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必要性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于2005年,主要是從經營許可、運營管理以及行車許可證監督管理等方面對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予以規范。《規定》自2005年出臺以來一直未予修改,部分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國際道路運輸管理需要,與當前“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完全相符,與2022年新修訂的《道路運輸條例》不一致,需結合近年來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實踐對《規定》予以全面修訂。
二、修改主要內容
一是將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改為備案管理,明確備案材料要求、程序要求、備案公開監督要求以及不按規定備案的罰則。在保留現有監管措施的基礎上,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要求,增加了信用監管的原則性規定。
二是刪除了“外國道路運輸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國際道路運輸常駐代表機構”的許可規定,并根據《道路運輸條例》明確的管理要求,規定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活動,主管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管。
三是加強與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和車輛技術管理制度的銜接。明確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應當符合《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車輛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的要求。同時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規定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對聘用人員加強國際道路運輸法律法規、外事規定等培訓要求。
四是優化調整了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和程序,精簡證明事項,明確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內部核查等方式獲取相關信息的,不再重復要求提供紙質材料,減輕企業負擔。
????五是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發〔2022〕15號,以下簡稱《決定》)的有關要求,對屬于規章立法權限范圍內的處罰規定,進行了相應調整,主要是下調了非法轉讓、出租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等業務證件行為的罰款數額,取消了對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的運輸車輛不按照規定標明相關標志、攜帶相關證件行為的罰款。對于《決定》中明確的其他涉及本規章的罰款事項,根據《決定》要求,待上位法修訂出臺后,再及時修改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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