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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4/23

19:02

來源:

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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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烏魯木齊市供熱經營許可實施細則(試行)》意見的公示


進一步提高我市供熱行業集約化發展水平,促進供熱行業高質量發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結合實際研究并草擬了涉及我市供熱行業高質量發展的《烏魯木齊市供熱經營許可實施細則(試行)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57日前將意見以傳真或電話的形式反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聯系人:趙鵬      

聯系電話:09912816326

:   09914600020      

附件:  1.烏魯木齊市供熱經營許可實施細則(試行)

2.起草說明

                        

                          2025423

附件1

烏魯木齊市供熱經營許可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規范供熱經營活動,保障安全、穩定供熱,促進供熱行業健康發展,依據國家、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和《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市供熱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熱經營活動的供熱企業應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  

第三條 (管理職責)根據市委十二屆2021年第6次常委會議審議通過《烏魯木齊市關于調整和完善城市管理體制的意見》,供熱經營許可權限已下放各區(縣)。區城管局、烏魯木齊縣建設局作為轄區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供熱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監督管理工作。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城管局)作為市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對區(縣)經營許可相關工作的監督、指導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生態環境、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建、市場監督管理、民政、水務、氣象、電力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熱力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許可準入、退出條件

第四條 準入條件)申請辦理《供熱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   

(二)符合城市熱力專項規劃要求;  

(三)具備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提供的熱源及供熱設施、設備的建設審批手續或委托管理手續,供熱設施應達到國家相關技術標準;

(四)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五)具有相應從業資格的供熱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其他從業人員應滿足生產和服務需要并符合本市有關規定詳見附件

(六)無擅自停熱或棄管記錄;

(七)安全生產標準化達到三級標準

)供熱能耗指標和污染物排放指標達到國家、自治區和本市規定的標準

)按照有關政策、標準、規范實施供熱系統節能改造和熱計量,供熱設備設施及服務系統應具備供熱計量收費的功能和條件,達到供熱系統節能效果。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退出條件)供熱企業在供熱經營許可有效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許可證核發單位可依法終止其供熱經營許可,吊銷其供熱經營許可證:

(一)擅自轉讓、出租供熱經營權的;

(二)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存在安全隱患并拒絕整改的;

)推遲或者提前結束供熱,經責令限期整改拒不執行的;

因設備等原因造成停熱事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恢復供熱,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年度供熱安全、服務評價不達標,由市、區供熱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達標的;

)嚴重違法違規經營,影響正常供熱秩序的;

申請許可時隱瞞情況、提供虛假資料的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

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許可證的

(十)安全生產標準化未達到三級標準

(十一)相應從業資格的供熱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其他從業人員滿足生產和服務需要且不符合本市有關規定

(十擅自停熱或棄管行為的;

十三)未按照有關工作要求推進供熱計量系統建設、改造,未達到供熱計量及收費要求的;

十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許可辦理

(申請資料)申請《供熱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向區(縣)供熱管理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一)供熱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企業章程、資本結構說明,銀行資信證明,經營方案。

(三)規范的經營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保障預案,企業經營場所和辦公場所證明。

(四)企業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文件、相關職稱證書及有效期內的培訓考核證書。

(五)供熱工程項目批準文件和竣工驗收資料,包括消防、環保、特種設備檢驗合格證等。

(六)熱源規模及負荷情況表,實行外購熱源轉供熱的企業還應提供相關熱源外購合同。

(七)供熱區域現狀圖,包括熱源位置、現有供熱區域、主要供熱管網布局、供熱用戶房屋情況。

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三級證書。

)所在區、縣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出具的《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搶修搶險隊伍人員名單和設備、物資臺帳,供熱服務規范、服務標準,服務投訴電話、企業網站、微信、微博、郵箱等公眾信息平臺的社會公開情況以及采暖費收繳方式的說明。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辦理程序)供熱經營許可證辦理程序:

(一)申請單位向熱源鍋爐房所在區(縣)供熱管理部門提交申請。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區(縣)供熱管理部門當場向申請單位出具《供熱經營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接收申請材料區(縣)供熱管理部門出具《供熱經營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具體辦理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審查工作,并報所在區(縣)供熱管理部門對不符合要求的,簽署意見連同申請材料等一并退回申請單位。

(四)區(縣)供熱管理部門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15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許可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核查時間另外計算。

(五)區(縣)供熱管理部門準予許可的,應當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準予許可的供熱經營企業名稱、供熱經營許可證編號、企業注冊登記地址、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發證日期和許可證有效期限等,公示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六)(縣)供熱管理部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延辦理)申請供熱經營許可證延續的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向區(縣)供熱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供熱經營許可延續申請;

(二)供熱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等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培訓考核證書等;

