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無法以直接、電子、留置、郵寄的方式送達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帝豪歡唱城(聶雙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在烏魯木齊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官方網站上公告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帝豪歡唱城(聶雙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附件: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帝豪歡唱城(聶雙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4年9月12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
(烏)文綜罰字〔2024〕F-000053號
當事人: 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帝豪歡唱城(聶雙成)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650109L319503783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 聶雙成
住所(住址等):新疆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廣興西街南側
2024年05月10日收到烏魯木齊市米東區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游局《關于對米東區帝豪歡唱城進行行政處罰的請示》,稱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帝豪歡唱城于2022年04月13日、2023年02月28日、2024年01月10日因提供有償營利性陪侍2年內3次被烏魯木齊市公安局米東區分局作出停業整頓行政處罰,應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吊銷其娛樂經營許可證。
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帝豪歡唱城涉嫌娛樂場所因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2年內被2次責令停業整頓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涉嫌違反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2024年05月17日,經批準依法對本案予以立案。
2024年05月23日,執法人員微信聯系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帝豪歡唱城的實際負責人聶愛華(經營者聶雙成的妹妹),聶愛華稱聶雙成去伊犁了,短期內回不來。
2024年05月29日、05月31日晚執法人員前往聶雙成經營的另一家歌舞娛樂場所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世紀村帝豪商務會所找聶雙成,未見其人。
2024年06月03日執法人員聯系聶愛華,聶愛華稱聶雙成答應06月03日下午或06月04日來執法隊接受調查詢問。但聶雙成最終并未前來。
2024年06月05日開始,執法人員聯系聶愛華,未收到回復。
2024年06月12日執法人員到米東區政務大廳文旅局窗口調取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帝豪歡唱城的檔案,取得了帝豪歡唱城的《營業執照》、《娛樂經營許可證》及經營者聶雙成身份證的復印件。
2024年06月20日,執法人員聯系烏魯木齊市公安局米東分局稻香路派出所,得知聶雙成在米東區水木尚城24號樓1單元202室居住,執法人員與公安輔警馬偉(MD5313)前往米東區水木尚城24號樓1單元202室尋找聶雙成,敲門家中無人,與水木尚城物業核實,24號樓1單元202室原房主聶雙成已于2023年11月將該房轉讓。
2024年05月至06月,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帝豪歡唱城一直處于關停狀態,執法人員多次聯系聶雙成,均無法與其取得聯系。
現查明: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帝豪歡唱城經營者聶雙成,《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650109L319503783,《娛樂經營許可證》編號:650109160009,經營范圍:歌舞娛樂場所。經營地址為新疆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廣興西街南側。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帝豪歡唱城2022年4月13日、2023年2月28日因提供以營利為目的陪侍2年內2次被烏魯木齊市公安局米東區分局作出停業整頓行政處罰,2024年01月10日又因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被烏魯木齊市公安局米東區分局作出停業整頓行政處罰。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烏魯木齊市米東區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游局《關于對米東區帝豪歡唱城進行行政處罰的請示》1份,證明案件來源為下級報請處理。
2.烏魯木齊市公安局米東區分局《關于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帝豪歡唱城娛樂場所的提示函》1份、《關于米東區帝豪歡唱城存在有償營利性陪侍情況的公安提示函》1份,證明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帝豪歡唱城2022年04月13日、2023年02月28日因提供以營利為目的陪侍2年內2次被烏魯木齊市公安局米東區分局作出停業整頓行政處罰,2024年01月10日又因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被烏魯木齊市公安局米東區分局作出停業整頓行政處罰。
3.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帝豪歡唱城《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娛樂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經營者聶雙成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具有從事歌舞娛樂經營活動的資質。
當事人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帝豪歡唱城因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2年內被2次責令停業整頓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其行為違反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
參照《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無從輕、減輕、從重和不予行政處罰情形。應當給予一般行政處罰。
2024年07月26日至2024年08月26日,本機關以公告送達的方式向當事人送達了文號為(烏)文綜罰告字〔2024〕F-000053號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一份,告知其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相關權利義務,擬給予當事人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截至2024年09月02日,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擬給予的行政處罰決定沒有提出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
綜上,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 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烏魯木齊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烏魯木齊市文物局)
2024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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