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按照《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于向區(縣)和國家級開發區賦予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155號)(以下簡稱《決定》),為進一步提升基層治理能力,提高辦事效率,更好服務群眾,現將烏魯木齊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委托給經開區(頭屯河區)衛生健康委員會、高新區(新市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米東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公告如下:
一、委托主體
烏魯木齊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二、受委托行政機關
經開區(頭屯河區)衛生健康委員會、高新區(新市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米東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三、委托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四條。
四、委托范圍
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烏魯木齊甘泉堡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區)。
五、委托事項
共13項(詳見附件)。
六、委托期限
自2024年12月16 日起至2027年12月15日止。
七、其他事項
受委托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確保行政許可的公開、公平、公正。烏魯木齊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將依法對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其依法、規范、高效履行職責。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變動將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委托事項清單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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