(四)企業流動資金周轉情況說明及上一采暖期采暖收費情況說明;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信息變更)供熱企業的名稱、地址、注冊資金、主要負責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供熱經營許可的變更手續。

(遺失補辦)遺失《供熱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在本市主要報刊刊登遺失聲明,再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補辦。

供熱經營許可證表面發生臟污、破損或其他原因造成供熱經營許可證內容無法辨識的,應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補辦,許可機關應收回原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第十(營業變更)已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的企業,發生分立、合并、轉讓、租賃的,不應對供熱服務造成不利影響。

供熱經營企業分立、合并的應當在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變更手續后10個工作日內向區(縣)供熱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原《供熱經營許可證》作廢,按照本細則規定重新申請辦理《供熱經營許可證》。

第十二條(吊銷程序)吊銷供熱經營許可的決定,由區(縣)供熱管理部門以書面形式通知供熱企業,并予以公示。

第四章許可管理

第十 許可文本、有效期限)《供熱經營許可證》按照市城管局照規定式樣統一印制,有效期為五年。《供熱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 信息上報已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按照要求上報經營許可期限內年度財務報告、年度能耗分析報告、年度供熱情況報告、年度供熱設施更新改造報告、供熱面積變化情況及行業各類統計報表等。區(縣)供熱管理部門每月向市級供熱管理部門上報轄區許可辦理情況報表。

第十五條(限期整改)未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的既有供熱企業,由市區(縣)供熱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期限不超過2年),整改合格后按程序申請《供熱經營許可證》;整改仍不合格的,區(縣)供熱管理部門應組織對其接管。

第十 (正常停業、歇業)供熱企業擬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供熱期開始日六個月前提出申請區(縣)供熱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組織做好停業、歇業供熱企業的接管工作

(行政處罰)供熱企業未取得供熱許可證供熱,或超出許可范圍經營的,由市級供熱管理部門或區(縣)供熱管理部門依據《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實施處罰。

第五章 應急接管機制

第十(應急機制)市、區(縣)供熱管理部門應建立供熱企業退出應急管理機制。區(縣)供熱管理部門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編制應急預案。預案應明確部門責任分工,建立應急接管隊伍,設立應急專項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應急處置)供熱企業未按要求擅自停業、歇業,以及因供熱企業責任造成停止供熱,拒絕供熱及供熱質量不達標等嚴重影響公共利益和安全的,由區供熱管理部門按照公共突發事件程序進行應急處置,組織轄區應急接管隊伍或有實力的大型供熱企業實施緊急接管,向接管供熱企業核發應急接管期間的供熱許可認定證明;認定被接管供熱企業棄管行為,并依法吊銷《供熱經營許可證》。市級供熱管理部門應做好相關協調、指導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條(部門職責)應急接管過程中,區(縣)供熱管理部門、公安、屬地街道(社區)協助接管供熱企業對被接管企業設備、資產進行登記、公證、保全。區(縣)供熱管理部門對應急接管期間接管供熱企業的運行、管理等各項工作要進行監督,及時協調運行中出現的問題,確保接管工作順利實施。

第二十一條(被接管企業職責)接管供熱企業必須無條件配合接管工作,要向接管供熱企業移交技術資料、設備設施清單、圖紙檔案、用戶資料、熱費收繳資料等,并配合建立共管賬戶。共管賬戶的支出、收入受區(縣)政府或區(縣)供熱管理部門協調進駐的第三方審計機構監督,應急接管期間所有收入全部用于保障安全穩定運行,被接管單位不得妨礙應急接管供熱企業的運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應急接管企業責任和權利)應急接管供熱企業負責應急接管期間的安全生產、運行管理、供熱設施維修維護、熱費收繳、供熱服務等工作。應急接管期一般為確定應急接管之日起至當季采暖期結束后20天,應急接管期結束前10天如仍未確定正式接管企業,經市、區(縣)供熱管理部門研判可延長應急接管期。應急接管期間要單獨記賬、獨立核算。應急接管期間所發生的利潤或虧損由原供熱企業所得或承擔。

第二十三條(債權債務責任)應急接管前原供熱企業所發生的債權債務、資產查封、抵押等一切經濟糾紛,由原供熱企業自行承擔,與區(縣)供熱管理部門指定的應急接管供熱企業無關。

第二十四條(風險準備金制度)建立供熱應急風險準備金制度。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的供熱單位,應當按照所屬區(縣)供熱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存入供熱應急風險準備金。如遇重大災害、事故、能源價格突發大幅調整、應急接管棄管供熱企業等突發應急事件時,區(縣)供熱管理部門根據處理突發應急事件需求及時調配、撥付風險準備金。

