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0日,自治區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公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制定和出臺,強化了政府對農村公路的監督管理和服務保障,促進了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和養護,突出了農村公路的設施保護和安全管理,著力解決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需要,為我區農村公路事業的高質量發展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有力推動我區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和農業農村現代化。
《條例》制定背景
農村公路是公路路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農村地區重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對保障農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正常秩序、促進“三農”發展具有基礎性、先導性、保障性作用。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農村公路發展,親自總結提出“建好、管好、護好、運營好”農村公路,親自推動這一重大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近年來,在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堅強領導下,我區“四好農村路”建設取得了扎實成效,為農村特別是南疆貧困地區帶來了人氣、財氣,助力全疆順利打贏脫貧攻堅戰,夯實了鄉村全面振興的交通基礎。截至2023年底,全區農村公路總里程達到15.59萬公里,其中縣道1.73萬公里、鄉道4.88萬公里、村道8.96萬公里,專用公路0.015萬公里,所有鄉鎮和具備條件的建制村實現100%通硬化路。今年是習近平總書記對“四好農村路”首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十周年。5月27日,習近平總書記對進一步做好“四好農村路”建設作出重要指示,對政策法規提出“新時代新征程,要持續發力,久久為功,進一步完善政策法規,提高治理能力”為貫徹落實好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積極適應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有效解決主體責任不清晰、重建輕養、運營服務和村道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制約“四好農村路”高質量發展的“卡脖子”問題,迫切需要從立法層面,對以上問題予以明確和規范。因此,制定條例十分必要。
《條例》制定的依據
《條例(草案)》起草的主要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的意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參照了交通運輸部《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和相關政策文件。
《條例》主要內容
《條例》包括總則、規劃與建設、養護、保護管理、運營、法律責任和附則七個部分,共七章五十條。
一、明確職責分工,落實農村公路主體責任
《條例》根據上位法,結合我區實際,細化了農村公路工作的責任分工,明確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管理和運營的責任主體,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縣道的建設、養護、管理和鄉道的管理以及農村公路的相關運營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的建設和養護以及村道的管理。村(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將村道的保護納入村規民約,并協助做好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等相關工作。《條例》規定實行縣、鄉、村三級路長制,因地制宜建立健全路長管理責任體系和運行機制。各級路長根據職責負責相應的農村公路工作。
二、立足自治區實際,規范農村公路建設要求
農村公路是公路交通系統中的“毛細血管”,與國道、省道相比,在體量、功能、地位上有其自身特性。為了加強對農村公路的建設管理,《條例》結合我區實際作了以下規定:
明確農村公路建設標準。規定縣道一般按照不低于三級公路技術等級建設,鄉道、村道一般按照不低于四級公路技術等級建設。對受地形、地質等條件限制的村道局部路段,經過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可以適當降低技術指標,但應當完善相關設施,確保安全。
規范項目設計審批。規定縣道、鄉道以及獨立大中橋梁、獨立隧道,技術復雜的村道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其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
強化質量安全監督。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和安全的監督檢查。鼓勵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和群眾代表參與農村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三、聚焦突出問題,提升農村公路交通安全
立法調研中,農村公路交通安全問題受到各方廣泛關注。為了營造安全、暢通的農村公路道路交通環境,《條例》作了以下規定:
農村公路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事故多發路段,以及農村公路橋梁、交叉口、學校門口等重要路段,根據需要合理設置照明、信號燈、警示標志、限速標志、反光鏡、減速裝置等設施。
加強安全隱患排查,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結合公路等級、交通流量、交通安全配套設施、交通事故、通行秩序特點等具體情況,對農村公路安全隱患進行動態排查,發現未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農村公路交通標志、標線、減速丘等安全設施以及其他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治理。
四、提出務實之策,細化農村公路管養要求
管理養護是使農村公路處于良好技術狀態的關鍵因素。為保障農村公路整潔、完好、安全、暢通,《條例》在加強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方面作了以下規定:
創新養護方式。規定農村公路養護應當遵循以縣為主、分級負責、群眾參與、保障暢通的原則,鼓勵采取個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將農村公路清掃、路肩邊坡修整、邊溝橋涵清理等日常養護工作,交由沿線村(居)民實施;當地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設置公益性崗位等方式逐步建立相對穩定的群眾性養護隊伍。
明確農村公路養護要求。規定農村公路養護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實施,保持路基、路面、橋梁、涵洞、隧道和附屬設施處于良好技術狀態,保證農村公路正常使用。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及縣道的日常養護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技術指導和檢查。
強化農村公路技術狀況檢測評定的運用。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農村公路技術狀況檢測評定,檢測評定結果作為實施年度農村公路養護的依據。
設立巡察制度。規定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開展日常巡查,做好巡查記錄,發現突發損壞、交通中斷等影響公路運行的情況時,及時處理和上報。鼓勵采取信息化、智能化等方式開展日常巡察工作。
規范涉路施工。規定不得擅自在農村公路用地范圍內開展涉路施工活動。確需開展的,應當保障公路安全,征求村(居)民委員會意見,并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協議。
五、強化要素支持,推進農村公路健康發展
