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激發停車場經營市場競爭與活力,盤活優化停車場公共資源,規范我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服務管理,依據《國家發改委關于修訂印發〈全國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指引〉的通知》、《烏魯木齊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烏魯木齊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市城管局結合烏魯木齊市實際,制定了《烏魯木齊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經營權交易實施方案(修訂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5年2月24日前將書面意見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的形式反饋市城管局。
聯系人:梅文鵬 聯系電話:0991-46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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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烏魯木齊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經營權交易
實施方案(修訂稿)
2025年2月17日
附件:
烏魯木齊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經營權交易
實施方案(修訂稿)
近年來,市城市管理局緊盯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大力推進落實民生實事,通過挖掘土地資源建設停車場(庫)、優化道路資源設置停車泊位、盤活閑置資源共享停車泊位等措施有效緩解了部分區域停車緊張問題。為進一步激發停車場經營市場競爭與活力,盤活優化停車場公共資源,增加停車場交易費征繳,規范我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服務管理,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訂印發〈全國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指引〉的通知》(發改法規〔2023〕1551號)、《烏魯木齊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烏魯木齊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此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以實際行動落實中共烏魯木齊市第十二屆委員會第十一次全體會議決議精神,實施停車場管理服務改革,健全責權利相統一的行政管理體制機制,推進我市停車場行業高質量發展。
二、工作目標
通過實施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經營權交易,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停車設施建設運營,實現全市停車場由多家企業公開公平經營的市場競爭機制,在不增加市民停車成本的前提下,提升停車服務質量、效率和行業服務水平。同時,激發停車場經營企業內在動力,釋放經濟活力,實現財政收入提高和公共資源交易政務公開,促進停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三、實施范圍、主體、方式
(一)實施范圍
全市范圍內,依法占用城市道路(車行道、人行道)施劃設置的停車泊位。共有產權停車場(部分占用城市道路)經營主體由區(縣)人民政府和相關產權人協商決定。
(二)交易主體
各區人民政府作為轄區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產權主體,其經營權交易以區人民政府為主體,組織區屬相關部門實施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經營權交易工作。
(三)交易方式及交易期限
依據《烏魯木齊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納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通過網絡競價、招投標等方式確定經營主體。
各區結合轄區道路路內停車泊位運營的實際情況,實施停車泊位經營權交易。具備交易條件的占用道路停車場可先行先試,原則上“成熟一個停車場、交易一個停車場;成熟一個區域、交易一個區域”。2025年為試行期,試行結束后,交易期限以5年為宜(可優先續簽一次),原則上不超過10年。
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經營權交易收入全額上繳區級財政。
四、主要任務
(一)理順相關政策
建議廢止《關于加強公共停車場服務管理工作的實施方案》(烏黨辦發〔2015〕72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將全市公共停車資源委托烏魯木齊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經營管理,與實施公共資源交易和國家、自治區及我市相關政策規定不符。(責任單位:市城管局)
(二)做好銜接工作
1.行政審批有效期的銜接。各區縣應做好實施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經營權交易前期準備工作。正在經營的道路路內停車泊位待行政審批有效期到期后,不再以年為時限進行審批,應根據經營權交易工作具體推進情況而定,便于后續經營權交易工作的開展和銜接。(責任單位:各區縣人民政府)
2.停車場設施設備的銜接。對停車場原經營主體投入建設且未達到報廢年限的停車場設施設備(包括停車場崗亭、道閘、抓拍設備等),由區(縣)人民政府聘請第三方機構對現有設施設備進行剩余價值評估或與原經營主體協商決定,按照評估或協商后的公允價值向原經營主體支付相關費用。(責任單位:各區縣人民政府)
(三)烏魯木齊市智慧停車服務管理平臺建設
根據《烏魯木齊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停車信息管理和服務平臺,區(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組織轄區內的停車場按照技術規范向停車信息管理和服務平臺實時上傳相關停車數據。各區人民政府通過新建或購買服務等方式搭建區級停車信息管理和服務平臺,實現停車數據資源的互聯互通及停車管理平臺的統一部署。
根據《烏魯木齊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六點“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向全市統一的停車信息管理和服務平臺實時、直接上傳泊位信息、車輛進出時間和收費標準”規定,經公共資源交易確定的停車場經營主體,須按照烏魯木齊市智慧停車服務管理平臺建設的技術規范、建設要求及工作時限,向烏魯木齊市智慧停車服務管理平臺實時上傳相關停車數據。(責任單位: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城管局)
五、實施步驟
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經營權交易整體分為經營權評估、實施方案制定、實施交易、行政審批四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經營權評估
1.摸底調查。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對納入經營權交易的停車場進行摸底,建立應交易臺賬。
2.資產評估。區(縣)人民政府作為主體,確定本轄區經營權交易具體責任單位,委托專業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編制、完善、出具正式資產評估報告。
(二)第二階段:實施方案
3.方案編制及報批。區(縣)具體責任單位編制本轄區經營權交易實施方案,報區發改、財政等有關部門對項目內容、經營模式等進行論證審定,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進行完善后,報請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第三階段:交易
4.完成交易。通過網絡競價、招投標等方式依法確定經營主體,并發布成交結果公告。
5.合同簽約。區(縣)具體責任單位與中選經營主體簽訂經營權交易協議,中選經營主體按照合同約定繳納公共資源經營權交易費,并發布公告。
(四)第四階段:行政許可
6.行政許可。辦理臨時占道行政許可,向中選經營主體發放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許可。中選經營主體嚴格依照停車行業管理規范、政府指導價停車場(泊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等開展停車場經營活動。
六、職責分工
(一)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區屬各相關部門實施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經營權交易工作;負責做好轄區內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經營權交易項目的前期摸底統計工作,委托專業資產評估機構編制完善資產評估報告;負責轄區內占用公共資源停車場行政審批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局):負責制定、完善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經營權交易相關程序,監督指導協調各區(縣)做好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經營權交易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編發交易工作指引,明確交易審批程序、前置條件、交易方式、交易程序、監督管理等內容;制定我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經營管理規范;做好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統籌、協調、監督、指導等工作。
(三)市財政局:負責指導各區(縣)財政部門做好無權屬證明停車場資產經營權交易的決策建議、資產經營權交易的審批、項目實施方案的論證審核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四)市發改委:負責指導各區(縣)發改部門做好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經營權交易實施方案的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
(五)市自然資源局:負責配合各區(縣)做好共有產權停車場的確權工作。
(六)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會同市城管局做好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的規劃設置工作;負責做好違法停車執法管理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經營權交易工作是促進停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優化營商環境,釋放經濟活力的有效舉措,各區縣要高度重視,明確目標,細化實施方案,抓緊抓好工作落實,有序推進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經營權交易工作。
(二)規范管理,建強從業隊伍。市城管局監督、指導各區(縣)做好停車場規范化管理工作,及時處置停車場經營管理中出現的各類問題。停車場經營單位根據《烏魯木齊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應加強停車場從業工作人員有關法律法規、崗位職責、服務規范、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等知識與技能的培訓;工作人員工作期間,應佩戴統一標識,維護停車場車輛停放秩序,為市民提供優質停車服務。
(三)加強督察,嚴查違法行為。市發改委、市城管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嚴格落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關于優化烏魯木齊市政府指導價停車場(泊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強停車場經營管理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大對違規收費行為的查處力度,提升市民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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