供熱企業經批準退出供熱市場的,所屬區(縣)供熱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退還供熱應急風險準備金。棄管、被吊銷供熱經營許可證的供熱企業,其應急風險準備金不予退還。

退出市場的資產處置和移交

二十五 資產處置原則)供熱企業經營許可終止、停業、歇業及實施應急接管后涉及的資產處置和移交問題,由轄區政府牽頭組織相關部門依據《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置。

采取接管并使用原鍋爐房供熱的,原鍋爐房產權屬于居民共有或國有資產性質的,被接管供熱企業無償移交至接管運營的供熱企業。原鍋爐房產權屬于被接管供熱企業的由雙方供熱企業按照資產殘值評估后進行市場化贖買。

資產評估工作由區(縣)政府或區(縣)政府授權的轄區供熱管理部門牽頭,可委托或協調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出具評估報告。資產評估應秉持依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對評估結果不認可的,可由原評估機構進行復評,對復評結果不認可的可向市政府或市級供熱管理部門申請鑒定。發生的評估、審計等費用由最終的接管供熱企業承擔。

對于采取并網方式進行接管的供熱企業,不進行資產評估,原供熱企業必須無條件提供換熱站建設用地,并配合做好管網施工工作。存在應急接管情況的,應急接管期間所發生的運行費用由原供熱企業負責。

第二十(資產評估)資產評估范圍為生產經營用的房屋及附屬建筑、出讓取得的土地、鍋爐及輔機等;有證據證明由原供熱企業出資建設的一次供熱管網、換熱站房屋及設備。以上實物資產要產權清晰,沒有產權糾紛和爭議。

采取對上述實物資產評估作價并扣減原供熱企業經營期間收取的供熱管網配套費(入網費等)、獲得的用于固定資產投入的政府補貼等方式進行資產處置。

小區建筑紅線內產權屬于居民共有或國有資產性質的換熱站、設備以及二次供熱管網不在資產評估范圍內。

第二十 (移交方式)經資產評估后,項目資產作為標底,依法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符合條件的供熱企業接收,對于應急接管的區域,優先由實施接管的供熱企業進行接收。如無符合條件的供熱企業投標,由區(縣)政府指定國有規模以上供熱企業接收

第二十 (收購資金)扣除因原供熱企業拒不配合引發的損失和應急接管過程中接管企業運行保障實際發生的有關費用后的中標資金或評估結果,支付給原供熱企業作為資產收購資金。

附則

第二十 (追究問責)各級供熱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經營許可手續辦理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謊報瞞報情況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 (名詞解釋)本細則所稱供熱企業,指從事供熱生產經營的單位,包括擁有熱源直接向用戶供熱的單位、外購熱源向用戶轉供熱的單位。

三十一 (實施時間)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供熱經營企業注冊資金及人員數量配置要求

申請《供熱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具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和從業人員:

(一)供熱規模小于50萬平方米(含50萬平方米)的,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鍋爐、暖通、電氣、電子、儀表、經營、管理類等類中級及以上職稱不少于1人。

(二)供熱規模大于50萬平方米小于100萬平方米(含100萬平方米)的,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鍋爐、暖通、電氣、電子、儀表、經營、管理類等類中級及以上職稱不少于2人。

(三)供熱規模大于100萬平方米小于500萬平方米的,注冊資金不少于300萬元,鍋爐、暖通、電氣、電子、儀表、經營、管理類等類中級及以上職稱不少于2人。

(四)供熱規模大于500萬平方米的,注冊資金不少于800萬元,鍋爐、暖通、電氣、電子、儀表、經營、管理類等類中級及以上職稱不少于5人。

(五)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生產、運行人員應具備相應專業崗位證書。

應當依法配備鍋爐安全總監和鍋爐安全員以及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和壓力容器安全員,人員數量應當根據本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數量、用途、使用環境等情況,配備,逐臺明確負責的鍋爐安全員壓力容器安全員。人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同時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其他從業人員應滿足生產和服務需要并符合本市有關規定。

附件2

起草說明

一、起草目的:依據《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我市供熱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但是《條例》中對供熱經營許可的準入條件等內容未設置相關具體規定,未明確退出及應急接管機制,導致供熱經營許可工作難以有效推進。因此為持續保障城市供熱安全運行,加快推動我市供熱行業的高質量發展,提升人民群眾對我市供熱保障、服務工作的滿意度,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研究起草了《烏魯木齊市供熱經營許可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

二、主要內容:細則依據《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并參考北方其他采暖城市供熱經營許可相關法規,明確了行業準入條件和退出條件,許可申請、延續、變更、吊銷等辦理程序及要求,許可的監督管理,建立應急接管機制,退市、棄管企業的資產處置和移交

三、意見完善:細則》征求了市國資委、各區(縣)供熱管理部門各供熱單位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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