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水事違法行為查處力度,維護我市良好的水生態、水環境,提高水務執法工作針對性、有效性,鼓勵社會各界舉報水事違法行為,現將我局制定的《烏魯木齊市水事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如有意見建議,請于2025年2月23日前將書面意見建議反饋至烏魯木齊市水務局。
聯系人:陳志禮。
通信地址: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南湖南路西一巷37號。
電子郵箱:2673375676@qq.com。
聯系電話:0991-4627012。
烏魯木齊市水務局
2025年1月23日
烏魯木齊市水事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維護我市良好的水事生態,提高水務執法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鼓勵社會各界舉報水事違法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的舉報行為經查證屬實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任何舉報人都有權利對違反水事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四條 舉報獎勵遵循精神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舉報獎勵經費納入本級部門預算,依法使用并接受監督。
第六條 水事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水事違法行為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屬于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二)舉報人實名舉報并提供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基本信息、違法事實及相應的照片、視頻等證據;
(三)舉報內容事先未被水行政主管部門掌握;
(四)舉報人提供的案件線索經查證后屬實。
第七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舉報獎勵范圍:
(一)水行政主管部門人員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對發現的違法線索進行移交的職務行為;
(二)執法、工勤、協管等相關人員的職務行為;
(三)舉報人拒絕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提供的違法行為人信息及違法線索不實、未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四)舉報人捏造、歪曲事實,偽造虛假違法現場,騙取舉報獎勵的;
(五)其他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八條 舉報人可通過郵寄紙質材料、電子信箱、實地來訪等形式行使舉報權利,提供水事違法行為線索。
舉報方式具體信息在市水務局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并實行動態更新。
第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舉報人進行精神獎勵的,一般采取口頭表揚、發放表揚信、制發榮譽證書等形式。
第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舉報人進行物質獎勵的,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案件由兩個以上(含兩個)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個提出舉報的舉報人。其他舉報人對案件查處提供重要證據的起重大作用的,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二)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勵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三)同一舉報人在不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同一案件的,由辦理該案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獎勵;
(四)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部分不予獎勵;
(五)除舉報事項外,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違法事實并作出處罰決定的,不予獎勵。
第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舉報人進行獎勵的,應當遵循以下標準:
(一)舉報的水事違法行為查證屬實,對違法行為人作出批評教育、不予處罰等決定的,進行精神獎勵;
(二)舉報的水事違法行為查證屬實,經立案、調查并作出水行政處罰決定的,獎勵300元;
(三)舉報人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線索,有效避免違法行為發生的,獎勵500元;
(四)舉報的水事違法行為案件當事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獎勵1000元。
第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對舉報人進行獎勵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舉報人的舉報后,負責法治工作的部門應當如實填寫《水事違法行為舉報信息登記表》,明確案件辦理部門;
(二)案件辦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開展現場調查,核實舉報人信息、被舉報人違法行為及相關證據是否屬實;
(三)法治工作部門根據案件辦理部門的反饋意見,判斷符合獎勵條件的,由案件辦理部門填寫《水事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發放審批表》,將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
(四)經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同意的,法治工作部門應當自審批完成后7日內制作《水事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明確獎勵對象、獎勵方式等信息;
(五)《水事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應當自作出之日起7日內由案件辦理部門送達舉報人,并填寫《送達回執》。
水行政主管部門財務、法治工作部門應當按照《水事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確定的內容做好獎勵發放的準備工作。
第十三條 對舉報人進行獎勵的,發放獎勵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舉報人應當按照《水事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確定的申領日期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領取獎勵,并遞交舉報獎勵申請(載明申領人姓名、申領方式等信息);
(二)法治工作部門核實舉報人身份后,應當制作《水事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發放表》,由財務工作部門落實獎勵發放要求;
(三)舉報人應當自收到《水事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領取獎勵,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勵的,視為放棄獎勵。水行政主管部門法治工作部門在《水事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發放表》中注明舉報人放棄原因、逾期時限等信息。
第十四條 舉報人對獎勵形式、獎勵發放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充分考慮舉報人實際情況予以酌情考慮。
第十五條 參與舉報獎勵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信息,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烏魯木齊市水務局和烏魯木齊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水事違法行為舉報信息登記表》
2.《水事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發放審批表》
3.《水事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
4.《送達回執》
5.《水事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發放表》
附件1
水事違法行為舉報信息登記表
舉報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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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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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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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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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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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意見 |
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
注:1.“舉報內容”應當包括水事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情形和違法行為人基本信息等。
2.“受理意見”由法治工作部門填寫受理意見,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字,如不受理舉報需注明原因。
附件2
水事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發放審批表
受理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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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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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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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依據及 獎勵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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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辦理部門 審核意見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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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工作部門 審查意見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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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分管負責人 意 見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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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主要負責人 意 見 |
年 月 日 |
注:“獎勵依據及獎勵意見”由案件辦理部門填寫,意見應包含獎勵依據、擬獎勵形式、擬獎勵內容等信息。
附件3
水事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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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烏魯木齊市水事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暫行)》相關規定。現對您舉報的 違法行為進行獎勵,獎勵形式及內容:
□精神獎勵: 。
□物質獎勵:金額 元(人民幣大寫: )。
請您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于 年 月 日前到 (水行政主管部門名稱) ( 水行政主管部門地址 )申領。(聯系電話:××××-×××××××)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附件4
送達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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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達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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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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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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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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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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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簽名或蓋章 |
年 月 日 |
代收人簽名或蓋章 |
年 月 日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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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水事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發放表
受理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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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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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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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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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人 |
姓 名: 身份證號: 領取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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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 |
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
注:1.“領取人”一欄為舉報人本人填寫,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2.舉報人放棄獎勵的在“領取人”一欄注明舉報人放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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