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制單位:烏魯木齊市水務局 填報日期:2021年6月25日 | ||||||||||
序號 | 補貼項目名稱 | 補貼政策文件名稱及文號 | 補貼主管部門 | 補貼對象 | 補貼標準 | 補貼申請流程 | 補貼發放頻次 | 補貼發放時限 | 備注 | |
7 | 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直發直補資金 | 《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 | 市水務局 | 烏魯木齊市內及市外遷入本市,經國家、自治區和市人民政府核準的大中型水庫的移民。 | 每人每年補助600元 | 各區(縣)以水庫為單位,逐級報送,并由國家、自治區、市人民政府核準的大中型水庫的農村移民,可領取補助。 | 按年一次性發放 | 下達之日起30日內 | 一、扶持期限:對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對2006年7月1日以后搬遷的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從其完成搬遷之日起扶持20年 二、下列人員不能享受直發補發政策 烏魯木齊市對已核定為國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農村移民人口實行動態管理,即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移民人口應于核減,核減后的移民不再享受后期扶持政策,核減時間從次年1月1日開始: (一)已死亡的 (二)戶口臨時轉出的勞改服刑人員(服刑期滿回原籍后可重新登記,其扶持年限應扣除服刑年限)。 (三)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控股企業錄(聘)用的。 (四)現役(含武警)軍人提干。 (五)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后,轉為非農業人口的。 以上五種情況需有相關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管理辦法》新政發〔2006〕197號 | ||||||||||
《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新財企〔2013〕144號 | ||||||||||
《關于印發《自治區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實名制管理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新移字〔2016〕34號 |
附件下載>>
相關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