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研究制定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監督執行。
(二)承擔保障全市城鎮住房困難家庭住房的責任;研究提出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體系的政策、建議;監督、管理各類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設、準入、銷售、租賃、退出、回購、貨幣補貼、審核備案等工作;協調、指導舊城改造建設等相關工作;監督管理住房保障資金的使用;參與擬訂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銷售價格和租金標準。
(三)承擔規范全市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負責房地產開發市場、交易市場、中介服務市場、租賃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從業行為的監督管理。
(四)監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場,規范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市場準入和權限內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負責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的監督指導;負責建筑領域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五)組織、監督和管理全市重點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市政、房建)建設;開展城市綜合交通以及城市軌道建設運營的監督管理工作;開展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協調指導;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六)承擔規范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全市村鎮建設,促進城鄉建設統籌發展;擬訂全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權限內農村住房建設及危房改造、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以及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設工作;參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工作;指導全市重點(示范)鎮的建設。
(七)承擔全市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權限內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的監督指導,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全市建筑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并指導實施。
(八)負責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房屋安全鑒定工作;負責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市物業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落實私房政策工作。
(九)負責城鄉建設抗震減災工作;負責城鄉抗震安居工程建設的指導監督;負責對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設計規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震后重建工作;指導、監督管理全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十)負責編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及維護項目計劃,并協調、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相關城市建設維護資金,匯總、編制資金年度安排計劃。
(十一)承擔推進全市建筑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筑節能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建筑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監督指導;組織實施住房和建設行業新技術推廣、應用工作;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負責綠色建筑、建筑產業現代化的推廣實施;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信息化工作。
(十二)統一管理和協調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十三)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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