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燃氣設施安全保護工作,保障燃氣設施安全運行,維護公共安全,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烏魯木齊市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劃定烏魯木齊市城鎮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和安全控制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燃氣設施
燃氣設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LNG氣化站、CNG減壓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二、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和安全控制范圍
(一)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為有效保護燃氣設施設立的最小保護距離范圍。
(二)燃氣設施安全控制范圍
燃氣設施安全控制范圍大于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的一些行為和活動,在保證燃氣設施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有條件地在安全控制范圍內進行。
(三)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最小保護范圍
1.中低壓燃氣管道及附屬設施最小保護范圍為外緣周邊0.5米以內的區域;
2.次高壓燃氣管道及附屬設施最小保護范圍為外緣周邊1.5米以內的區域;
3.高壓燃氣管道及附屬設施最小保護范圍為外緣周邊5米以內的區域。
在燃氣管道及附屬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以下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種植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本體及防腐層的植物;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時,應與燃氣運行單位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四)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最小控制范圍
1.低壓和中壓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最小控制范圍為外緣周邊0.5米至5.0米范圍內的區域;
2.次高壓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最小控制范圍為外緣周邊1.5米至15米范圍內的區域;
3.高壓及高壓以上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最小控制范圍為外緣周邊5米至50米范圍內的區域。
在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控制范圍內,從事保護范圍內禁止開展的作業活動或進行管道穿越作業時,應與燃氣運行單位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在控制范圍以外進行作業時,仍應保證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的安全。
(五)獨立設置的調壓站或露天調壓裝置最小保護范圍和最小控制范圍(詳見附件)
在獨立設置的調壓站或露天調壓裝置的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調壓設施安全的活動: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獨立設置的調壓站或露天調壓裝置的控制范圍內從事保護范圍內禁止開展的作業活動時,應與燃氣運行單位制定燃氣調壓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在控制范圍以外進行作業時,仍應保證燃氣調壓設施的安全。
(六)燃氣場站安全保護范圍
燃氣儲配站、門站、加氣站、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等燃氣場站的安全保護范圍,根據《燃氣工程項目規范》(GB55009-2021)、《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20)、《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設計規范》(GB51142-2015)、《壓縮天然氣供應站設計規范》(GB51102-2016)、《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2021)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間距確定。
三、燃氣設施保護責任
(一)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二)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在作業前15日內通知燃氣經營者,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落實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因施工不當造成燃氣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緊急保護措施,及時告知并協助燃氣經營者進行搶修,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建設方或施工方在燃氣管道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施工作業的,需提前24小時通知燃氣經營者,明確管道埋深、走向及防護范圍,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燃氣經營者應當協助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落實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并及時提供地下燃氣設施有關情況。
(四)對燃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燃氣設施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燃氣經營企業、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落實燃氣設施安全保護措施,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四、法律責任
(一)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的;
2.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的;
3.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的;
4.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三)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烏魯木齊市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專班辦公室
2024年10月28日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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