但符合規劃相關管理要求的。
17.增加公共服務、門衛、配電房等附屬設施的;調整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設施建設位置,且符合規劃要求的。
18.室外地坪標高調整,但對規劃實施無明顯影響的。
19.優化調整經批準的綠化區域位置、面積,并符合規劃條件要求的。
20.調整地下室平面布局、地下室外輪廓及埋深、地下室出入口位置的;地塊出入口位置和數量發生變化,經相關交通管理、城管及住建部門同意的。
21.地面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位位置和數量調整,在滿足消防、綠化率、建筑密度等要求的前提下經公示無異議的。
22.對項目內道路、綠地、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等的調整,對規劃實施無明顯影響的。
(四)建筑高度
23.建筑高度發生變化但仍符合規劃條件和日照要求的。
24.屋頂增設裝飾性構架等非使用功能性建(構)筑物。
25.建筑層高調整的。
(五)建筑單體
26.建筑外立面材料、色彩有重大調整的。
27.對建筑門窗、陽臺等外部造型局部調整,引起建筑外立面重大改變的。
(六)其他事項
28.國家、自治區、市有關自然資源、規劃、建設標準等法律、法規、規章、規范、規定等要求必須調整的。
29.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因政策變化引起必要調整的。
30.轄區政府、自然資源、住建、文物、環保、人防以及水、電、燃氣、施工圖審圖等有關主管部門(單位)在審查時書面明確必須調整的。
31.主管部門審定認為屬于方案編制單位設計失誤或筆誤,經重新設計或更正仍滿足規劃要求的。
32.原規劃方案實施前或實施中引發群體性信訪事件,經利害關系人協商后的修改方案符合規劃要求的。
33.其他對總平面布局、建筑高度、建筑單體等有重大影響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