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防范、堅決遏制燃氣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依法嚴格規范餐飲等非居民用氣場所燃氣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燃氣的餐飲服務等經營單位(以下簡稱餐飲等用氣單位),是餐飲場所燃氣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用氣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組織本單位建立并落實燃氣設施管理及燃氣使用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保證從業人員經安全培訓合格后上崗作業,并定期開展自查,消除燃氣安全隱患。
二、餐飲等用氣單位不得安裝、使用不帶熄火保護裝置的灶具;燃具(含軟管)使用年限不超過判廢年限(8年);與灶具連接的軟管要采用不銹鋼波紋軟管或金屬軟管,軟管長度控制在2米以內,軟管中間禁止有接口,禁止使用羊角三通閥,禁止穿越墻體、門窗、頂棚和地面等。應聘請具備資質的單位從事燃氣設備設施及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不得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不得擅自安裝、拆除、遷移、改造戶內戶外燃氣設施;不得在同一房間內使用兩種及以上氣源和其他明火。
三、餐飲等用氣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用氣場所、燃氣儲存場所安裝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和自動切斷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瓶裝液化氣報警器探頭應距離地面30厘米以內,管道燃氣報警器探頭應距離房間頂部30厘米以內。
四、使用瓶裝液化氣的餐飲等用氣單位,不得在高層建筑(含裙樓等連體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通風不良的場所儲存、使用液化石油氣,不得使用具備可調節壓力液化石油氣調壓器;不得在公共就餐區儲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YSP118/49.5和YSP118/液/49.5型號(即50公斤大瓶)的氣瓶不應設置在所服務建筑的室內;存瓶總重量超過100千克,應當按照有關規范設置專用氣瓶間;使用瓶裝液化氣時不得采用明火試漏,不得拆開修理角閥和調壓閥,不得倒出處理瓶內液化石油氣殘液,不得用火、蒸汽、熱水和其他熱源對鋼瓶加熱,不得將鋼瓶倒置使用,不得使用鋼瓶互相倒氣。
五、餐飲等用氣單位應當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培訓和演練;發現室內燃氣設施或燃氣用具異常、燃氣泄漏、意外停氣時,應在安全的地方切斷電源、關閉閥門、開窗通風,嚴禁動用明火、啟閉電器開關等,遠離漏氣處到戶外撥打燃氣公司搶修電話或119,以便迅速及時排除險情。
六、為規范餐飲場所燃氣安全使用行為,希望相關單位和廣大人民群眾予以監督、配合和支持,積極舉報非法使用燃氣行為。針對餐飲及公共場所燃氣使用安全違法行為和安全隱患,經相關部門核實后,將嚴厲打擊查處燃氣使用安全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烏魯木齊市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專班
2024年10月28日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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