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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4/23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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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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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烏魯木齊市退市及棄管供熱企業管理辦法(試行)》意見的公示


進一步提高我市供熱行業集約化發展水平,促進供熱行業高質量發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結合實際研究并草擬了涉及我市供熱行業高質量發展的《烏魯木齊市退市及棄管供熱企業管理辦法(試行)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57日前將意見以傳真或電話的形式反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聯系人:趙鵬      

聯系電話:09912816326

:   09914600020      

附件:  1.《烏魯木齊市退市及棄管供熱企業管理辦法(試行)

2.起草說明

                        

                 2025423

附件1

烏魯木齊市退市及棄管供熱企業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保障民生服務質量確保全市供熱安全穩定,進一步規范供熱企業經營行為,加強我市供熱行業管理,促進供熱行業健康發展,應對供熱企業退市、棄管等突發事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烏魯木齊市“十四五”供熱發展規劃》、《烏魯木齊市關于調整和完善城市管理體制的意見》等法律法規。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供熱經營的企業發生退市、棄管后的接管工作。

第四條辦法所稱供熱企業,指從事城市供熱生產經營的單位,包括擁有熱源并直接向用戶供熱的單位和外購熱源向用戶轉供熱的單位。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退市供熱企業是指410前提出申請擬停業已對其供熱區域內的用戶穩定供熱作出妥善安排,與接管供熱企業簽訂協議,并經所在區(縣)熱力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批準退市決定的供熱企業。

棄管供熱企業是指供熱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區(縣)熱力行政主管部門判定為棄管行為。

(一)在供熱期開始日六個月前提出申請、未區(縣)熱力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退出供熱市場

(二)已于供熱期開始日六個月前提出申請并經區(縣)熱力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退出但是在810日前仍未與接管供熱企業簽訂接管協議的;

(三)擅自停業

(四)對供熱區域推遲供熱、提前停熱、中途停熱、低溫運行

(五)擅自轉讓、出租供熱設施、供熱經營項目

(六)擅自轉讓、移交供熱區域

(七)其他棄管行為。

其中,410日至810日提出申請的為棄管供熱企業;810日至1010日和采暖期內提出申請以及存在本條(二)、(三)、(四)、(五)、(六)項所述行為的為惡意棄管供熱企業。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接管供熱企業,是指已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且安全生產標準化達到三級以上的并受區(縣)政府(管委會)或區(縣)熱力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能夠對棄管供熱企業進行接管的供熱企業。

第二章 工作職責分工

第七條按照供熱經營許可管理權限下放工作要求,各區(縣)政府(管委會)是轄區內供熱企業退市、棄管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協調落實本轄區供熱企業退市、棄管處置工作。具體職責:

(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供熱企業退市、棄管工作實施方案,具體組織實施退市、棄管供熱企業的接管工作。引導、協調退市、棄管供熱企業配合接管工作。

(二)對于供熱期內棄管的供熱企業,要提前制定接管預案,優先協調市屬國資供熱企業組織實施接管。

(三)需并網實施接管的,做好并網施工涉及的道路開挖、設施遷移恢復等問題的協調工作。

(四)做好接管期間被接管供熱區域的用熱戶安撫和宣傳工作。

第八條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局)作為市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各區(縣)開展退市、棄管供熱企業處置工作;對于被接管供熱區域原享受天然氣供熱運行補貼的,依規辦理變更程序后由接管運營的供熱企業繼續享受天然氣供熱運行補貼;積極協助接管供熱企業爭取中央、自治區等獎補資金對接管區域的供熱、采暖設施改造給予支持。

第九條市國資委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一)發揮國資供熱企業供熱整合主體作用,積極組織國資供熱企業制定接管工作計劃,并按照區(縣)工作方案,開展并網、接管工作。

(二)針對冬季運行保障期間的棄管、停供等突出問題,組織、協調、指導國資供熱企業作為應急保障單位,妥善完成冬季接管任務。

(三)對國資供熱企業實施供熱市場整合給予政策指導與資金支持。

(四)對接管供熱企業涉及資產劃轉、人員接收等問題提交的報告給予批復;下達批復前應與稅務部門做好溝通,明確具體內容,避免下達的批復與稅務政策具體要求不符,影響接管供熱企業后期的正常經營工作。

(五)國資供熱企業因接收退市、棄管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國資委下達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造成影響的,不納入考核。

