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單位:烏魯木齊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
法定代表人:朱新榮
受委托單位:烏魯木齊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
法定代表人:王合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簽訂本委托書。
一、委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將烏魯木齊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的烏魯木齊市范圍內文化、文物、出版、版權、電影、廣播電視、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旅游市場領域管理行政監督和行政處罰職權,委托給受委托單位代為行使。具體委托事項如下:
(一)對烏魯木齊市范圍內的文化、文物、出版、版權、電影、廣播電視、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旅游市場領域依法實施行政監督和管理;
(二)對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處罰依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三)對立案查處的案件進行調查取證;
(四)執行委托單位的處罰決定;
(五)執行委托單位委托的其他事宜。
三、委托期限:自2024年3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
四、委托單位的職責:
(一)承擔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內行政執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責任;
(二)對受委托單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三)組織召開行政處罰聽證會;
(四)對受委托單位的錯案責任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五)對受委托單位違法或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予以糾正或撤銷;對受委托單位違法實施行政執法情節嚴重的,委托單位可以暫時部分或全部終止委托;
(六)對受委托單位進行法律、法規、規章等法律知識培訓和業務指導;
(七)審查受委托單位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組織申辦和管理行政執法證;
(八)負責解釋委托權限范圍。
五、受委托單位的職責:
(一)受委托單位必須以委托的行政機關名義,在委托的權限范圍內實施行政執法,如果以自己名義或者超出委托的權限和范圍實施行政執法,或將本行政機關委托的行政執法權再委托給其他組織或個人行使,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單位承擔;
(二)查處違法案件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
(三)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五萬元以上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委托單位審查批準,其它行政處罰行為可以由受委托單位決定后七日內報委托單位備案;
(四)統一規范使用行政執法文書,填寫制作相關法律文書,并辦理執法案件審批手續,嚴格遵守執法程序;
(五)執法人員上崗必須持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六)每半年至少向委托單位匯報執法工作情況一次,及時向委托單位書面報告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根據委托單位的要求及時準確提供相關材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偽造;
(七)接受委托單位的監督、指導和檢查,執行委托單位的監督意見;
(八)配合委托單位參加行政復議和出庭應訴工作;
(九)及時歸檔辦結的行政執法案件材料。
(十)每年12月15日前向委托單位寫出年度執法總結報告。
委托單位:烏魯木齊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
受委托單位:烏魯木齊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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