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訂的背景及目的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決策部署,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全面依法治疆和加快推進兵地融合發展的決策部署,推動兵地交通協同發展,優化交通營商環境,規范行使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提升自治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協同水平,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執法工作實際,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交通運輸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局聯合制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則》(以下簡稱《裁量基準》和《適用規則》)。
二、主要內容
(一)《裁量基準》共186項行政處罰事項。《裁量基準》是對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局于2022年6月聯合印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新交規〔2022〕1號)的全面修訂。同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釋情況,新增17項行政處罰裁量,刪除5項行政處罰裁量。
針對違法行為侵害的法益,統籌考慮危害后果、違法行為次數、改正情況等指標,設置裁量階次,并按不同的階次對處罰的種類和幅度進行了細化規定。對部分高頻、違法行為危害程度較小的執法事項處罰金額從區間修改為具體金額數,既便于執法人員操作,避免“同案不同罰”情況發生,又易于行政相對人理解,減少執法爭議。
(二)為進一步便于執法人員準確適用《裁量基準》,制定了配套的《適用規則》。《適用規則》共計17條,分別從適用范圍、遵循原則、不予行政處罰情形、應當或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違法程度劃分、動態調整適用、監督糾正、過錯追究、公示等方面作出了規定,規范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
三、其他事項說明
(一)《裁量基準》的適用: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局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所屬執法機構在實施交通運輸行政處罰時,對《裁量基準》中所列交通運輸違法行為的處罰均應按照《裁量基準》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相關規定,《裁量基準》如存在與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應當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文件。
(二)州(市、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裁量基準》,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在法定范圍內,對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的標準、條件、種類、幅度、方式、時限予以合理細化量化。
對同一行政執法事項,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已經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原則上應直接適用;如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能直接適用,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范圍內進行合理細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劃定的階次或者幅度。
(三)《裁量基準》中違法程度為“輕微”的違法行為,以及符合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形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同時符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高頻行政執法事項減免責清單》(新交規〔2024〕2號)相關要求。
(四)《裁量基準》中所稱“以上”、“以下”“以內”“未超過”包括本數,“超過”不包含本數。
咨詢部門:烏魯木齊市交通運輸局政策法規科
咨詢電話:0991-4886315
咨詢地址: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南湖西路北二巷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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