第十條市稅務局負責對棄管企業處置流程中涉及的棄管供熱企業與接管供熱企業雙方的涉稅情況進行政策指導。與市國資委等部門提前溝通,統一雙方企業稅收政策的運用,對涉及的具體各個稅種、實施細則給予工作流程、細節等方面的指導,確保接管供熱企業正常經營。

第十一條市財政局負責設立棄管企業應急保障資金,用于棄管區域的供熱保障工作。

第十二條市發改委負責協調辦理接管涉及的熱源、換熱站、管網新改擴建項目的立項備案手續,積極協助接管供熱企業爭取中央、自治區等獎補資金的支持。

第十三條市自然資源局負責接管相關項目的土地、規劃手續辦理工作、協助確定并網建設路由;負責牽頭做好自建熱源供熱新建建筑項目的審核工作,組織建設單位委托具備供熱經營許可資質的供熱企業運營。負責協助接管供熱企業解決土地劃轉以及對原缺失規劃、國土手續補充完善。

第十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接管相關項目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并督促協助做好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對接管區域內居民共有產權的庭院供熱管網、室內采暖系統,優先納入我市老舊小區改造項目范圍。

第十五條市生態環境局負責依法依規對棄管供熱企業存在的環保問題進行督促整改和處罰,協助接管供熱企業對原缺失的環保手續補充完善,并根據實際情況容缺辦理。

第十六條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依法依規對棄管供熱企業存在的消防問題進行督促整改和處罰,協助接管供熱企業對原缺失的消防手續補充完善,并根據實際情況容缺辦理。

第十七條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加強對供熱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情況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處罰。負責協助接管供熱單位對原缺失安全手續補充完善,并根據實際情況容缺辦理。

第十八條市林草局負責對并網建設項目涉及相關園林綠地補償等收費事項,按照“成本補償”的原則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協助接管供熱企業對原缺失的相關手續補充完善,并根據實際情況容缺辦理。

第十九條12345政務服務熱線負責受理接管區域群眾提出的各類供熱訴求,給予快速響應、高效辦理、及時反饋。依據市城管局的意見確定承辦單位。同時配合做好公眾宣傳、解釋與安撫工作。

第二十條接管供熱企業,特別是市屬國有供熱企業要充分發揮安全管理水平高、供熱質量達標穩定、節能水平行業領先等企業優勢,主動承擔社會責任,按要求做好棄管供熱企業的接管和并網工作。

第二十一條各城燃、供電、供水企業負責做好被接管供熱企業燃氣、供電、供水設備設施的安全巡檢和維護工作,及時完成過戶變更手續,不能因棄管供熱企業的氣、電、水拖欠費用等糾紛問題,影響接管供熱企業的運行。

第三章 接管原則

第二十二條為保障民生服務,退市供熱企業原則上優先由市屬國有供熱企業實施并購并購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不得違反國家政策和行業規定,確保并購行為的合法性和合規性。鼓勵大型供熱企業積極拓展供熱市場

第二十三條接管供熱企業與退市供熱企業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切實做好退市供熱企業的資產移交、人員接收等工作,確保接管后繼續穩定供暖。涉及市級國有供熱企業對退市供熱企業進行兼并的,市國資委要做好相關政策指導和手續辦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退市、棄管供熱企業的接管工作由各區(縣)政府(管委會)主導,各職能部門指導協調,接管供熱企業、退市供熱企業、棄管供熱企業具體實施。

第二十五條接管供熱企業僅接收實物資產。

第二十六條在正式完成接管前,棄管供熱企業的債權債務自行承擔,接管供熱企業不接收接管前的債權債務。

第二十七條惡意棄管的供熱企業,由所在區(縣)政府(管委會)收回所有資產后,通過股權無償劃轉的形式移交至接管供熱企業;非惡意棄管的,由區(縣)政府(管委會)協調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代理機構對棄管供熱企業完成法律盡調、財務審計、資產評估與稅務處理等工作后,由接管供熱企業按照出資收購的形式完成接管。

第二十八條接管工作正式啟動后,棄管供熱企業應配合接管供熱企業做好經營許可權資產權屬、所有補貼類權益等變更工作,并無條件提供熱源、換熱站建設用地

第二十九條接管過程中,棄管供熱企業所提供的所有手續規范,所有的資料應確保有效、完整、真實。

第三十條接管過程中,棄管供熱企業應全面配合接管供熱企業的經營管理。因棄管供熱企業不配合接管、履行職責不到位(如設備檢修維護不到位、資產移交不清晰等)發生的所有損失,應由相關區(縣)熱力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行為性質與造成的影響認定后,向市城管局報告提出通過扣除棄管供熱企業未發放的天然氣供熱運行補貼的方式對接管企業予以補償。

