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保障文化安全、意識形態安全,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是指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對集中行使文化、文物、出版、版權、電影、廣播電視、旅游等市場(以下統稱文化市場)領域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的行政強制權、行政檢查權等行政執法職權。
第三條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建立健全權責一致、協同高效、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運行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自治區、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下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依法履行跨區域執法協作、重大案件查處等職責。
第六條 文物、出版、版權、電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監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相關工作。
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網信、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相關工作。
第七條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后,方可從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鼓勵和支持執法人員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執法人員培訓制度,加強執法人員的專業化建設,每年分級分類組織開展政治理論、法律知識、業務知識和職業道德等培訓,提升執法人員素質能力。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落實裁量權基準制度和執法責任制,制定權責清單,明確執法事項、執法流程、崗位職責等,使用統一規范的執法標識、執法證件和執法文書。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依托自治區一體化數據資源服務平臺,實現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和各類業務系統數據互通共享,通過大數據分析運用移動執法系統等信息化手段,提升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效能。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文物、出版、版權、電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在源頭監管、行政審批事中事后監管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需要執法辦案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對行政執法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以及收到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及時調查核實;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依法立案查處。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全面、客觀、公正的進行調查取證。執法人員在進行調查取證或者檢查時,不得少于兩人,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并依法制作詢問、檢查筆錄。
第十四條 案件調查終結,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依法作出決定。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因行政執法需要,可以依法書面提請其他行政機關協助開展調查、提供相關涉案信息、開展聯合執法等。被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應當依法提供協助,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告知。
第十六條 自治區、州、市(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跨區域協作聯動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根據需要與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文化和旅游部門建立互通共享案件線索、協同聯動的執法協作機制。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文物、出版、版權、電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發現同級或者下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可以書面告知意見,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投訴電話、信箱和電子郵箱地址等,聽取企業、行業組織、媒體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及其執法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予以約談、通報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等不按照規定調查、處理;
(二)對應當予以制止和進行立案調查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立案調查;
(三)故意刁難、選擇性執法,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
(四)使用暴力、威脅、侮辱、辱罵等不文明方式執法;
(五)利用行政執法職權索要、收受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六)其他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二十條 經授權承擔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職責的其他行政執法部門,開展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