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烏魯木齊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序號 | 管理領域 | 違法事項 | 設定依據 | 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 不予行政處罰的依據 | 后續監管措施 | 權力層級 |
1 |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生活補助 | 對沒有按規定時限要求發放的處罰 |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令、中央軍委第608號發布,2011年11月1施行)第三十五條 | 在指定期限內,按規定要求落實 |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令、中央軍委第608號發布,2011年11月1施行)第三十五條 | 行政指導 行政約談 行政告誡 | |
2 | 軍人優待 | 對不履行軍人優待義務的處罰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04年8月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413號,2019年3月修訂)第四十八條 | 在指定期限內,按規定履行優待義務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04年8月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413號,2019年3月修訂)第四十八條 | 行政指導 行政約談 行政告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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