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自治區企業安全總監管理辦法(試行)》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3月8日
自治區企業安全總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強化和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提升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配備安全總監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住所地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下列企業應當配備安全總監:
(一)國有及國有控股的規模以上企業;
(二)規模以上工業、交通運輸、建筑施工企業;
(三)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的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和生產、儲存、運輸、處置、使用危險物品的企業;
(四)粉塵涉?爆從業人員30人及以上的企業;
(五)對外承包工程或者對外勞務輸出的企業。
鼓勵其他有條件企業配備安全總監。
本條規定的從業人員含勞務派遣人員,礦山企業含外包工程的作業人員;本條規定的“規模以上企業”,依照統計機構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設立安全總監的企業,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結合實際開展安全總監選任工作,由主要負責人提出安全總監任免動議,以正式文件方式任免安全總監。
第五條 安全總監直接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組織提出企業安全生產規劃建議和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
(二)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考核等工作,提出安全生產獎懲意見,協調解決安全生產重點難點問題;
(三)領導企業安全生產議事協調組織日常工作,督促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的預防、控制情況;
(四)組織提出安全生產費用項目實施方案,監督安全生產費用的足額提取和規范使用;
(五)組織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建設,指導監督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組織查處各類安全生產違規違章行為;
(六)統籌推進企業安全生產的應急管理體系、誠信體系和標準化、信息化建設,統籌管理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個體防護用品、檢測檢驗評價工作;
(七)組織處置或者受委托處置安全生產方面的突發事件,組織調查政府委托企業調查處理的生產安全事故,組織開展企業落實事故整改措施情況評估工作。
第六條 企業作出下列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之前,應當取得安全總監的意見:
(一)安全生產投入計劃;
(二)建設項目計劃;
(三)重大設備、設施更新改造計劃;
(四)重大生產工藝流程改變計劃;
(五)生產經營場所布局調整措施;
(六)生產經營場所、項目、設備的發包或者出租計劃。
第七條 企業依法成立的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每年至少聽取一次安全總監的安全生產專題報告。
安全總監應當每年向企業領導班子、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述職。
第八條 企業應當賦予安全總監下列職權:
(一)法律、法規、規章賦予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權力;
(二)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和下屬單位的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的考核及任免的建議權;
(三)對企業安全生產技術的決策權;
(四)對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和安全獎勵費用的審核權;
(五)對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設備(設施)、施工作業等的責令停產、停工的權力;
(六)有關部門及單位賦予的其他權力。
第九條 擔任企業安全總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含高級安全工程師)并在本企業注冊;
(二)熟悉設備設施、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有較高的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和管理水平;
(三)具有較強的責任意識,勤奮敬業,勇于擔當,顧全大局,有團隊協作精神;
(四)熟悉安全管理體系,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善于溝通協調,能積極主動解決安全生產各類問題,科學果斷處置突發事件;
(五)身體健康。
第十條 安全總監由企業按照干部管理相關規定和本企業實際進行選拔、任免、管理和考核。企業分管生產經營的班子成員、總工程師不得兼任安全總監。
安全總監享受企業總工程師、總經濟師同等的工作待遇和薪酬待遇。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將安全總監及其工作職責向本企業人員公示。
企業任免安全總監,應當自任免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二條 經人民政府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認定對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事故、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安全總監,企業應當免去其職務。
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領導責任、主要責任的人員,以及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生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安全總監。對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自事故批復結案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安全總監。對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自事故批復結案之日起2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安全總監。
第十三條 安全總監應當自任職之日起6個月內接受自治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初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第十四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致使有關決策違反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違法責任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設立安全總監或者配備的安全總監不符合任職條件或者違反禁入規定的,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設立安全總監或者配備的安全總監不符合任職條件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其納入重點監管范圍,責令其改正,對其進行動態評價考核。
第十七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安全總監未接受自治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商自治區有關部門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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