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旅游市場環境,我區在全區范圍內開展整治旅游行業導游亂象、強制消費等問題專項行動。為引導經營主體及從業人員依法經營、規范執業,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現整理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烏市查處導游李某向游客兜售物品案
烏魯木齊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接到群眾舉報稱,2024年10月12日至19日,舉報人參加新疆新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的“南疆胡楊三飛八日游”行程中,導游李某在大巴車上向游客兜售奶片及牛肉干。經查,李某存在向游客兜售物品的違法行為,違法所得共計2000元。
導游李某的行為違反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烏魯木齊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對李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000元、罰款3700元的行政處罰。對委派李某的新疆新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烏市查處導游馬某擅自安排付費項目并收受回扣案
2024年10月25日,烏魯木齊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接到群眾舉報稱,導游馬某為旅游團隊提供導游服務期間,擅自安排游客乘坐索道、游船和參加家訪等另行付費項目,并以回扣形式從經營者處獲取不正當利益。經查,馬某在上述項目中合計收取回扣1970元,其中985元支付給司機,個人違法所得985元。
導游馬某上述行為違反《導游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六)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八條及《導游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烏魯木齊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對馬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985元、罰款3800元、暫扣導游證30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喀什查處導游饒某擅自安排購物活動案
2024年6月26日,喀什地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執法人員在喀什市某玉器店對旅游團隊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旅游團當天的行程單不包含玉器店的購物行程。經查,導游饒某在沒有征求團隊游客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安排游客進入玉器店進行購物活動。
當事人饒某擅自安排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違反了《導游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依據《導游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喀什地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元、暫扣導游證15天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烏市查處導游陳某脅迫游客購物案
2024年10月30日,烏魯木齊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接到群眾舉報,稱在參加的“一生必游10日游(獨庫公路版本)”旅游團中,導游陳某以言語威脅方式脅迫游客購物。經查,陳某以“未購物的游客可能被甩團或降低服務標準”等不當言語,脅迫游客購物。
導游陳某脅迫游客購物的行為違反《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烏魯木齊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對導游陳某作出罰款1.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兵團查處導游林某擅自中止導游活動案
2024年6月27日,新疆某旅行社司機李某到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監督局舉報稱,導游林某將游客帶至景區后擅自離開。經調查,導游林某接受該旅行社委派接待旅游團,因車輛故障、景區門票預約等問題向旅行社反映未獲解決,林某在未取得旅行社同意的情況下,帶游客抵達景區后擅自離團。
導游林某擅自中止導游活動的行為違反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林某被處以暫扣導游證3個月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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