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公室。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秘、檔案、保密、信訪、綜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承擔對外宣傳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黨務、思想政治、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人才隊伍建設和干部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協調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工作;指導、監督干部房產信息查詢和復核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宣傳貫徹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各項方針、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法治建設,推進和監督依法行政工作;承擔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應訴工作。
(四)行政審批科。承擔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制定和完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許可工作制度和辦事流程,并組織實施;負責承辦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許可事項。
(五)住房保障管理科。研究提出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體系的政策、建議;擬訂住房保障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參與擬訂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銷售價格和租金標準;監督、管理各類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設、準入、銷售、租賃、退出、回購、貨幣補貼、審核備案等工作;指導、監督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自治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政策性住房建設資金的審核工作;負責自治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住房維修資金的審核工作;負責自治區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的審核和管理工作。
(六)房地產市場管理科。負責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住房發展相關政策、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負責房地產市場的監測、分析、預警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市場、交易市場、中介服務市場、租賃市場的監督管理,規范全市房地產市場秩序;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從業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負責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審核備案及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備案工作。
(七)建筑市場監管科。負責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擬訂工程建設、建筑業、勘察設計咨詢業的行業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中長期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建筑領域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負責市場準入和權限內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招標投標的管理;負責權限內全市建筑企業、工程建設監理企業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和管理建設監理、工程造價、工程擔保、預拌混凝土等工作;負責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
(八)城建協調科。牽頭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行業政策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各區(縣)城鄉建設及市級相關部門的建設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城市人居環境改善工作,研究擬訂相關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參與職責范圍內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區、歷史建筑相關的自然資源、人文資源的保護工作;承擔政務服務便民熱線轉辦、督辦事項的協調辦理工作。
(九)重點項目建設科。組織、監督和管理全市重點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市政、房建)建設;擬訂城市道路(含伴隨道路的地下管線空間)、軌道交通中長期發展規劃,重點片區道路交通專項規劃;編制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擴建及與道路同步實施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年度計劃、資金方案并組織實施;組織協調以城市道路為載體的各類基礎設施工程同步建設工作。
(十)項目管理科。負責項目前期儲備,組織項目立項、可研報告等前期工作;負責城市基礎設施政府與社會資本項目合作推進、合作期內的績效考核評價等管理工作;負責合作項目期滿后的移交工作;組織城市綜合交通項目研究和大型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負責城市軌道建設運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村鎮建設科。擬訂全市小城鎮和村莊的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并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及危房改造、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以及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設工作;參與實施鄉村振興工作,指導重點鎮建設和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十二)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科。擬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中長期規劃、規程及安全技術標準,并監督實施;負責權限內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組織或參與相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并負責統計上報工作;負責工程建設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行業管理工作。
(十三)房屋綜合管理科。指導、監督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房屋安全鑒定工作;負責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市物業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監督管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負責落實私房政策工作;統一管理和協調住房公積金相關工作。
(十四)技術發展科。負責編制住房和建設行業技術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指導、監督住房和建設行業各項技術標準、規范的實施;負責建筑產業現代化的推廣實施;指導協調工程質量、安全及竣工驗收等有關技術方面的問題;參與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的技術調查分析;參與重大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論證及施工方案和復雜技術問題的審核、專家咨詢等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信息化工作。
(十五)勘察設計管理科。負責勘察設計咨詢業的監督管理,培育、規范勘察設計市場;擬訂勘察設計咨詢業發展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監督管理勘察設計活動;負責對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設計規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情況的日常監督管理;負責權限內勘察設計咨詢單位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勘察設計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與技術合作;承擔城鄉抗震安居工作綜合管理,指導農村住房抗震安全工作,指導震后重建工作。
(十六)建設工程消防監管科。擬訂全市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的相關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監督管理全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負責對房屋、市政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使用的消防產品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十七)建筑節能與科技科。貫徹落實節能政策任務,擬訂建筑節能政策和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建筑節能、綠色建筑、建設科技發展及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和建設行業新技術推廣、應用工作;指導、監督墻體材料革新工作;負責住房和建設行業職業資格培訓等工作;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
(十八)計劃財務科。匯總、編制、下達年度城市基礎設施維護建設項目計劃,并協調、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相關城市建設維護資金,匯總、編制資金年度安排計劃;負責機關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綜合管理行業統計工作。
(十九)審計監督科。負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預決算審查;負責住房保障資金、房屋征收補償資金和建設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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