第四章 棄管供熱企業資產處置原則

第三十一條接管供熱企業開始對棄管供熱企業實施接管涉及的資產相關問題,由所在區(縣)政府(管委會)牽頭組織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置。

第三十二條惡意棄管供熱企業的資產由區(縣)政府(管委會)收回后,其資產產權變為國有。棄管供熱企業資產產權屬于國有資產性質的,無償移交至接管供熱企業棄管供熱企業明確可無償移交資產的,可不進行資產評估。

第三十三條棄管供熱企業資產產權屬于居民共有的,不進行資產評估。對于此類資產,接管供熱企業負責運行管理,不進行資產移交;若居民共有資產通過政府征購、捐贈等形式變為國有資產的,無償移交至接管供熱企業

第三十四條對于棄管供熱企業可證明由其出資形成的資產,依法依規開展資產評估工作,由接管供熱企業按照資產評估報告進行收購

第三十五條資產評估工作由區(縣)政府(管委會)協調,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工作,出具評估報告,首次評估費用由棄管供熱企業承擔。資產評估應秉持依法、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三十六條資產評估應當由接管供熱企業主導確定資產評估的方式與范圍。最終評估范圍與評估方式應當由棄管供熱企業接管供熱企業共同協商確定。市、區(縣)熱力行政主管部門應予以監督、指導、協助。

第三十七條由于棄管供熱企業事實上已無法繼續開展經營活動,因此在資產評估中采用重置成本法。棄管供熱企業的供熱設備設施屬于高能耗、高污染、環保不達標等落后產能設備,在資產評估時按照資產殘值進行評估。

第三十八條所有列入評估范圍的資產應產權清晰,無產權糾紛和爭議

第三十九條資產評估范圍為棄管供熱企業的有效資產,不包含無效資產和溢余資產;對于已經抵押的資產,由評估對象和債權單位進行溝通,由債權單位對已抵押資產進行處置,不列入評估范圍;對于提供不了相關發票,或產權不清、權屬糾紛的資產,應當由評估對象自行解決,不列入評估范圍。

第四十條評估完成后,在區(縣)政府(管委會)的監督下,由接管供熱企業與棄管供熱企業方共同簽字認可。對評估結果不認可的,可由原評估機構進行復評,對復評結果不認可的可向市政府申請鑒定。發生的評估、審計等費用由申請復評的供熱企業承擔。資產評估及并購工作應在810完成。

第四十一條評估結果確認后,應扣除因棄管供熱企業拒不配合引發的損失、接管過程中接管供熱企業運行保障實際發生的有關費用后的剩余評估資金,支付給棄管供熱企業作為資產收購資金。

第四十二條不在評估范圍內的資產,在評估范圍確認后一個月內,由棄管供熱企業自行處置完畢(逾期未處置完畢,視為放棄該部分資產產權)。接管供熱企業完成資產接收后,對棄管供熱企業自行處置部分設備設施重新進行投資建設。

第五章 人員安置原則

第四十三條棄管供熱企業人員安置工作堅雙向選擇的原則

第四十四條接管供熱企業以勞務派遣用工的形式接收棄管供熱企業人員,對于超齡在崗人員(女性五十歲以上、男性六十歲以上,含退休返聘人員、社保年限不足人員)、到期退休人員(女性五十歲、男性六十歲)、長期病假不在崗人員、長期工傷不在崗人員、存在勞動糾紛未解除人員與其他不符合接管供熱企業接收要求的人員,不列入正式接收范圍。

第六章 棄管供熱企業的接管流程

第四十五條供熱期內或非供熱期內,供熱企業存在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熱力行政主管部門判定為棄管供熱企業,并報市城管局批復

第四十六條由區(縣)政府(管委會)協調符合條件的接管供熱企業棄管供熱企業的接管工作進行商議,并就接管工作達成一致意見。市城管局做好指導、協調工作。

第四十七條區(縣)政府(管委會)無法確定接管供熱企業的,由其上報市政府,由市政府優先協調市國資委的下屬國有供熱企業進行接管,同時啟動應急預案;市財政局負責提供應急保障資金,區(縣)政府(管委會)負責對接具體接管事宜。

