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必要性
2019年10月,國務院出臺《優化營商環境條例》。2021年10月,自治區政府出臺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辦法》(自治區政府令第222號),要求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更大程度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發展動力。上海、蘇州、大連、黃石、溫州等內地多省、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相繼出臺了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2021年,市人民政府出臺《關于做好自由貿易試驗區第六批改革試點經驗復制推廣工作的通知》(烏政辦〔2021〕58號),要求各部門全面推廣自由貿易試驗區可復制改革試點經驗,加快推進“放管服”改革,積極營造法治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貫徹落實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在多領域實施包容免罰清單,以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激發市場活力,促進首府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為進一步優化和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體現我市衛生健康領域涉企行政執法包容審慎的監管理念,做到包容審慎與嚴格監管并重,我委制定了本通知。
二、制定依據
(一)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三)《護士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四)《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辦法》(自治區政府令第222號)。
(五)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自由貿易試驗區第六批改革試點經驗復制推廣工作的通知》(烏政辦〔2021〕58號)。
三、起草過程和征求意見情況
根據工作安排,我委依據衛生健康領域權責梳理出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23年9月,我委征求了市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各區(縣)衛健委的意見。各單位共反饋修改意見5條,其中采納3條,不予采納2條。
四、主要內容
在通知中,我委制定了烏魯木齊市衛生健康領域包容免罰清單共18項,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其中,涉及職業病防治管理處罰事項4項,涉及醫療機構管理處罰事項1項,涉及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處罰事項9項,涉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處罰事項4項。
在清單實施后,我委將要求各區(縣)衛生健康委和衛生監督機構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落實主體責任,在嚴格依法規范實施清單的同時,準確把握執法尺度,加強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案件的法制審核和監督管理,堅決糾正事實認定不清或程序違法的不予行政處罰案件,做到包容審慎與嚴格監管并重。
五、政策解讀咨詢科室
??烏魯木齊市衛生健康委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科,電話:2351060。
烏衛規〔2023〕1號 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衛生健康領域包容免罰清單(第一批)》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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