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進一步規范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安全管理,規范充電行業運營管理秩序,根據國家、自治區相關文件要求,市城管局結合烏魯木齊市實際,在對我市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工作調研的基礎上,制定了《烏魯木齊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指導意見(修訂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4年11月11日前將書面意見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的形式反饋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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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烏魯木齊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指導意見(修訂稿)
2024年11月1日
烏魯木齊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指導意見(修訂稿)
根據《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國辦發〔2020〕3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規〔2022〕53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及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新政發〔2022〕12號)和《烏魯木齊市2023—2025年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烏魯木齊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技術指南(試行)》(2023年)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總體思路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家關于電動汽車發展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相關部署安排,規范充電設施(站)的規劃、建設、運營和安全管理,加快推進全市充電設施(站)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綠色轉型,更好滿足我市電動汽車充電需求,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二)適用范圍。
本指導意見適用于烏魯木齊市行政區域內,面向電動汽車有償提供電能補給的電動汽車專用充電站、社會公共停車場(含居民小區停車場、企事業單位停車場)等各類經營性充電設施(站)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安全監管相關事宜。
(三)技術規范。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站)建設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現行國家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消防設計通用規范》GB55036、《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和《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規范》GB/T 51313)的有關規定;滿足《烏魯木齊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技術指南(試行)》和消防管理相關要求。
二、基本原則
(一)協調發展,統籌推進。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站)的規劃建設應與烏魯木齊市總體規劃相協調,與各類停車場(庫)規劃建設、配電網規劃建設相協調;立足電動汽車產業的技術現狀,兼顧未來電動汽車充電技術發展路徑和市場需求,統籌推進電動汽車專用充電站規劃建設和依托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配建充電設施協調發展。
(二)規模適中,適度超前。
電動汽車專用充電站規劃建設應以超充設施為主(單槍功率不低于480KW);新(改、擴)建公共停車場(庫)應當以超、快結合充電設施為主(單槍功率250--480KW);既有公共停車場(庫)改造應當以快充電設施為主(單槍功率180--250KW),既有居民小區、企事業單位停車場應當以快、慢結合充電設施為主(單槍功率180KW以下),具體情況因電力保障條件而定。
(三)科學布局,穩步推進。
電動汽車專用充電站:市、區(縣)兩級發改、自然資源部門及國網供電公司負責統籌推進電動汽車專用充電站規劃建設。按照行政區劃以3公里為半徑,科學布局、合理規劃建設專用充電站。
新建建筑物配建公共停車場充電設施:市、區兩級住建部門統籌推進新建建筑物公共停車場及充電設施建設,嚴格落實新建建筑充電設施配建指標;將充電設施配建指標納入規劃設計規程,明確各類新建建筑停車場及充電設施的建設比例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要求。其中,商業類、辦公類建筑及社會公共停車場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車泊位的20%規劃建設;居住類建筑按照配建停車泊位的100%規劃建設(或預留接電電力負荷);其他類(公共醫院、學校、文體設施等)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車泊位的10%規劃建設。
既有公共停車場改擴建配建充電設施:市、區(縣)兩級城市管理部門統籌推進既有公共停車場改、擴建時同步建設充電設施。按照商圈、醫院、市場、學校、休閑娛樂中心、旅游景區等重點區域區分,改、擴建公共停車場具備充電功能的停車位不少于總停車泊位數20%標準配建充電設施,并預留20%續建充電設施的電力負荷;其他區域改、擴建公共停車場具備充電功能的停車位不少于總停車泊位數10%標準配建充電設施,并預留20%續建充電設施的電力負荷。既有公共停車場具備電力接入條件的,直接建設具備充電功能停車泊位的配建比例應不少于總停車泊位的5%(含)以上。
既有居民小區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市、區兩級住建部門應將既有居民小區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納入本區(縣)老舊小區綜合改造內容,引導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積極支持和配合充電設施建設;支持物業服務企業與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開展合作經營。對具有固定停車位及電源條件的小區,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配合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含銷售服務企業)按照相關規范組織建設私人自用充電設施;對無固定停車位、有電源條件的小區,積極推動在小區內配建公用充電設施;對無固定停車位、無電源條件的小區,配合發改、規劃和城管部門在小區周邊合理規劃建設專用充電站或提高公共停車場充電設施配建比例。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停車場: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統籌推進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專用配建停車場應結合本單位電動汽車配備更新計劃以及職工購買使用電動汽車需求,充分挖潛內部停車場資源,自主投資或聯合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投資,建設充電設施。鼓勵單位內部充電設施對外開放服務。
三、職責分工
市發改委:統籌全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站)推廣應用工作,引導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商接入自治區智慧充電服務平臺;組織編制本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站)工作方案、計劃,協調推動相關建設工作;建立完善市發改委牽頭、各行業主管部門配合的協同推進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完善配套政策;負責指導各區(縣)開展全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站)備案工作,負責組織相關單位對新建電動汽車專用充電站的驗收工作;負責研究制定充電設施服務費指導價格;研究探索充電設施企業準入退出機制,確保充電行業平穩健康發展。
市住建局:負責制定完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站)建設的地方標準;負責、指導各區(縣)住建部門對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監督、驗收工作。
