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
03.220.20 |
CCS |
R 12 |
|
烏魯木齊市地方標準
DB 6501/T 068—2024
建筑垃圾運輸管理規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waste transportation
2024 - 12 - 05發布
2025 - 01 - 01實施
烏魯木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
0000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由烏魯木齊市城市廢棄物處置監測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局)歸口并組織實施。
本文件起草單位:烏魯木齊市城市廢棄物處置監測中心,烏魯木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吳新林、汪東、祁海松、何云、白志新、孫超、趙龍、馬蘭、杜振華、石璐、盧曉明。
本文件實施應用中的疑問,請咨詢烏魯木齊市城市廢棄物處置監測中心。
本文件的修改意見建議,請反饋至烏魯木齊市城市廢棄物處置監測中心(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大浦溝南路3001號 ,郵編:830006)、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局)(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昆侖路1號,郵編:830018)、烏魯木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烏魯木齊市中山路33號,郵編:830000)。
烏魯木齊市城市廢棄物處置監測中心 聯系電話:0991-4168862;郵政編碼:830006。
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局) 聯系電話:0991-4596376;傳真:0991-4596376;郵政編碼:830018。
烏魯木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聯系電話:0991-2815191;傳真:0991-2819924;郵政編碼:830004。
建筑垃圾運輸管理規范
00001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建筑垃圾運輸的基本要求、運輸車輛、運輸安全、智能監控的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建筑垃圾的運輸管理工作。
00001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589 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
GB 4351 手提式滅火器
GB 7258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T 15089 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
GB/T 19056 汽車行駛記錄儀
GB 19151 機動車用三角警告牌
GB 23254 貨車及掛車 車身反光標識
GB 25990 車輛尾部標志板
BB/T 0037 雙面涂覆聚氯乙烯阻燃防水布和篷布
GA 36-2018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
JT/T 794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 車載終端技術要求
JT/T 808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 終端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
JT/T 1076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 車載視頻終端技術要求
JT/T 1078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 視頻通訊協議
QB/T 5231 安全錘
QC/T 29015 自卸汽車欄板鎖緊裝置技術條件
00001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000013.1
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 waste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000014 基本要求
000014.1 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從事建筑垃圾運輸工作,應取得《道路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全市統一的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名錄,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的單位應納入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核準企業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000014.2 不應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及使用過期的《烏魯木齊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運輸)核準證》。
000014.3 建筑垃圾應在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十五日內清除建筑垃圾,占道施工的應在五日內清除。
000014.4 居民應將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到物業服務企業或居民委員會指定裝修建筑垃圾的臨時堆放地點,堆放時應采取圍擋、苫蓋措施。應委托具備建筑垃圾運輸資質的企業或個人及時清運。
000014.5 車輛應前往核準的處置地點裝卸、傾倒建筑垃圾,服從場地管理人員指揮。
000014.6 車輛應取得《電子清運登記證》并隨身攜帶,運輸車輛應按照核準的路線和時間行駛。
000014.7 不應將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業垃圾、危險廢物混合處置。
000014.8 建筑垃圾應均勻分布于車廂內,不偏載、不集重。車輛行駛時,車廂頂部的密閉裝置應關閉到位,車廂鎖緊。裝修垃圾運輸時,裝載物應袋裝或密封包裝,不應超出集中收集容器的邊沿。
