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年4月11日 | ||||||||||||
序號 | 事項編碼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適用對象 | 承諾類型 | 政策依據 | ||||||
1 | 1165010001019828423000123012000 | 醫師執業注冊(含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許可、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許可、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許可) | 行政許可 | 自然人 | 證明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請注冊。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申請人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刑事處罰,刑罰執行完畢不滿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從事醫師職業的期限未滿; (三)被吊銷醫師執業證書不滿二年; (四)因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銷注冊不滿一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醫療衛生服務的其他情形。 受理申請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不予注冊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和其所在醫療衛生機構,并說明理由。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附件第199項:“外籍醫師在華短期執業許可,實施機關:地(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管理規定》 第五條 港澳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的執業注冊機關為醫療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 《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在內地短期執業管理暫行規定》(衛醫政發〔2010〕106號)第八條 港澳藥劑師、港澳護士和其他港澳醫療專業技術人員來內地短期執業,應當由擬聘用醫療機構向該醫療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中醫藥管理部門(以下同)申請注冊。 《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2009年1月衛生部令第63號) 第三條 臺灣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執業注冊,取得《臺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 第五條 臺灣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的執業注冊機關為醫療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 | ||||||
2 | 1165010001019828423000123014000 | 護士執業注冊 | 行政許可 | 自然人 | 證明事項 | 《護士條例》第八條 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應當向批準設立擬執業醫療機構或者為該醫療機構備案的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收到申請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準予注冊,并發給護士執業證書;對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附件2:國務院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4護士執業注冊“護士執業醫療機構由設區的市級衛生健康部門批準設立的,下放至設區的市級衛生健康部門;護士執業醫療機構由縣級衛生健康部門批準設立或備案的,下放至縣級衛生健康部門。” | ||||||
3 | 1165010001019828423000123004000 |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 行政許可 | 自然人,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非法人企業,行政機關,其他組織 | 證明事項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應當辦理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置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不需要辦理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及時申明,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 ||||||
4 | 1165010001019828423000123023000 | 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預評價報告審核 | 行政許可 |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 | 證明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醫療機構建設項目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書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八十七條 對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施。 衛生部《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設置放射診療項目,應當按照其開展的放射診療工作的類別,分別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竣工驗收和設置放射診療項目申請: (一)開展放射治療、核醫學工作的,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二)開展介入放射學工作的,向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三)開展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的,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同時開展不同類別放射診療工作的,向具有高類別審批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第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放射診療建設項目,醫療機構應當在建設項目施工前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申請進行建設項目衛生審查。 《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匯總清單》第D20023項。 | ||||||
5 | 1165010001019828423000123029000 | 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行政許可 |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 | 證明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十八條第三款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放射性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依法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組織的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八十七條 對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施。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在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資料,申請進行衛生驗收。 《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管理規定》: 第十條 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向審核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放射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表; (二)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護評價報告; (三)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同意證明材料(復印件); (四)委托申報的,應提供委托申報證明;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匯總清單》第D20031項。 | ||||||
6 | 1165010001019828423000123022000 | 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 行政許可 | 自然人,企業法人,事業法人 | 證明事項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第八條第二款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進行放射診療的醫療衛生機構,還應當獲得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第四條 放射診療工作按照診療風險和技術難易程度分為四類管理: (一)放射治療; (二)核醫學; (三)介入放射學; (四)X射線影像診斷。 醫療機構開展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具備與其開展的放射診療工作相適應的條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的放射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以下簡稱放射診療許可)。 第十七條 《放射診療許可證》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同時校驗,申請校驗時應當提交本周期有關放射診療設備性能與輻射工作場所的檢測報告、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健康監護資料和工作開展情況報告。 醫療機構變更放射診療項目的,應當向放射診療許可批準機關提出許可變更申請,并提交變更許可項目名稱、放射防護評價報告等資料;同時向衛生行政執業登記部門提出診療科目變更申請,提交變更登記項目及變更理由等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做出審查決定。未經批準不得變更。 《衛生部關于印發放射診療許可證發放管理程序的通知》 第五條 醫療機構開展放射診療工作,應當按照本程序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并辦理相應診療科目登記后,方可從事許可范圍內的放射診療工作。 《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匯總清單》第D20022項。 | ||||||
7 | 1165010001019828423000123018000 |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 行政許可 | 自然人,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非法人企業,行政機關,其他組織 | 證明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第七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后,還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方可供水。 第二十條 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管理范圍發放,有效期四年。 | ||||||
8 | 1165010001019828423000123015000 |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許可 | 行政許可 | 自然人,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 | 證明事項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需要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取得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醫療機構應當憑印鑒卡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定點批發企業購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發給醫療機構印鑒卡時,應當將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情況抄送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將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名單向本行政區域內的定點批發企業通報。 《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匯總清單》 | ||||||
9 | 1165010001019828423000123020000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 行政許可 | 自然人,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非法人企業,行政機關,其他組織 | 證明事項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第四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除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后,還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方可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公布。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附件2 第49項 公共場所改、擴建衛生許可下放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國務院關于整合調整餐飲服務場所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國發[2016]12號)取消地方衛生部門對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等4類公共場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有關食品安全許可內容整合進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核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一家許可、統一監管。 | ||||||
10 | 1165010001019828423000123003000 |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含港澳臺) | 行政許可 | 自然人,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非法人企業,行政機關,其他組織 | 證明事項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應當辦理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 (二)床位在50至299張的綜合醫院和床位在50至99張的中醫醫院、民族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專科醫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的設置,由地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 ||||||
11 | 1165010001019828423000123013000 | 外籍醫師來華短期執業許可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執業許可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執業許可) | 行政許可 | 自然人 | 證明事項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2016年8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71號修訂) 附件第199項:外籍醫師在華短期執業許可,實施機關:地(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2016年第二次修訂) 第三條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必須經過注冊,取得《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 《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由國家衛生計生委統一印制。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管理規定》(2008年12月29日衛生部令第62號) 第三條:港澳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執業注冊,取得《港澳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 《港澳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統一制作。 第五條 港澳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的執業注冊機關為醫療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 《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2009年1月4日衛生部令第63號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 臺灣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執業注冊,取得《臺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 《臺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統一制作。 第五條 臺灣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的執業注冊機關為醫療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 《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在內地短期執業管理暫行規定》(衛醫政發〔2010〕106號) 第八條 港澳藥劑師、港澳護士和其他港澳醫療專業技術人員來內地短期執業,應當由擬聘用醫療機構向該醫療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中醫藥管理部門(以下同)申請注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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