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設定、行使依據及有關條款 | 實施層級 | 具體權限內容 | 對應責任事項 | 追責依據 | 備注 |
1 | 對行政處罰行為的監督 | 執法監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五條 | 市/區(縣)/鄉鎮(街道) | 監督指導本單位、區(縣)、鄉鎮(街道)嚴格落實行政處罰執法行為。 | 1.如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權機關對監督機關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等處理;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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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行政檢查行為的監督 | 執法監督 | 國家衛健委《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若干規定》第十二條 | 市/區(縣) | 監督指導本單位、區(縣)嚴格落實行政檢查執法行為。 | 1.如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權機關對監督機關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等處理;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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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行政強制行為的監督 | 執法監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 國家衛健委《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若干規定》第十二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三條 | 市/區(縣) | 監督指導本單位、區(縣)嚴格落實行政強制執法行為。 | 1.如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權機關對監督機關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等處理;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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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行政獎勵行為的監督 | 執法監督 | 國家衛健委《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若干規定》第十二條 | 市/區(縣) | 監督指導本單位、區(縣)嚴格落實行政獎勵執法行為。 | 1.如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權機關對監督機關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等處理;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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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行政許可行為的監督 | 執法監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三十二條、三十八條、六十條、六十一條 | 市/區(縣) | 監督指導本單位、區(縣)嚴格落實行政許可執法行為。 | 1.如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權機關對監督機關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等處理;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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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行政給付行為的監督 | 執法監督 | 國家衛健委《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若干規定》第十二條 | 市/區(縣) | 監督指導本單位、區(縣)嚴格落實行政給付執法行為。 | 1.如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權機關對監督機關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等處理;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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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行政確認行為的監督 | 執法監督 | 國家衛健委《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若干規定》第十二條 | 市/區(縣) | 監督指導本單位、區(縣)嚴格落實行政確認執法行為。 | 1.如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權機關對監督機關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等處理;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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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行政裁決行為的監督 | 執法監督 | 國家衛健委《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若干規定》第十二條 | 市/區(縣) | 監督指導本單位、區(縣)嚴格落實行政裁決執法行為。 | 1.如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權機關對監督機關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等處理;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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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行政執法證件管理的監督 | 執法監督 | 國家衛健委《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若干規定》第十二條 | 市/區(縣) | 監督指導本單位、區(縣)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證件的申領和監督管理。 | 1.如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權機關對監督機關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等處理;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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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 | 執法監督 | 《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第四條、第五條 | 市/區(縣) | 監督指導本單位、區(縣)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 | 1.如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權機關對監督機關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等處理;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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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實施情況的監督 | 執法監督 | 《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 | 市/區(縣)/鄉鎮(街道) | 監督指導本單位、區(縣)、鄉鎮(街道)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 1.如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權機關對監督機關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等處理;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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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實施情況的監督 | 執法監督 | 《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9號) | 市/區(縣)/鄉鎮(街道) | 監督指導本單位、區(縣)、鄉鎮(街道)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 1.如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權機關對監督機關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等處理;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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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對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情況的監督 | 執法監督 | 《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20號) | 市/區(縣)/鄉鎮(街道) | 監督指導本單位、區(縣)、鄉鎮(街道)嚴格落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 1.如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權機關對監督機關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等處理;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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