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單位:烏魯木齊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柯明
受托單位:烏魯木齊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烏魯木齊市衛生監督所)
法定代表人:王君
為嚴格執行衛生健康領域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進一步規范烏魯木齊市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嚴厲打擊醫療衛生行業違法行為,及時查處衛生健康領域違法案件,依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保護人民群眾合法利益,烏魯木齊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委托烏魯木齊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烏魯木齊市衛生監督所)按下列要求行使衛生健康領域行政執法權。
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
(一)法律(共31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行政法規(共42件)
《罰款決定與處罰收繳分離實施辦法》《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信訪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戒毒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塵肺病防治條例》《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學校衛生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中藥品種保護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血液制品管理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艾滋病防治條例》《血吸蟲病防治條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護士條例》《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
(三)地方性法規(9件)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艾滋病防治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若干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愛國衛生工作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中醫藥條例》《烏魯木齊市艾滋病防治條例》《烏魯木齊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烏魯木齊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四)政府規章(10件)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塵肺病防治條例>實施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醫療機構管理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若干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優待老年人規定》《烏魯木齊市公共場所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筑工程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烏魯木齊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烏魯木齊市優待老年人規定》《烏魯木齊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烏魯木齊市鼠疫防控管理辦法》《烏魯木齊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二、委托執法范圍
負責烏魯木齊市行政區域內綜合執法工作,直接查處烏魯木齊市衛生健康委職權范圍內衛生健康領域的違法行為。
三、委托執法權限
受托方在委托執法權限范圍內,以委托方的名義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行政檢查權
按照衛生健康領域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和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委托區域內的衛生健康管理行政相對人行使行政檢查權。在檢查時,發現違法行為的,有權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時可依法采取抽樣取證、抽樣檢測、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
(二)行政處罰權
依法查處委托區域內的衛生健康違法違規案件。受托方發現違法行為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有權依據衛生健康領域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規章,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負責實施行政處罰。
(三)行政強制權
按照委托方權責清單確定的行政強制事項,依法對委托區域內衛生健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的,有權采取強制措施,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四)其他權限
委托方交辦的其他衛生健康行政監督及行政執法事項。
四、委托執法責任
(一)委托單位責任
1﹒指導和監督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單位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2﹒對受委托單位因違法導致案件錯誤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單位承擔,委托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后,可以根據受委托單位的過錯責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償;
3﹒對受委托單位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受委托單位違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委托單位可以解除委托執法協議;
4﹒委托單位應組織受委托單位執法人員參加相關業務學習,組織申辦和管理行政執法證件;
5﹒委托單位為受委托單位提供相關資料及規范的行政執法文書;
6﹒負責解釋委托權限和范圍。
(二)受托單位責任
1﹒受委托單位只能在委托權限和范圍內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2﹒受委托單位在履行行政執法行為時,必須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并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3﹒受委托單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委托單位委托的行政執法行為;
4﹒主動接受委托單位的指導和監督,參與和配合委托單位的行政執法工作;
5﹒及時向委托單位書面報告在委托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6﹒受委托單位以自己的名義執法或者超越委托權限,亂施行政處罰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單位自行承擔。
五、委托期限
自2024年5月15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
六、附則
(一)本委托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者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委托書一式三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執一份,烏魯木齊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市司法局)備案一份。
委托單位(蓋章): 受委托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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