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烏魯木齊市商業性廣告設施設置權進場交易流程,提升城市空間資源管理利用,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市城管局結合烏魯木齊市實際,制定了《烏魯木齊市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進場交易工作指引(修訂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4年10月21日前將書面意見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的形式反饋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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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烏魯木齊市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進場交易工作指引(修訂稿)
2024年10月12日
附件
烏魯木齊市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
進場交易工作指引(修訂稿)
一、前言
本工作指引旨在指導烏魯木齊市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在烏魯木齊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信息發布、業務辦理、掛牌及出讓等流程,確保交易過程公開、公平、公正,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本指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烏魯木齊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烏魯木齊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實際操作流程制定。
二、適用范圍
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指的是在本市行政區域的界限內,個人或單位通過利用政府投資、融資所建設的公共建筑(構筑物)、公共設施、公共場地(或公共場所),以及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或事業單位所擁有的建筑(構筑物)作為載體,設置旨在推廣商品、服務或品牌的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的權利。此權利的獲取需遵循特定流程,即通過烏魯木齊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的正式交易程序后,方可合法取得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權。
同時,在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范圍內,需要利用非公共設施、場地、建(構)筑物設置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經產權所有人同意并與出讓方簽訂書面協議后,可以通過烏魯木齊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的正式交易程序,合法取得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權。
三、工作職責
烏魯木齊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統籌研究解決全市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出讓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局)是我市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出讓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我市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出讓工作相關政策、規范和標準;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出讓工作;指導區(縣)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審核區(縣)年度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出讓實施計劃,并上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審核區(縣)分批次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出讓方案。
區(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轄區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根據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制定年度轄區內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出讓實施計劃,分批次制定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出讓方案;負責轄區內商業性戶外廣告設置位置使用權拍賣、招標、協議出讓工作;做好轄區內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審批工作;做好轄區內戶外廣告空間資源占用費收繳工作;負責轄區內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日常監督管理。
烏魯木齊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負責為全市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交易提供場所、信息、報名、競價等技術支持和服務;對區(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出讓過程中遇到的涉及交易環節相關問題進行解答和指導,協助解決困難。
區(縣)財政局:負責依法履行本級非稅收入收繳的管理職責。
四、前期準備
(一)制定出讓計劃及方案。區(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制定年度轄區內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出讓實施計劃,包括年度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總量、路段、點位、時間、基本樣式、規格和使用年限等內容,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區(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轄區內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出讓實施計劃,分批次制定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出讓方案。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應當以區域或道路為最小單位進行出讓。出讓方案應包括但不限于戶外廣告設置位描述、出讓條件、報名方式、交易時間、競價規則、受讓方資格條件等。
(二)出讓底價測算。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出讓底價,由區(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根據市場參考價格分級分類進行測算,掛牌出讓底價以測算價格為參考基礎。
(三)完成行為批準程序。區(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交易中心要求,提交行為批準文件(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出讓方案的請示和批復)、價格評估報告和權屬證明(證明有權處置的商業性戶外廣告設置權的文件)。
五、信息發布
(一)申請資料。出讓方為區(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出讓方根據轄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或產權所有人意見,詳細收集并整理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位的相關信息做到應批盡批,包括但不限于位置、尺寸、可視范圍、預期設置期限、評估價值、交易條件、使用限制條件等,確定每一處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公開出讓的具體要求。
(二)提交申請。出讓方向交易中心提交信息發布申請,辦理項目入場登記手續,提交相關資料,繳納公告費。
(三)審核與發布。交易中心對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在中心網站公開發布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出讓信息,征集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參與報名。出讓方也可同步通過官方渠道(如政府網站、報紙等)公開發布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出讓信息。信息發布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出讓的標的、位置、數量、出讓方式、出讓期限、報名條件、受讓資格條件、報名方式、報名時間及地點、出讓地點等關鍵信息(信息內容必須與交易中心網站公告內容一致)。信息發布過程應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信息發布期間,意向受讓方可通過交易中心網站查看交易公告,并按公告要求報名。
六、報名與資格審核
意向受讓方是指可以通過交易取得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的企業、個體經營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意向受讓方根據信息發布內容,在規定時間內向交易中心提交報名材料,并繳納交易保證金。
交易中心對報名材料進行資格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按程序向出讓方進行反饋,出讓方無異議后,確認其意向受讓方資格。
七、出讓
(一)掛牌。通過資格審核的意向受讓方,在交易中心進行公開交易。交易方式是協議轉讓和網絡競價。底價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掛牌日期不少10個工作日。底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掛牌日期不少20個工作日。
(二)交易方式。掛牌期滿后,根據報名確認結果確定意向受讓方。如只產生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采取協議轉讓方式成交,意向受讓方通過網絡競價系統報價(可按出讓底價報價);如產生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由交易中心組織競價,根據競價結果確定最高價者為受讓方。競價過程中,交易中心負責提供技術支持和監督,確保競價過程公開透明。采用公開競價方式組織交易的,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局)、出讓方應到場監督。
(三)繳納費用。出讓方和受讓方需在規定時間內向交易中心繳納交易服務費、鑒證費等相關費用。未成交不收取交易服務費、鑒證費。
(四)成交。交易雙方簽署合同后,交易中心與出讓方、受讓方簽訂成交確認書,并通知出讓方和受讓方辦理后續手續。
(五)結果公告。將結果在網站上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六)價款結算。由受讓方按照合同價款,按期將交易剩余價款繳納到交易中心專用賬戶,交易中心收到出讓方提交的《國有資產交易價款結算申請書》后,3個工作日將交易價款轉到出讓方賬戶,出讓方按規定上交財政。
(七)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在公告到期后,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的,可申請延期或重新調整底價進行公告,確保后續交易活動順利進行。
八、辦理審批
(一)合同簽署。出讓方與受讓方根據交易結果簽訂正式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出讓合同。由出讓方開具繳納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空間資源占用費票據。
(二)繳納出讓所得。利用政府投資、融資建設的公共建(構)筑物、公共設施、公共場地(所)以及利用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所有的建(構)筑物設置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出讓所得全部上繳財政;利用非公共設施、場地、建(構)筑物設置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出讓所得按照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繳納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空間資源占用費。由區(縣)財政局負責收取管理。
(三)辦理許可。受讓方在成交確認書、結果公告發出之日起30日內,到區(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行政許可手續。申請資料按照《烏魯木齊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條例》執行。
九、設置要求
(一)按照管理標準設置。受讓方取得設置許可后,按照批準的地點、位置、形式、規格等進行設置并標明設置許可文號。設置許可文號不得擅自變更。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在有效設置期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設置的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設置規劃要求、技術規范、安全技術標準和管理標準并加強維護管理,以保證設施安全牢固、整潔完好。
(二)服從公益宣傳要求。因政府重大活動和社會公益事業需要發布公益廣告的,由宣傳部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協商一致后,按不低于30%的公益廣告發布幅度統一調度使用相關戶外廣告設施。
(三)做好事后巡查監管。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期滿后,須按照本指引重新組織交易。如發現戶外廣告設施存在違規行為(如未經審批擅自設置、擅自更改設置參數等),區(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
十、違規處理
受讓方提供虛假文件,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騙取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的,公開出讓結果無效;給出讓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工作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局)負責對內容進行解釋。烏魯木齊市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進場交易工作,除按照本指引實施外,其他內容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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