為保障農村公路建設運營,推進“四好農村路”建設,《條例》加強資金要素保障。規定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和運營應當建立以財政投入為主,利用農村公路冠名權、綠化經營權、廣告經營權等方式多渠道籌集為輔的資金保障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捐助資金用于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鼓勵采取以工代賑等方式組織農民參與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自治區、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應當加大對農村公路建設與養護資金的投入,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建立符合績效評價要求的農村公路建設與養護資金補助機制,并根據農村公路建設進度以及養護狀況適時調整資金補助政策。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的資金和農村公路運營中政府所承擔的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并建立與農村公路發展相適應的穩定增長機制。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職責,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資金,用于鄉道、村道的建設和養護以及村道的管理。加強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區保障。規定農村公路用地為公路路堤兩側排水溝外邊緣(無排水溝時為路堤或者護坡道坡腳)以外,或者路塹坡頂截水溝外邊緣(無截水溝為坡頂)以外不少于一米的區域。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縣道不少于十米;鄉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村道的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區因客觀原因不符合前兩款規定標準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縣道、鄉道的建筑控制區范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并予以公告。村道的建筑控制區范圍,由鄉(鎮)人民政府確定并予以公告。
加強超限管理。規定在鄉道、村道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限高、限寬設施應當有明顯標志和夜間反光標志。要求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強農村公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治理工作,組織交通運輸、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對貨運源頭單位貨物裝載環節實施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禁止違法占道。規定不得在村道上及村道的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漫路灌溉、堆糞漚肥、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放養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業、焚燒物品、利用村道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村道和影響村道暢通的活動。并根據上位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對村道的違法占道設計了以消除違法行為為主的行政管理措施。
《條例》的突出亮點
一、立法緊密貼合當前的國家政策導向,反映了農村公路發展的實際需求,特別是針對一些熱點、難點問題有具體的立法舉措
《條例(草案)》制定過程中,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四好農村路”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積極適應自治區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有效解決了主體責任不清晰、重建輕養、運營服務和村道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制約“四好農村路”高質量發展的“卡脖子”問題。一是立法過程中全面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9〕45號)縣級人民政府履行農村公路主體責任的要求;二是按照縣道縣管、鄉村道鄉村管的要求,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農村公路工作的職責;三是對農村公路發展中建設和養護資金不足的問題,根據黨中央 國務院相關政策及法律法規的要求,明確了資金保障機制,規定財政投入為主,多渠道籌資為輔的農村公路資金籌措方式;四是針對重建設輕養護的問題設置專章,對農村公路養護進行了進一步規范,建立了以縣(市)為主體、分級負責、群眾參與、保障暢通的農村公路養護工作機制。
二、立法有創新,對未來發展有前瞻性的規劃
一是在發展原則中納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理念,明確規定農村公路規劃要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并與產業布局、旅游發展、生態保護需要相適應。二是根據自治區農村公路發展需求,在條例中規定數字化建設及新技術應用要求,例如鼓勵在農村公路養護巡查中,采取信息化、智能化等方式開展日常巡查工作。三是為了提升農村公路服務水平,鼓勵農村公路設置小型服務區、停車區、休息區、新能源充電樁、觀景臺等設施。
四是在農村公路自然災害損壞處理條款中,鼓勵開展農村公路災毀保險工作。
三、立法體現了對民生福祉的關注和保障,加強了對公民權益的保護
一是鼓勵采取以工代賑等方式組織農民參與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可以通過設置公益性崗位的方式建立群眾性養護隊伍,增加就業崗位。二是規定編制村道規劃應當征求村(居)民委員會和村(居)民意見;涉路施工審批中,規定建設單位在涉及村道的施工活動中,應當征求村(居)民委員會意見。三是規定農村公路經過學校、農貿市場等混合交通量較大區域,可參照城市道路標準設置人行道。四是規定開通農村客運班線的,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依照便民原則,合理設置停靠站點。
四、立法有助于完善我區交通運輸法律體系,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有效的補充
一是對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管理、運營及其相關活動作出了全面的規定,填補了我區交通運輸法律體系中農村公路板塊的空白。二是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并結合我區實際,對村道的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作出明確規定,對涉及村道的違法行為明確了處罰措施,特別是將涉及村道的施工采取行政協議的方式進行管理,進一步提高了行政管理效率,推進優化營商環境。
五、立法明確了各方的法律責任,建立了有效的監管機制
一是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公路執法和日常監督管理,組織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開展農村公路管理和執法工作,保障農村公路安全暢通。鄉(鎮)人民政府配備的農村公路協管人員、村民委員會配備的護路員,負責協助開展農村公路保護和管理工作,制止危害農村公路的違法行為,并及時上報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處理。二是規定擅自進行涉及村道有關施工活動,對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造成破壞、損壞的,按照不低于農村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的賠償或者補償。三是對涉及村道的10類禁止行為,設定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等管理措施。
六、立法的制定過程遵循了程序正義的原則,廣泛征求了公眾的意見和建議,體現了民主立法的精神
自啟動立法工作以來,嚴格按照《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條例》《自治區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計劃》相關要求,完成《條例(草案)》起草工作,起草過程中開展了行業、司法行政部門和自治區人大疆內外立法調研,同時征求了自治區、州(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相關部門意見,并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了意見,召開了專家論證會,自治區人民政府、司法廳對《條例》進行了審查,立法過程嚴格遵循了程序正義原則,體現了民主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