000014.9 車輛運輸過程中,應有密閉裝置,且應密閉良好,無車輪帶泥、車體掛泥現象,沿途不應出現滴漏、遺撒。車容應整潔,外觀應完整。車輛車窗、擋風玻璃、反光鏡、車燈應明亮、無灰塵、無污漬。行駛過程中,車牌號應清晰、無明顯污漬。
000014.10 車輛應配備行駛及裝卸記錄儀等數字化管理智能終端,保持正常運行,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平臺。
000014.11 車輛裝卸及行駛過程中,車載監控系統應處于正常狀態,實時傳輸監測數據。
000015 運輸車輛
000015.1 車型要求
000015.1.1 車輛應選用GB/T 15089中規定的N3類。
000015.1.2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類型的選擇,應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車型及運輸類型
車輛類型 |
運輸建筑垃圾類型 |
|
四軸貨車 |
自卸式 |
工程垃圾、工程渣土、拆除垃圾、裝修垃圾 |
三軸貨車 |
自卸式 |
工程垃圾、工程渣土、拆除垃圾、裝修垃圾 |
勾臂式、擺臂式 |
工程垃圾、工程渣土、拆除垃圾、裝修垃圾 |
|
二軸貨車 |
自卸式 |
工程垃圾、工程渣土、拆除垃圾、裝修垃圾 |
勾臂式、擺臂式 |
拆除垃圾、裝修垃圾 |
|
罐式 |
工程泥漿 |
000015.1.3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宜使用新能源、清潔能源汽車和新型智能渣土車。
000015.2 標識
000015.2.1 駕駛室頂部應配置頂燈。工程垃圾、工程渣土、拆除垃圾運輸車輛的頂燈應清晰顯示“建筑垃圾運輸”,裝修垃圾運輸車輛的頂燈應清晰顯示“裝修垃圾運輸”,工程泥漿運輸車輛的頂燈應清晰顯示“工程泥漿運輸”。頂燈安裝應固定牢固、可靠,在行駛中保持常亮。
000015.2.2 駕駛室副駕駛位的車門上應張貼“運輸車輛信息二維碼”。
000015.2.3 車廂后部應噴涂或粘貼放大的號牌號碼,外觀、尺寸應符合GA 36-2018中第12章的要求。
000015.2.4 應設置車身反光標識和車輛尾部標志板。車身反光標識應符合GB 23254的要求,車輛尾部標志板應符合GB 25990的要求。
000015.3 車廂結構
000015.3.1 應選用U型車廂,車廂主體內表面應平順光滑,不宜采用易殘留建筑垃圾的外露加強筋結構,不應有影響裝卸的構件。
000015.3.2 車廂外應無明顯銹蝕和油漆剝落現象,車廂廂體外表面應光滑、平整,無明顯凹陷和變形。
000015.3.3 車廂后欄板應配備鎖緊裝置,鎖緊裝置應符合QC/T 29015的要求,鎖緊可靠,動作靈活,工作時無干涉、卡滯現象。
000015.3.4 車廂應有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
00001—— 自卸式運輸車輛宜采用縱向開閉柔性結構篷布覆蓋型式,篷布應完整無破漏,篷布的質量應符合BB/T 0037的要求,車廂尾部應有防滲漏措施;
00002—— 勾臂式、擺臂車運輸車輛宜采用密閉苫蓋覆蓋型式,篷布應完整無破漏,篷布的質量應符合BB/T 0037的要求;
00003—— 廂式運輸車輛應全密閉運輸,無遺撒現象;
00004—— 工程泥漿運輸車輛的罐體應焊縫均勻,定期檢測。罐體上部應有密封罐蓋。
000015.4 密閉要求
車廂頂部的密閉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密閉裝置應結構簡單、堅固耐用,安裝時不應破壞車廂結構;
b) 車輛安裝密閉裝置后,外廓尺寸及質量限值應符合GB 1589的要求;
c) 采用柔性材料密閉的:
1) 篷布物理機械性能應符合BB/T 0037的規定;
2) 密閉裝置開啟、閉合時應平穩、協調,閉合牢固,不應出現異響、干涉、卡阻、劇烈振動、擺動或自行開啟現象;
3) 在溫度為-40 ℃~60 ℃,25 ℃空氣相對濕度為≤95%的條件下,應能正常工作;
4) 打開、閉合過程時間不大于35 s。
d) 密閉裝置距離車廂的間隙不大于30 mm,若采用推拉方式,其中與車廂連接固定的零部件高度不超過300 mm;
e) 密閉裝置閉合后,應密封良好。當承載車輛直線行駛、轉彎、緊急制動或行經顛簸路面時,不出現遺撒、揚塵現象。
000016 運輸安全
000016.1 運輸輸過程中,不應發生超速、超載、疲勞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裝載量不應超過車輛額定載重量。
000016.2 應定期對車輛進行維護、檢測,確保車輛及密閉裝置狀態良好。運輸車輛安全防護裝置應符合GB 7258的要求。在用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每年檢驗一次。
000016.3 運輸車輛上應配備滅火器、三角警告牌、消防安全錘、急救箱等安全防護設施,滅火器應符合GB 4351的要求,三角警告牌應符合GB 19151的要求,安全錘應符合QB/T 5231的要求。
000016.4 出現天氣、路況等影響安全的因素時,應視情暫停運輸作業。
000016.5 運輸企業應建立健全車輛管理、使用、保養、維修等與安全運輸相關的管理制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車輛技術負責人、現場管理人員、運輸車輛駕駛員應具備與建筑垃圾運輸相關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000016.6 運輸企業應定期對駕駛人員的背景和資質進行審查,并對其承運能力進行考核。
000016.7 運輸企業應制定建筑垃圾運輸應急預案,突發事件發生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000016.8 運輸企業應定期組織安全知識培訓,開展應急處置演練。
000017 智能監控
000017.1 數字化管理智能終端應具備但不僅限于以下功能:
a) 空重載狀態監測;
b) 車廂舉升狀態監測;
f) 貨廂密閉狀態監測及預警;
g) 接收并執行建筑垃圾管理服務平臺下發的工地、消納場、路線、禁行區域等電子圍欄數據,具備數據儲存功能;
h) 發生進出電子圍欄的行為后能上報平臺并報警,執行各類圍欄設定的監管規則。
000017.2 數字化管理智能終端應安裝在不影響終端正常運行及視頻信息采集的位置。
000017.3 數字化管理智能終端設備應符合JT/T 794的要求,數字化管理智能終端的通訊協議應符合JT/T 808的要求。汽車行駛記錄儀應符合GB/T 19056的要求,車載視頻終端應符合JT/T 1076的要求,攝像頭應為高清防水攝像頭。駕駛室外AI攝像頭的外殼防護等級應不低于IP67,駕駛室內監測攝像頭外殼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4。
000017.4 數字化管理智能終端均應具備兩個或兩個以上平臺的數據傳輸功能,實現數據交互、信息共享。建筑垃圾管理服務信息平臺的視頻通訊協議應符合JT/T 1078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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