市城管局(行政執法局):按照“市級統籌、區縣落實”的原則,推進全市既有公共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優先在既有大型商超、文體場館等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以及交通樞紐、駐車換乘、中心城區等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指導各區(縣)加強公共停車場已建成充電設施(站)的監管,落實充電車輛停車優惠等惠民政策。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統籌推進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國有企業單位配建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對生產、銷售領域內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站)設備的監督檢查。保障設備的計量準確。加強充電市場價格監管,保障充電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將充電設施(站)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保障各類充電設施(站)項目用地的規劃落地工作;明確充電設施配建指標納入規劃設計規程;明確各類新建建筑配建停車場及社會公共停車場中充電設施的建設比例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要求。
市財政局:負責及時撥付充電設施(站)專項債券、中央預算內資金,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
市工信局:負責全市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并與各相關部門共同推進電動汽車的推廣應用。
市公安局:配合做好充電設施保護工作,依法打擊故意損毀充電設施等違法犯罪行為。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履行公共充電設施(站)安全生產的行業監管責任,對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急預案和安全機制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開展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站)的滅火救援處置和火災事故調查處置。
供電公司:負責做好電動汽車充電設施供電服務,按照充電設施接入申報流程及服務規定,開辟“綠色通道”,保障充電設施電力供應。
區(縣)人民政府: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起統籌、協調、推進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站)規劃建設的主體責任;負責本區(縣)行政區劃內電動汽車專用充電站、社會公共停車場(含居民小區停車場、企事業單位停車場)等各類經營性充電設施(站)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安全監管;建立健全推動工作落實的長效機制,與市級層面形成相互補臺、密切溝通、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將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站)規劃建設管理作為政府專項工作納入議事日程,抓細抓實抓好。
四、安全運營管理
(一)驗收。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站)建設完成后,必須取得市場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電動汽車充電樁檢定合格證,方能投入運營。
(二)安全責任。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站)運營企業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在公共停車場內建設的公共充電設施,停車場經營單位為安全生產共同責任人;在居民小區建設的公共充電設施,居民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單位為安全生產共同責任人。各充電設施(站)應明確管理責任人和安全生產、消防安全責任人,張貼在充電設備(站)醒目位置,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監管。
(三)運營管理機制。
公共充電設施投入運營后,運營企業應加強充電設施(站)安全運營管理,落實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科學的行為規范、操作規程,提高服務人員專業技能;定期安全檢查,開展充電設備電氣安全、消防安全自查,及時發現、消除安全隱患;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培訓、演練;建立運營維護管理制度,加強日常維護保養,確保充電設施正常運行,將運營服務安全管理貫穿于運營服務全過程。
(四)數據信息監測。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站)運營企業應建立企業級充電設施安全監控系統,引導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商接入自治區智慧充電服務平臺,實時上傳相關數據。
(五)停車與充電收費。
為促進新能源機動車推廣應用,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站)收費標準應當在公共停車場(庫)出入口醒目處以及專用充電停車位處進行公示。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在電動汽車充電樁充電期間不得另行收取停車服務費(具體細則由停車場經營單位與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商議協定)。
(六)充電設施(站)停車秩序。
停車場經營者負責無人值守的公共停車場充電設施的停車、充電秩序。應安排專人引導車輛按規范使用專用充電停車位,停車人應當自覺遵守公共停車場(庫)的充電管理要求。對違規占用充電專用停車位的車輛,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可通知提醒、挪車;對違反《烏魯木齊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由交警部門等相關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七)后續升級、轉讓與拆除。
運營企業負責已建成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站)后期維護管理和運營,根據實際進行升級改造。運營期間不得擅自將充電設施轉包、轉讓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經營。對不再經營、使用的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企業應當負責拆除,并向原備案審批部門報備。場地租賃到期或不再使用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企業必須向原備案審批部門申請注銷并向供電部門辦理拆表銷戶手續,拆除充電設施。拆除作業過程中造成公用部位、公用設施損壞的,運營企業應當及時恢復原狀、承擔賠償責任。
五、保障措施
(一)簡化規劃建設審批手續。
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泊位),各居民小區、企事業單位在既有停車場建設安裝充電設施(站)以及配套配電變壓器、簡易防雨設施,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無需為同步建設充電設施及基礎配套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式電動汽車專用充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站)相關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按照烏魯木齊市建設局發《烏魯木齊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技術指南(試行)》執行。
(二)土地規劃政策支持。
市、區兩級國土部門利用城市儲備地、邊角余地,以半徑3公里為標準,規劃或預留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站)建設用地。
(三)財政政策支持。
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政策,市級相關部門落實執行。支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站)經營企業合理收取電動汽車充電電費和服務費。
(四)經營政策支持。
參考企業投資成本回收周期的實際,與租賃土地所有者或停車場經營者一次性簽訂運營合同時間原則不得少于5年(后續可優先續簽)。
(五)營造輿論環境。
各有關部門、企業和新聞媒體要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發展政策、規劃布局和建設動態等的宣傳,讓社會各界全面了解充電設施的發展,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同時,加強輿論監督,曝光阻礙充電設施建設、損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營造有利于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發展的良好氛圍。
本指導意見擬定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止(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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