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政策解讀工作的通知》要求,現就經烏魯木齊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起草,由市人民政府印發的《關于公布第七批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通知》(烏政發〔2024〕184號)(以下簡稱《通知》)文件相關政策內容解讀如下。
一、背景依據
為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按照“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新時代文物工作要求,充分發掘和有效運用不可移動文物在有形有感有效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優化完善烏魯木齊不可移動文物保護體系,烏魯木齊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啟動了第七批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遴選工作。
二、主要內容
經各區(縣)申報、專家評審,中蘇友協新疆分會舊址、湖心亭、閱微草堂、人民公園亭臺建筑群(茅亭、長亭、曉春亭、醉霞亭)等4處不可移動文物從歷史價值、建筑價值、社會價值等方面符合核定為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條件。《通知》主要包括擬公布為第七批烏魯木齊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4處不可移動文物名稱、時代和地址,并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認真做好文物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對公布不同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有明確規定:
第三條: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根據它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分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第十三條: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咨詢單位:烏魯木齊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
咨詢電話:2317708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