第四十八條確定接管供熱企業后,由區(縣)政府(管委會)上報市政府,經市政府同意后,安排市國資委、市城管局向接管供熱企業下發正式接管通知。

第四十九條由區(縣)政府(管委會)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條以及第四章相關規定,牽頭組織開展棄管供熱企業資產處置工作。

第五十條區(縣)政府(管委會)在棄管供熱區域內發布公告,控制輿情。公告內容包括:棄管供熱企業和接管供熱企業的名稱、接管理由、接管范圍

第五十一條由區(縣)政府(管委會)監督接管供熱企業與棄管供熱企業簽訂協議,協議中應對接管范圍、接管時間、接管方式、接管內容(資產權屬、人員接收、資金往來等)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

第五十二條市城管局督促、指導區(縣)熱力行政主管部門向接管供熱企業發放供熱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接管過程中,區(縣)政府(管委會)、公安、屬地街道(社區)協助接管供熱企業對棄管供熱企業設備、資產進行登記、公證、保全。區(縣)政府(管委會)對接管期間接管供熱企業的運行、管理等各項工作進行監督,及時協調運行中出現的問題,確保接管工作順利實施。

第五十四條棄管供熱企業必須無條件配合接管工作,保證設施設備完好,并向接管供熱企業移交技術資料、資產清單、圖紙檔案、用戶資料、面積資料、熱費收繳資料等。接管期間,棄管供熱企業的債權債務、行政處罰等應自行負責,與接管供熱企業無關。

第五十五條接管過程中,接管供熱企業負責安全生產、運行管理、設備維保、熱費收繳、供熱服務等工作。

第五十六條接管供熱企業單獨設立賬戶,接管期間所有采暖費收入、天然氣供熱運行補貼、應急保障專項資金等全部進入獨立賬戶,用于接管期間的正常運行保障(燃氣、水、電、維修等支出)以及人員管理費用。

第五十七條供熱期內,全部接管工作應在棄管開始日后一個月內完成。

第七章 對棄管供熱企業的處罰

第五十八條市、區(縣)熱力行政主管部門將嚴肅追究棄管供熱企業的責任,依法撤銷棄管供熱企業供熱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惡意棄管造成損失與不良影響的供熱企業,市、區(縣)熱力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據《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進行行政處罰,扣除天然氣供熱運行補貼補貼類權益,并由區(縣)政府(管委會)依法收回棄管供熱企業的資產。并且,將追究惡意棄管供熱企業的法律責任,將其法人代表、企業負責人納入個人征信。情節嚴重的,影響社會穩定的、造成輿情影響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本辦法由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名詞解釋

一、有效資產企業中正在運營或雖未正在運營但具有潛在運營經營能力,并能對企業盈利能力做出貢獻、發揮作用的資產。

二、無效資產指企業中不能參與生產經營,不能對企業盈利能力做出貢獻的非經營性資產、閑置資產,以及雖然是經營性的資產,但在被評估企業已失去經營能力和獲利能力的資產的總稱。

三、溢余資產指企業中不能參與生產經營,不能對企業盈利能力做出貢獻的相對過剩及無效的資產。

四、重置成本法:即根據其資產在全新情況下的重置成本,減去按重置成本計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積折舊額,考慮資產功能變化、成新率等因素,評定重估價值;或者根據資產的使用期限,考慮資產功能變化等因素重新確定成新率,評定重估價值。這種方法適用于可重建、可購置的整體資產,如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等。重置成本法特別適用于那些沒有收益且市場上難以找到交易參照物的評估對象,如學校、醫院等,因為這些資產既無法運用收益現值法,也不能使用現行市價法進行評估。?

附件2

起草說明

一、起草目的:依據《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保障民生服務質量進一步規范供熱企業經營行為,加強我市供熱行業管理,促進供熱行業健康發展,應對供熱企業退市、棄管等突發事件,及時高效做好相關處置工作確保全市供熱安全穩定,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研究起草了《烏魯木齊市退市及棄管供熱企業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辦法依據《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等法規,并參考北方其他采暖城市相關管理經驗,明確了退市、棄管供熱企業監管、處置的部門職責、接管原則、棄管供熱企業資產處置原則、人員安置原則、棄管供熱企業的接管流程以及對棄管供熱企業的處罰

三、意見完善:辦法》征求了各區(縣)政府、國資委、市發改委、市稅務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市生態環境局等部門及各供熱經營企業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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